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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的婚姻家庭形态及其演变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云南民族的婚姻家庭形态及其演变云南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在家庭形态方面千姿百态,有着十分丰富的可供研究的历史遗留。只有对云南少数民族早期婚姻形态进行综合考察,才能找出其中发展演化的规律,从而对各民族家庭婚姻制度及相关的人口与社会等有一个总体的把握。这种对偶婚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
云南民族的婚姻家庭形态及其演变_云南民族文化旅游

第一节 云南民族的婚姻家庭形态及其演变

云南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在家庭形态方面千姿百态,有着十分丰富的可供研究的历史遗留。云南集中呈现出的人类早期社会发展的系列,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因而有“家庭及社会的活化石”之称。马克思曾指出:“关于人类生活形态的深思和科学分析,一般来说,总是按照与现实发展相反的道路进行。”[1]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形态,一方面由于其社会发展的相对缓慢,保留着大量早期人类婚姻家庭的原生形态,一方面又随各民族经济文化的交流及社会发展而演变。只有对云南少数民族早期婚姻形态进行综合考察,才能找出其中发展演化的规律,从而对各民族家庭婚姻制度及相关的人口与社会等有一个总体的把握。

云南民族的早期婚姻家庭形态是多姿多彩而又错综复杂的,即便同一种婚姻形态,在同一个民族,都有各种历史遗存和表现形式。按照传统的理论加以归纳,有血缘婚、“普那路亚”婚、对偶婚,及一夫一妻制等。

一、血缘婚

经典作家认为,它是人类从原始群婚向氏族社会过渡的第一个婚姻形式,它“是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为基础的”,它的产生是早期原始人群为适应生活、生产和再生产,即生活资料的生产和种群繁衍的需要。血缘婚把原始人群分成若干个小集团,即若干个血缘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血缘家庭被看成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或“家庭的第一个阶段”。这就是氏族公社的开始,它的产生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深刻的革命。经典作家对于血缘婚的论述,因囿于资料所限,给后人留下很多值得争议的地方。

关于人类家庭演化的形态和规律,摩尔根“首次绘出的家庭史的略图”[2]是: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家长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3]。在此基础上,恩格斯又将其精确为: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4]。这种依次更迭发展的形态及规律,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是否也具有呢?根据多年来民族学研究者们对云南少数民族的调查,上述理论是可以用来解释云南少数民族一些早期婚姻家庭遗存现象的。

首先,从马来亚式亲属制及称谓看,基诺族、独龙族、拉祜族、纳西族、傈僳族佤族阿昌族等民族中均有大量遗存。基诺族的儿子、女儿只有一个通姓称谓——“饶古”,而一切孙子、孙女及同辈子女只有一个通姓称谓——“里饶”,此外再无其他分姓别称[5]。在独龙族中,在同辈一切可通婚的女子皆为“濮玛”(意为我的妻子们),而一切可通婚的男子称“摆拉”(意即我的丈夫们)[6]

其次,以少数民族民间神话传说看,彝族长诗《梅葛》、撒尼人的《阿诗玛》、佤族的《司岗里》、怒族的《茂英充》神话故事及傣族的《召哈罗》歌谣等,都反映了大量的兄妹互为夫妻的早期情形[7],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血缘婚作为“一种可能有的开始的家族形式”至少在云南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一定是存在过的”;同时也证实了只有用经典作家关于血缘婚的理论,才能解释在云南民族学调查中发现的血缘婚配现象;还证明了云南少数民族同世界其他民族一样从杂乱性交关系到“普那路亚”婚,血缘婚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渡阶段,从而否定了那种认为历史上只有两合氏族群婚才是人类第一个婚姻组织的说法。

二、“普那路亚”婚

经典作家认为,血缘婚“随着婚姻制度范围的扩大才逐渐把旁系兄弟姊妹包括在婚姻范围以内”[8],从兄弟姊妹的伙婚制度范围的扩大,逐渐“排斥了亲兄弟姊妹间的婚配”,这样“普那路亚”婚便形成了。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与氏族制度伴随产生的级别婚,便是从血缘婚向氏族外婚过渡的婚姻形态,它的特点是“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所造成的限制外,不论年龄上的差别或亲近的血缘亲属关系都不能成为性交关系的阻碍”[9]

对级别婚的研究,是探讨血缘婚向“普那路亚”婚演变的关键。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少数民族大量保留着级别婚的遗迹。如独龙族1949年前有一种称为“伯惹”的婚姻组织,即在两个固定通婚的氏族中,所有的男子和所有的女子互为夫妻[10]勐海布郎山区拉祜族,1949年前有一种以一个共同血缘的男性组成的男“屋吉”与以一个共同血缘的女性组成的女“屋卡”相互通婚的“屋卡屋吉”制等[11]。这些都反映了血缘群婚阶段的以氏族和性别的一方为通婚单位而不受年龄和辈分限制的、“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的级别对级别的特点。这是普那路亚婚的前期阶段,它的发展使“血缘群婚集团不断一分为二,从而确立了氏族外婚制,由此导致了氏族的组成”[12]。随着级别婚的扩大,氏族外群婚便逐步确立,这在云南一些少数民族中的表现是比较明显的。如前面提到的独龙族的“伯惹”组织,1949年前已不再仅局限于两个固定通婚的氏族中,而是扩大到若干氏族并形成一定的氏族外婚循环链。永宁纳西族1949年前有一种叫“系”的氏族组织,两个系的男女互为所有。

三、对偶婚

传统理论认为,它是从母系氏族社会发达时期到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婚姻形态,也是从母权制家庭向父权制一夫一妻家庭过渡的重要婚姻阶段,其特点是男女双方除有自己的主妻主夫外,还有其他不固定的妻子和丈夫,同时又“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离异的个体婚制”[13]。这种对偶婚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

从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社会的转变,经历了一个相当长而充满了激烈矛盾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永宁纳西族反映出比较完整的母系制对偶婚特点外,其他很多少数民族在由母系制对偶婚向父权制单偶家庭的转变中,普遍经历了父权制对偶婚阶段。如独龙族,甲氏族的几个男子与乙氏族的几个姊妹同时结成配偶;一氏族男子可娶另氏族一女子为妻,而他还可和别的氏族的其他女子结成非正式的夫妻关系。此外,从夫居现象在很多民族中也很普遍,如基诺族男子婚后经数日的夫妻生活便可正式将妻子娶到自己的氏族家中。与基诺族类似的其他民族,如布朗族、哈尼族、拉祜族等往往经历了短暂的夫妻同居后才实现从夫居。它既反映了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转变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斗争过程,也反映了对偶婚晚期阶段父权制已初步确立的情况。

从大量的民族调查材料中可以看出,从1949年直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云南很多民族遗存着母系制对偶婚,也遗存着从母系制对偶婚向父系制单偶家庭过渡的父系对偶婚。前者是以母系计算血统的“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后者是以父系来继承遗产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婚姻形态。

四、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14],是男女两性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发生深刻变化的结果。云南少数民族1949年前大多数已向阶级社会过渡,在婚姻家庭形态方面正处于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确立的阶段。但在一夫一妻制确立前后,则有一些过渡的婚姻形态,如姑舅表婚、妻姊妹婚、夫兄婚、转房婚、买卖包办婚及抢婚、拉婚和偷婚等。它们当中如姑舅表婚、妻姊妹婚及抢婚等,早在母系对偶婚晚期阶段就已萌芽。如从永宁纳西母系制中脱胎不久的父系家庭,就是实行一种叫“木周尼周”的舅表婚,即姊妹的儿子固定娶兄弟与其“阿注”所生的女儿为妻。这种舅表婚在独龙族已确立的家长制家庭里,则为更加普遍的通婚原则,他们称之为“安克安拉”,即舅父家所生的女儿理应就是姑母家所生的男子的妻,而后者则是前者当然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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