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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城市发展很快。当前各地正在规划全面实现小康目标,预计城市又将有新的快速增加和发展。特就此提几点建议。城市的增加、发展、建设应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经济的承受力相适应。城市的增加、发展是以经济的发展和要求为条件、为依据的,既不能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又不能超越经济的可能。目前各地对发展城市的积极性很高,都很重视和加强城市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快城市化的进程。
关于我国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几点建议_对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

我国城市发展很快。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城市总数,1982年为245个,2002年增加为660个,20年增加了415个,增长1.7倍,平均每年增加近21个城市。当前各地正在规划全面实现小康目标,预计城市又将有新的快速增加和发展。但如何使这种增加和发展更加健康,更好地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一个必须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特就此提几点建议。

(1)城市的增加、发展、建设应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经济的承受力相适应。城市的增加、发展是以经济的发展和要求为条件、为依据的,既不能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又不能超越经济的可能。目前各地对发展城市的积极性很高,都很重视和加强城市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快城市化的进程。这虽有合理的一面,但对发展城市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大量的土地、水、能源等各种资源,投入大量的资金等这些基本条件和承受能力,则普遍注重不够。不仅大搞“翻牌”(市升级,县改市,乡改镇)和“围城”(扩大城市范围和规模),而且在建设中贪大求洋,追求“气派"和豪华,强调所谓“超前”意识,大大超过了国家和当地的承受能力,成为当前投资增长过快的一个重要因素,并有城乡两极发展的倾向。这需要引起注意。

(2)城市的增加和发展必须有区域布局。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东、中、西部似应有所不同:东部发达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湾地区),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圈和都市带,以形成城市群的整体作用;东部的其他地区,主要是提高其中心城市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对经济的辐射作用。中部地区,通过合理加强城市发展,强化其承东启西的独特作用。主要是有计划有重点推进省会城市的发展,以强化其跨省域中心城市和省域中心城市的作用;对基础好的中等城市,通过发展提高其城市辐射作用;对新发展起来的中小城市,着力巩固、提高,以健全和强化其城市功能;推进小城镇发展,使之能起到大中城市的承接功能和辐射作用。西部地区,应与西部大开发的要求相适应。首先是大力提高省(区)城的区域中心作用;同时加快发展中等城市,形成西部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小城镇发展重点是培育条件较好的县域中心城镇,使之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3)各个城市的发展要有明显特色,避免雷同。有特色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远景。如果雷同就会发展缓慢,甚至在竞争中衰败。忽视特色是我国城市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极大影响着城市作用的发挥,须引起各地的注意。所谓城市特色,就是扬长避短,突出当地的经济特色,特别是产业优势,依据这种优势来创造自己的城市“品牌”;并围绕这种品牌特色来发展相关联的其他产业,使这些产业更好地为自己的城市特色服务。而这些产业的发展,还须根据产业发展的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并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以适应我国人口多和扩大就业的需要。

(4)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要最大限度节约土地和成本。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土地十分宝贵,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必须千方百计节约使用土地,不能采取以吞蚀耕地为代价的“摊大饼”做法,而应采取内涵发展为主和合理外延的模式,使土地使用高度集约化。要严禁占用耕地建广场。城市的建设标准,除少数有特定要求的项目外,不能片面追求脱离实际的所谓现代化标准,或攀比他国和他地的高标准,也不能搞锦上添花的建设。应提倡坚持艰苦奋斗的精神和量力而为的原则,从我国和当地的经济水平出发,能因陋就简的,还应因陋就简。要坚决反对形形色色的“形象工程”。建花园城市的口号要有分寸,标准不宜太高。建“火树银花”的亮丽城市要有限度。总之,各个项目建设,都须避免因建造成本和维护成本过高而难以为继。

(5)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方针。城市的规模(包括城市人口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还须控制。以城市群和卫星城推进农村城市化、使城乡共同发展的模式为最好。要建立土地、水资源、能源的节约使用机制。要建设清洁城市。污染治理工程需优先安排。耗水、耗能的产业,还有轿车、豪华别墅和高尔夫球场等耗能、耗水、占地的“大户”,都应该得到有效控制。

(6)城市的增加和发展要严格标准和要求,并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城市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产生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加和发展的。但有些地方却采取拔苗助长的做法,人为地增加、扩大城市和城镇,甚至搞形式主义花架子,发生不少弄虚作假、劳民伤财的事情。这不仅违背城市发展的规律,而且事关党风政纪和民心得失。因而对城市的增加和发展要严格标准和要求,并有严格的审批制度。

(此文先登于中国老教授协会财经管理分委会、国杰老教授研究院财政经济与会计研究部《建言》第16期,后刊于国务院研究室《送阅件》,2003年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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