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解读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解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解读(一)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提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提出的一个崭新命题。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摆脱了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

一、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解读

(一)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提出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提出的一个崭新命题。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新矛盾新课题,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都相应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在此情形下,现行的诉讼模式已不能完全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提出,正是为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在全社会实现司法正义。

(二)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致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摆脱了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它是从司法诉讼直接关系社会和经济发展等社会问题出发,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运作机制

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分追求程序正义,具有较高的诉讼成本和结果的不可预见性;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尊重,法官享有对程序的绝对控制权,往往潜伏着权力滥用的危险。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正是基于对单纯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模式的现实批判而提出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试图寻求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和谐统一,以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为核心,注重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这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在这种新型的诉讼模式下,要充分肯定当事人的自治性和主体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选择,让司法诉讼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体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让当事人在案件事实方面有最终决定权,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对法官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从而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协同发现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