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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基于所有权取得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不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法定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捕获、征用、没收、强制出售等公法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而约定的原始取得则主要是指通过建造和购买等私法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时间并无规定,可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来确定。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基于所有权取得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不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转移)。

(一)原始取得

船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任何人的所有权,而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权关系的最初发生。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法定的原始取得和约定的原始取得。法定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捕获、征用、没收、强制出售等公法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而约定的原始取得则主要是指通过建造和购买等私法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

在一般情况下,约定的船舶所有权原始取得均系就新造船舶取得所有权,造船人和购船人订立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船舶技术标准,造船人根据合同建造、交付船舶,购船人支付价款。这种建造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具体还可分为加工和定作两种具体情形,前者系指建造材料主要由购船人提供,而后者建造材料由造船人自行提供。实践中,有许多船舶建造合同也被命名为“船舶买卖合同”,这导致在适用法律时产生分歧和混乱。有些学者认为应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重在船舶建造及进度和质量,则应认为是承揽合同;如果当事人重在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和船舶交付,则应认为是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意思不明,则可解释为承揽买卖混合合同。(4)我们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即使名为“船舶买卖合同”,也不能改变其承揽合同的属性。承揽合同的特征在于完成约定工作,而买卖合同则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由于涉及融资,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许多船舶就已经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并设定了抵押,如果把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或混合合同,那么前提应当是造船人拥有所有权,但实际上该船舶的所有权已经登记在购船人名下,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船舶建造合同只能是承揽合同。

(二)继受取得(所有权转移)

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为基础,基于一定法律行为或事实而取得船舶所有权,这实际上是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它也可以分为法定的继受取得和约定的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法定的继受取得主要体现为继承、承受等,而约定的继受取得主要体现为船舶买卖、赠与、互易、保险委付等,约定的继受取得也被称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船舶买卖、赠与、互易、保险委付(5)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欠缺书面形式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海商法》中还有数种情况,如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拖航合同等,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均可依此理解。

《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时间并无规定,可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来确定。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船舶买卖、赠与、互易的,船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较易确定,而在保险委付情况下,有时船舶处于无法为所有人占有的状态,无法进行实际交付的,则船舶所有人将权益转让书送达给保险人时起,应认为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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