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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的土地分配制度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以后,云南苗族临近地区壮、傣、汉、彝等民族的土地制度已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苗族在邻近外族土司的统治下,耕种土地要向土司、地主租佃并缴纳地租。瑶族的土地占有关系则与苗族大体相似。
近现代的土地分配制度_云南民族文化旅游

第三节 近现代的土地分配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缓慢发展,云南民族大部分从封建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过渡,其土地分配占有关系也从封建领主及等级占有制向个体家庭私有和封建地主占有制发展。

在德宏傣族中,生产关系虽仍属封建领主经济,但已开始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在这些地区,领主尚保留着夺取和分配这些土地的权力,土司是辖区内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农民耕种土地必须向土司提供各种负担。在领主土地所有制下,土地被分成两大部分:一是由领主直接掌管经营的,如领主的私庄及分封给各级头人的“薪俸田”和“佛寺田”等;二是直接分配给村社农民的“份地”及“差役田”、“开荒田”等。“份地”严禁买卖、抵押和典当。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买卖和剥削形式不断改变,村寨头人强占份地,出现了新兴的地主富农阶级,他们凭借着土地、耕畜、农具等方面的优势,广泛对农民进行雇工、牛租和高利贷剥削。土地开始出现租佃关系,地主经济不断发展。

哈尼族在新中国成立前已进入封建社会,但各地生产关系差异较大。以版纳、澜沧等地为代表的在傣族封建领主统治下的原始社会土地公有保留较多,红河地区则为封建领主土地占有向封建地主土地占有过渡,以墨江、元江、新平、镇沅等县为代表的地区封建地主经济早已确立。红河地区原为土司、土目领地,土司、土目及其亲属占有大量好田,即“官田”,多则数千亩上万亩,少则也有数百亩。此外,还有为各种差役设置的“兵田”、“号令田”、“马草田”等,土司实际变成了大地主。新兴的地主通过兼并也集中了大量的水田。在土司制度已经崩溃的地区,如金平的马鹿塘,土地更为集中,地主占有全部水田的76.4%,而大部分雇农只占有少量土地甚至已完全丧失土地。墨江、镇沅、元江、新平等内地县的哈尼族,长期与汉、彝、傣等族杂居共处,在汉族先进经济、文化的影响下,故从明末清初以来就陆续进入了地主经济阶段。其生产力发展也与汉族基本相同,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茶园、林木已属个体家庭所有,可自由继承、出租、典当和买卖。各阶层占有的土地悬殊,地主、富农占有大量的田地,而广大贫苦农民则沦为无田少地的佃农和雇工。

云南壮族地区早在宋、元时代就已进入封建领主制社会,并一直持续至清初。土地全部归封建领主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形式与傣族地区非常近似。通常由土司将土地分为“私田”和“公田”两种。“私田”即土司的私庄,由土司直接管理和经营。“公田”则由村社公共拥有,由“伙头”分给每个家庭使用,然后根据所分得的小块份地向土司提供劳役、实物或货币地租。解放前,在壮族各个支系中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寨老”制度,民国时期,“寨老”逐渐蜕变为“布头”和保甲长,并发展为地主或富农。

近代以后,云南苗族临近地区壮、傣、汉、彝等民族的土地制度已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苗族在邻近外族土司的统治下,耕种土地要向土司、地主租佃并缴纳地租。瑶族的土地占有关系则与苗族大体相似。

澜沧拉祜族,自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初,已先后由尚未发展起来的封建领主经济过渡到封建地主经济。水田、山地大部分为地主、富农所有,对农民的剥削主要是靠地租、雇工和高利贷。

丽江纳西族除少数地区是领主经济外,在明清时期已逐步从封建领主土地制过渡到地主土地所有制,清代至民国,地主经济已占主导地位。地主经济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大体与邻近的汉族、白族差不多。这里约占人口10%的地主、富农阶级,占有60%~70%的土地,通过地租、雇工和高利贷等对农民进行剥削。在另外一些地区,领主经济的土司制度则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土司贵族领主仍然是全部土地的所有者,“百姓”是土司管辖下的农奴,他们向土司领种土地,担负着全部地租、劳役和赋税。

云南藏族地区在清代、民国时,土地属土司、寺院两大领主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所有。土司领主通过“属长”组织,把土地以份地的形式分给每个“属长”农奴,以保证地租及杂派的征用。份地有两种,一种叫“官田”,种这种地的农奴要交粮赋,负担地方差役,“官田”共占中甸总耕地的90%;另一种叫“寺田”,不负担地方赋役,但有寺庙负担。随着封建领主制的日趋解体,土司、上层富户、有势力的家户把一部分土地据为己有,自行买卖、典当、出租,对无地的佃户进行剥削。

清朝至民国年间,云南除少数较落后的民族尚处于原始社会晚期形态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外,大部分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居统治地位的阶段,领主经济仅以一种残存的形式保留着。在生产资料首先是土地的分配、占有关系上,大多已从领主土地占有制过渡到地主、富农土地的占有制,人口占少数的地主、富农占有着大部分土地,对少地或无地的农民实行土地的租佃盘剥,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封建领主和地主的双重剥削中不断沦为佃农甚至奴隶,土地私人占有的租佃、买卖和典当及高利贷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地租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构成了“封建主占有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王懿之:《试论基诺族农村公社的特点》,载《云南历史文化新探》,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9页。

[4]王懿之:《云南历史文化新探》,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0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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