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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立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中国的立场2003年7月,中国代表团向WTO贸易与竞争工作组提交了《核心卡特尔与自愿合作》的报告,主要观点是:[10]1.核心卡特尔。对于出口卡特尔,发展中国家因它们在市场准入中的不利地位和妨碍它们有效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技术转让而遭受损害。中国建议将自愿合作纳入未来的WTO多边竞争政策框架。

四、中国的立场

2003年7月,中国代表团向WTO贸易与竞争工作组提交了《核心卡特尔与自愿合作》的报告,主要观点是:[10]

1.核心卡特尔。中国认为,只有当核心卡特尔所涵盖的反竞争行为被清晰地界定时,才能够设计出一个有效的多边途径。某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还没有反垄断法,尽管某些反竞争行为由不同的现行立法规制,但对核心卡特尔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因此,中国认为,一方面在成员决定是否将诸如OECD关于核心卡特尔的推荐意见中的定义纳入未来的多边竞争框架之前,成员还需要用更多的时间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澄清核心卡特尔的定义。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一定的发展期间,特定领域的过度竞争可能具有负面效果。因此在未来的多边竞争框架内关于卡特尔的任何规制应为发展中国家纳入足够的灵活性。例如,为产业发展的目的,应将豁免适用于中小企业。只有当所有的成员充分地认识到核心卡特尔的危害性、已建立足够的国内管制体系和积累起来的足够的行政经验时,多边层面的有效合作才是有可能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方面的巨大差距是有效的多边合作的最大障碍。因此中国认为未来的多边竞争框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当前情况。多边竞争框架一个主要的任务是通过能力建设帮助促进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换和经验分享,便利协商一致的形成以及为进一步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能力建设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手段,而且是未来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国愿意就几个问题进行接触。对于出口卡特尔,发展中国家因它们在市场准入中的不利地位和妨碍它们有效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技术转让而遭受损害。如果发达国家继续维持它们的出口卡特尔,这将置发展中国家于国际贸易中更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支持泰国提出的观点,即未来的竞争框架应在发达国家维持出口卡特尔方面做出限制。国际卡特尔方面,中国同意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均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中国还同意其他发展中成员的观点,即国际卡特尔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现象,因为小组讨论的国际卡特尔没有一个设在低收入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因此中国相信既然发展中成员没有足够的国内立法和执法经验,发达成员应在与国际卡特尔作斗争的过程中作出更多的努力。在这个领域中分享成功的经验和技术援助的条款将有利于发展中成员在抵制国际卡特尔中的能力建设。中国还认为,对于以限制竞争为目的,通过国际卡特尔安排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小组应给予特别关注。TRIPS协议原则上要求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予以控制,未来的多边竞争框架应对此种滥用进行充分的控制。这将有利于对知识产权更好的保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自愿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反竞争行为对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和贸易的不利影响越来越明显。WTO成员应考虑加强合作以处理这种局面,而且这种需要已被大多数成员认识到。贸易和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有两个主要的方面,一个是竞争法执法的合作,另一个是有关竞争政策能力建设以及构建竞争文化方面的合作。只有当参与国际合作的成员已建立他们的竞争法和执法体系时,竞争法执法合作才能有效地进行。实际上,一些成员已经在双边层面和区域层面上开始了这种合作。毫无疑问,这种合作的经验和教训将对多边框架下的合作有益。但是,不能忽视不同的成员之间,特别是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存在的立法和执法的巨大差异,这一点应被WTO的合作所考虑。例如,在竞争法的执法合作中,实施积极礼让原则存在一个严重的困难,一方面,积极礼让并不总是执行得很好,而且也不总是导致令人满意的结果。小组应对这一现象予以充分的关注;另一方面,积极礼让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系基础是双方都应制定有充分成熟的竞争法,但是,大多数发展中成员的竞争立法和执法体系尚未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使他们难以满足实施积极礼让的前提条件。因此,当成员在WTO框架下讨论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时,成员应将发展中成员的能力建设作为基础,而且应通过信息交换和技术援助促进发展中成员的竞争文化和法律的构建。中国正在构建《反垄断法》方面努力工作,而且需要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实际上,中国已经与某些成员开展了双边合作。合作的主要部分是能力建设和信息交换,例如,就起草《反垄断法》和其他的竞争政策立法方面的联合研究以及专家咨询。

中国建议将自愿合作纳入未来的WTO多边竞争政策框架。自愿合作的主要方面是能力建设的合作以及构建竞争文化的合作。在实施自愿合作中成员应关注如下几点:第一,国际合作应渐进地进行,以不对发展中成员加重负担为前提。随着发展中成员能力的提高,国际合作的领域可以逐步扩展。第二,成员不需要为了实现国际合作而等待单一的竞争当局的建立,尽管建立单一的竞争当局是方向。不同的成员拥有不同的法律文化,因此有关合作的未来安排应足够灵活地反映这种多样性。考虑到成员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情况的差异,我们应允许发展中成员在建立其竞争当局方面拥有灵活性。第三,作为合作的一部分,成员应在多边层面上以自愿为主,并通过相互信任,交换与反垄断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第四,讨论更紧密的国际合作是有价值的,例如,具体案件的合作。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的情况,而且这种合作不应是强制性的,例如,如果一成员已经不准备与其他的成员合作,其他的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合作。

2003年8月25日WTO公布了中国与77国集团有关2003年9月10—14日墨西哥坎昆世界贸易组织第五次部长会议的《立场声明》,其中,第15段涉及新加坡问题,即:虽然对新加坡问题仍存在巨大分歧,我们相信每个问题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任何模式想要明确一致被通过,都需要有特定结构和正确内容的谈判,并且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的需要及对其的影响。许多发展中成员需要对实施反垄断法进行进一步分析,以使它们更好地评价为了其发展政策和目标进行紧密多边合作的含义,因此,技术援助是必不可少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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