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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单位消防安全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无知,或无视消防法律法规的存在,引发的火灾案例很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建筑施工单位消防安全

建筑施工单位是国家安全管理的重要行业,也是消防安全的重要行业。它在消防安全方面有两大职责:一是保证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得到顺利实施;二是保障企业自身和在建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而在建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整个工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地位。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无知,或无视消防法律法规的存在,引发的火灾案例很多。并且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地的火灾往往是恶性火灾,其深刻教训令人深思。如:2009年元宵节,中央电视台在建大楼工地发生的火灾,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个工程起火的时间正接近工程完工,因而损失也非常大,其火势发展速度也是被评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过火最快的一起。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胶州路大火也是在施工阶段发生的。

一、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消防职责规定

《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部令里面还有多个条款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在消防方面的职责,以及违反规定应给予的处罚种类。

公安部令第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二、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的责任

(一)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承建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但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二)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采购质量合格、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的产品,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指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等)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四)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和交付使用。

三、建筑施工单位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工地的防火是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忽视基建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则我们刚亲手建筑起来的厂房、大楼就有可能被大火烧毁,影响生产和使用。

总结以往建筑工地起火的原因多是:生石灰受潮发热起火、可燃物自燃起火、电焊渣引起可燃物着火、违章动火等。

(一)建筑工地的火灾危险性

1.易燃建筑物多。工棚、仓库、宿舍、办公室、厨房、食堂等建筑多是临时性的易燃建筑。而且由于场地面积狭小,往往将棚屋毗连布置,甚至紧挨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防火间距,一旦起火,容易蔓延成灾。

2.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3.电焊违章操作。在建工程,许多地方都需要电焊作业,由于大多数电工没有受过专门培训,有的虽然经过培训,但施工中缺乏严格管理,违章作业现象相当普遍,加之在建工程平面管理混乱,各种可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4.火种管理不严。工地上吸烟的人员相当普遍,这些人的防火意识大多不强,有的在危险气体场所吸烟,有的在可燃物品堆场吸烟,而且燃着的烟蒂到处乱扔。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另外,工地职工宿舍对蚊香、蜡烛等火种的管理不善,也是引起工地火灾的原因之一。

5.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包括食堂做饭时,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6.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7.易燃可燃物多。由于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其装饰装修材料,遇明火及电焊火花极易引起燃烧。

8.工地缺乏消防水源与消防车通道。一般工地往往只有临时消防水源,但有时由于工程延期,受季节变化等影响,一到冬季就结冰,不能保证消防供水。有的基建工地施工现场还有围墙和挖掘的基坑、沟道等,使消防车难于接近火场,妨碍灭火行动的展开。

(二)建筑工地的消防管理

1.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中的消防安全要求一并结合考虑。

3.施工单位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因施工单位有的是临时请来的,进出流动性大,他们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防火灭火和火灾自救知识,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安监部门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4.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把好用火用电关,是免除基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凡未经动火审批和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

5.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禁止吸烟,一旦发现有吸烟者,必须从严处理。并且在建的建筑物内不准设置员工宿舍,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除对施工现场每天进行检查外,项目负责人应不定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督促。

6.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分隔距离,尤其是针对生石灰用量大、其火灾危险性又很容易被忽视的特点,设立单独库房分类存放;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为防止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如冬季工程养护及人员取暖使用火炉时,应保证火炉及铁制烟囱与可燃物保持足够有效间距等问题。

8.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资质证书的特殊岗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严禁无证上岗,并应经常对该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9.严禁在建筑工地附近随意燃放烟花、鞭炮,特别是在节假日,工地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巡查力度,防止“外火”入侵。

10.施工现场消防车道,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通行无阻,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当道路的宽度仅能供一辆消防车通过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车道。

11.提高民工宿舍等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改善防火性能。

12.临时性的建筑物、仓库,都应该配置适当种类和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在寒冷季节还应对消防水池、消火栓和灭火器等做好防冻工作。

四、建筑使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使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一座建筑物建成后要延用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不仅是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的责任,也是建筑物使用者的责任。

建筑物使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主要有:

(一)不能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与原设计方案和消防审核意见相一致,不能随意改变。如报批的是丙类生产建筑,不能变更为甲类生产建筑使用;报批的是办公室,不能变更为歌舞厅。这是因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层数、防火间距、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等,都是依据其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而确定的,当其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后,其火灾危险性也随之改变。因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和防火间距的消防安全要求也都应随之改变。否则,该建筑物就不能适应使用性质改变后带来的火灾危险性的变化,就会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就有可能导致发生火灾,甚至带来严重的后果。如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使用性质时,必须重新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核准,并按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意见进行改建,改建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不得超量储存和混储

由于仓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结构、面积、容积、层数、防火间距等,都是根据所储物资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量的多少来确定的,储存量增大,同样会增加火灾负荷及危险性,给日常防火管理带来困难,而且一旦发生火灾,会增加火灾扑救、物资疏散的难度,扩大火灾损失。因此,建筑物作为仓库使用时,要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要求,严格做到限量储存,堆放的货物与建筑物的灯、墙、柱、梁、顶之间,货物与货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做到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混储在一个仓库内,应当分类、分库储存,防止相互接触而引起燃烧甚至爆炸。

(三)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为防止火灾蔓延和进行消防扑救而设置的间距是防火间距。任何单位不得随便占用,更不得在防火间距之间搭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而使建筑物毗连。防火间距也是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操作的预留场地,如果被占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和灭火救援战斗展开,贻误战机,造成火势蔓延扩大,甚至火烧连营。因此,要保持建筑物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四)不得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出口

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是为了保证火灾发生时,让建筑物内人员安全撤离的逃生之路,其数量、宽度及长度的限制都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面积、层数和人员情况来确定的,一旦堵塞,发生事故时人员就难以迅速疏散和逃生。对于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集散场所来说,一旦发生火灾,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难以想象的后果。国内外的无数火灾教训提醒我们: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门是人们求生之道、求生之门,是绝对不能堵塞的,尤其是使用时、营业中必须全部打开。在防火与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盗要服从防火的需要,把防火工作放在第一位。另外,在疏散通道内也不得摆放任何影响安全疏散的物品,作为疏散通道上的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门的两侧1~4米范围内不能设有台阶,以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疏散出口的畅通无阻。

(五)消防设施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或挪作他用

固定消防设施是扑救火灾重要设施,一旦被圈占、埋压或损坏,发生火灾时就不能保证使用而影响火灾的扑救。这是《消防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不得随意使用易燃装修材料

每座建筑物建成后都要使用多年。在这个漫长的时期内,随着经济建设进步和业主需要,往往要进行一次或者多次改建、扩建。在改建、扩建过程中,业主还可能避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随意使用易燃装修材料,以至降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形成新的火灾隐患。为了防止出现这类火灾隐患,往往需要公安派出所进行有效的消防监督。

五、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

建筑物建成后一般要延用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所以,建筑使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不仅是建筑物所有者、建筑物使用者的责任,也是现代物业管理者的责任。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住房和产权制度改革,21世纪的中国物业管理行业进入发展、完善和成熟的重要阶段。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管理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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