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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如何出场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故此,当代中国“转型正义”之建构,可通过“群众路线”这一思想资源,而发展出一种人民出场的重构性正义模式。现在,我们需要把问题进一步推进:谈论“人民出场”的正义,但什么是“人民”?那么,仔细考察的话,“人民”真是一个大问题:人民出场的正义,首先得要有人民在那里。所以,要建构人民出场的正义,首先要建构起人民。
人民如何出场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现在我们所面对的根本问题便是,如何让人民出场?如何让人民来参与当代中国“转型正义”之建构,从而使当下社会摆脱一盘散沙式的撕裂性格局?前述的“古典传统”,在这方面并未提供强有力的方案;与之相对,“现代传统”却有一定的思想遗产——非其实践遗产[12]——可供调用。为什么这么说?

政治哲学与政治历史双重向度而言,人民出场共有两种方式:(1)制度性的出场方式;(2)革命性(非制度性)的出场方式。儒家传统中人民缺少制度性出场方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水”(民),只是在“覆舟”时才真正在场;换言之,民只是作为一个否定性力量(negative power)而参与实际的社会—政治进程。在这个意义上,民在儒家传统中并未在制度建构意义上成为一个肯定性力量(positive power):在这个层面上儒士官僚集团始终扮演着核心的肯定性力量。故此,儒家政治哲学尽管在立论上是人民出场的,然而其操作实践(quotidian operational-practical)层面上却是典型的精英主义取向。与之相对,作为现代中国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思想资源,“群众路线”在制度—实践层面上提供了人民出场之方式:人民不再仅仅作为一个否定性力量(暴力革命)而存在,而实质性地上升为扮演着建构性——重构性——功能的肯定性力量。故此,当代中国“转型正义”之建构,可通过“群众路线”这一思想资源,而发展出一种人民出场的重构性正义模式。

什么是“群众路线”?毛泽东的经典说法是:

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的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13]

换言之,某意见(或某行为)是否正义,要“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而且,人民出场是反复性的:“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的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个“正确”,并非柏拉图主义意义上的“自然正确”;这个“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的过程完全没有终点,任何一种特殊意见皆不可能被永远定于一尊、成为永久正确。美国学者斯考特·哈里森(Scott Harrison)在其《群众路线与美国革命运动》一书中,将“群众路线”称为一个“反复逼近的方案”(reiterativemethod)。在“群众路线”的视野下,关于正义的论述不可能被一劳永逸地永久落实,而是必须在日常实践中被不断地运用。这个过程只有起点,但没有终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转型正义”是重构性的,而不是建构性的。

现在,我们需要把问题进一步推进:谈论“人民出场”的正义,但什么是“人民”?从自由主义的视角来看,“人民”(the people)从来是个抽象词,没有一个具体的个体是“人民”。故此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对毛主义时代中国的检讨是:最坚持也因此最应该人民出场的国家,恰恰人民是不在场的。在历史经验层面上,这个批评是有力量的。在讨论当代中国的重构性“转型正义”时,我们必须对这一检讨予以正视,否则“人民出场”只是一句空话、一个漂亮但苍白的理论建构而已。

那么,仔细考察的话,“人民”真是一个大问题:人民出场的正义,首先得要有人民在那里。然而,人民始终在那里吗?一百个人有一百个人心目中的正义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否会直接存在一个属于“人民”的统一的正义观吗?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针对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罗氏“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其论证而言,实质上更靠近自然法传统而非契约论传统),追问“谁之正义?何种理性?”便恰恰是标示出了关于社会正义的这个尴尬问题:你所说的正义,到底是谁的正义?[14]《尚书·泰誓》中的那句话“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仍是掩盖了:“天视自我民视”的民,不可能是具体的每个民,否则这个“天”彻底零散化、彻底自我分裂;每个“民之所欲,天必从之”,那只可能无所适从。故此,要追问一个社会如何形成正义观,首先要追问:一个社会如何形成人民?

那么,谁是“人民”?王绍光在其近著中这样回答这个问题:“人民在理念上是指所有人;在一个平等、安全的社会里,人民的范围会逐步扩大到所有成年人。”[15]从该阐述中可以看到,王绍光(1)预设了“人民”之客观存在;(2)确定了“人民”之内涵(“所有人”);(3)阐述了其达成的形式(“在一个平等、安全的社会里……逐步扩大到所有成年人”)。

针对王绍光这一关于“人民”之论述,我们可以分别做出如下三个质疑:(1)“人民”真的就客观存在吗?(2)“人民”是否就等同于“所有人”?(3)是不是所有人——或,“所有成年人”——在一起自动就变成了“人民”?

让我们先处理问题(1)和(3)。“人民”真的是一个自然存在吗?个体在其自然生命(natural life/zoē)的意义上,诚然是一个客观存在(当然,个体的“权利”“公民身份”等则是政治性的构建)。但“人民”是否直接存在?倘若抽象去问谁是“人民”,那么,一方面每一个作为个体的人都不是,另一方面每一个人又似乎都可以是。这样的问题,在政治向度而言便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与之相关的,是不是所有人在一起自动就变成了“人民”?至少在霍布斯(Thomas Hobbes)看来,所有人在一起“自动”所形成的,恰恰是“每个人针对每个其他人之战争”(war of everyone againsteveryone else)的“自然状态”。如果“人民”并不是个体在一起就自动形成,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这样一个状况:“人民”是一个政治性的构建物。换言之,“人民”远非自然性的存在,而从来是政治理念与政治实践之构建物。所以,要建构人民出场的正义,首先要建构起人民。

诚如拉克劳所指出,“人民”远非是一个纯粹的、具有着“同质性自然”的整体,而是具有着各种多元的断裂点。作为政治理念的“people”(或“mass”、“multitude”),便是多元断裂点上零碎的个体所凝聚而形成的一个“共同的表面”(popular surface,或译为“人民的表面”)。[16]另一位著名的当代政治哲学家阿甘本(Giorgio Agamben)谈到“人民”时亦说得非常精准:“它是那个永远已经在的东西,同时又是那个有待去实现的东西。”[17]“人民”不是“自然地”就存在;构建“人民”(把零散个体凝聚成一个共同的表面),是一个政治任务(political task)。[18]

这个时候,我们有必要重新回到毛泽东的“群众路线”论说。毛很清楚地意识到:群众的意见原是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必须要“集中起来”;这个过程,就是形成“人民”的政治过程(political process)。著名的当代哲学家巴迪欧(Alain Badiou)认为,毛泽东所说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去处理社会中的诸种对抗,使之重新凝聚成人民。这在巴氏看来,“恰好正是民主的真正定义”。[19]换言之,民主就是去把个体的对抗转换成一个人民的政治机制。

毛泽东关于“群众路线”的政治理念/实践之卓越贡献便在于:他使得这些断裂点在一个被打碎的符号性框架中凝聚起来(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在“为人民服务”的号召中),使之形成了一个超越单个个体的共同的表面——中国人民。[20]在新中国奠基之日,“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这句政治宣言之主语,确实一定程度上可以成立。然而今天,如上节所述,中国恰恰重新陷入一个极端的社会性撕裂状况。

没有一个共同的表面,任何对立的观点、意见皆形不成良性的辩谈,而只可能生成越来越大的撕裂。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天真,就在于他认为可以倚靠准先验的话语规则建立良性辩谈,此种哈贝马斯主义“理想言谈情境”的理论模型,往往在现实世界中无从落实下来。我们已然看到,在当代中国,A(譬如周小平、吴法天)所说的正义,就是B(譬如韩寒、贺卫方)眼中最大的不义。连谁是社会栋梁(抑或渣滓)、教师楷模(抑或败类),竟都无法进行公共分辨。什么是正义?在这个最根本的社会—政治规范性向度上,整个共同体内部已然生成根本性撕裂,几无任何理性辩谈的空间……这背后的问题便是,人民本身已经碎散,社会并没有哪怕稀薄意义上的“共同的表面”。

而没有人民这个共同的表面,会有什么问题?那就是:人民无法出场,甚至人民根本始终就并不在场。当人民不出场或方根本不在场时,晚近以来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便会完全无从落到实处,即落实到社会之基础层面上;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根本上就是为了应对社会中正义缺失的问题——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完全在共同体整体性失序的边缘。故而当代中国“转型正义”之建构问题,首先便是重新面对重建人民的任务。

在今天,尽管讨论“群众路线”的文章数量庞大,然而,对于“群众”之内涵指向恰恰是极不清晰的。在最近一篇文章中,许一飞曾记述了“群众路线”的当代讨论者们面对“群众”之模糊性所生出的困扰:

其一,“群众”这个词本身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常常和“人民”连用,是指我国居民的大多数,不包括受人民民主专政的敌对分子;其二,当“群众”在党群关系中使用时,指的是没有党员身份的人;其三,当“群众”在干群关系中使用时,指的是和领导相对的人,其中包括普通党员;其四,“群众”往往和“公民”的概念混同,而“公民”是个法学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及划分。群众分化成多个阶层,阶层之间由于经济地位、政治诉求、价值观念等的不同,往往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这就客观上造成了对象选择困惑,即到群众中去却不知群众在哪儿、听群众呼声却不知应该听哪部分群众的呼声。[21]

这就是当下“群众路线”大讨论中所内嵌的一个尴尬:在经验—实证意义上,“群众”到底对应怎样的对象范畴?倘若不去处理“到群众中去却不知群众在哪儿、听群众呼声却不知应该听哪部分群众的呼声”这一尴尬,那么,再多呼吁“群众路线”,亦只能成为高高在上的旗帜与口号,落不到实处。

在政治哲学层面上我们必须看到:“人民”(“群众”)并不是事先给定的、客观既有的,而是一个政治性的构建物。要追问为什么要构建“人民”,我们不妨先换一种问法:一个社会若纯粹由多元断裂点上零碎的个体组成、而没有形成共同的表面,它会处于怎样的境况?换言之,回到这个问题:没有“人民”这个共同的表面,一个共同体会产生什么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恰恰构成了一个极具价值的考察对象。美国被惯常看作个人主义为主导意识形态的现代社会之典范——所谓“美国梦”之核心,便是个体“自由地”追逐自己在市场上的成功。然而,这里恰恰存在一个被我称为“美国个人主义的反个人主义效应”(anti-individualistic effectof American individualism)的现象:美国那一整套个人主义价值(浓缩为“美国梦”),恰恰将社会中零碎多元的个体凝聚成了一个共同的表面,恰恰将不同肤色、不同族裔、不同文化背景乃至不同语言的个体凝聚成了一个“American people”。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说“我们美国人民”(We,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时,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个很大程度上已完成自身建构的人民。

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始终保持着世界性的霸权/地位(hegemonic position),不仅仅是倚靠其军事、科技、经济之力量,而更是在于它成功确立起了“美国梦”与美国价值的普世性。要知道,即使当下经济再强盛,谁也无法保证能始终强盛。我们看到,就极度严重的经济—金融危机(以及相伴随的社会危机)而言,美国过去一百年间就已遭遇多次(从1929年大萧条到2008年次贷危机),然而均安然度过,社会并没有遭遇瓦解性倾覆。反观中国,尽管新世纪以来经济迅猛增长,被视为“大国崛起”,但根据不少经济学家的看法,很可能在不远的未来会遭遇经济发展停滞,乃至比较严峻的经济危机。[22]然而,我们社会的抗危机能力,是否如美国一般强大?

这就是为什么在共同体中构建起“共同的表面”是如此重要,它必须成为一个政治任务——它是一个共同体挺过经济与社会危机而不至土崩瓦解的最根本力量。而这恰恰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忽视的面向。

尽管今天的世界被视为高度的全球化,然而,这个“全球化”景象究其根本而言只是“全球资本主义”的诸种画面——商品全球化、资本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就人的自由移动与公民状态(civil status)而言,恰恰仍是藩篱森严、幕墙重重。社会正义恰恰是在主权性的民族—国家框架中得以落实。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正义之规范性内容总是地域性的与历史性的。[23]民主、人权、自由、平等这些现代政治理念,皆仍是在民族—国家的制度性框架下实现,建立在身份(identity)、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上。因此,人权(human rights)实质上是公民权(civil rights),因为其必须在一个公民法律框架里面才能被保证。而在今天的世界里,“世界公民”仍只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愿景”,若离开民族—国家的框架,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所谓“基本人权”几乎都无从保证。阿伦特(Hannah Arendt)早在1951年——《世界人权宣言》推出后的第三年——就指出,最需要人权保障的“无国家的人们”(stateless people),恰恰最少受到人权保护。由于任何权利都只能在一个已建立的政治共同体中被落实,对于并不属于任何政治共同体的人口而言,人权毫无意义。可见,那些无国家的人们——真正“纯粹的人”(而不是“美国人”“澳大利亚人”“中国人”)——恰恰没有“人”的权利:原则上人权最应该被应用其上的那个主体(即抽象、赤裸的人),恰恰事实上是人权所没有也无法覆盖到的主体。[24]阿甘本接着阿伦特而写道:“正是当人权不再能被构想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权时,它们就被揭示出:实际上在民族—国家的系统中,那所谓的神圣且不可剥夺的人权,其实根本没有任何保护。”“当他们的权利不再是公民的权利时,那个时刻,人真正成为神圣的——此处神圣一词,是它在古代罗马法中曾拥有的那个涵义:注定要死。”[25]

因此,在真正政治意义上的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到来之前,当一个主权国家在危机面前系统性崩溃,其内的公民将随之丧失其公民性的状态。这意味着,所有在原先实定法律秩序下生效的个人权利等尽皆被弃置,“公民性”不复存在:除了某个力量在这一准霍布斯主义的“自然状态”下重建国家或等待其他主权国家所愿意给予的“人道主义救援”外,所有公民都将事实上成为阿甘本所说的“赤裸生命”(bare life)。这是一个非常惨的境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构建“共同的表面”从而确立起社会正义(“转型正义”)之规范性标尺,以防止共同体因剧烈撕裂而陷入自我解体之危机,实是治国者所肩负的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转型社会”必须要落实正义向度,今天的中国社会实际上已处于相当危险的撕裂性边缘。“群众路线”作为一个不断逼近的制度—实践方案,可以使人民形成,进而使其出场,肯定性地(positively)参与到社会正义之建构(重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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