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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禹锡的天论

时间:2022-05-16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天论》中,刘禹锡将人们对于天的态度分为两类,即“拘于昭昭者”与“泥于冥冥者”。刘禹锡《天论》意在接续柳宗元《天说》,进一步对天人关系加以讨论,因为刘禹锡认为柳宗元的《天说》“文信美矣,盖有激而云,非所以尽天人之际”。为了进一步阐明“天与人交相胜”的观念,刘禹锡对此进行了举例说明。刘禹锡则指出“若所谓无形者”,“必依于物而后形焉”。“数存而势生”,“适当其数乘其势耳”。

社会有“法”,“天”“人”和谐_刘禹锡《天论》思想意蕴再解读_刘禹锡诗词点评

吴金梅

刘禹锡的《天论》,提出了“天与人交相胜”的天人关系思想,历来被认为是具有辩证主义精神的思想观念之一,研究者多有论述,但《天论》作为长于言辞的刘禹锡的重要代表作之一,其思想内涵则要比“天与人交相胜”的思想观念更为丰富,如其中还提出了“人能胜乎天者,法也”,“万物之所以为无穷者,交相胜而已矣,还相用而已矣”,“天与人,万物之尤者耳”,“纪纲或坏,复归其始”等观点,表达了一种倡导“法”的观念、“天与人”之间“交相胜,还相用”等思想,并提出“数”与“势”的概念并对其关系加以论述,至今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的辩证主义思想,前人学者已经有很多论述,如刘顺从诗歌转型的角度,通过对比,对刘禹锡、韩愈、柳宗元等三人关于天人关系的观点加以讨论[1];肖瑞峰从与唐代《天论》同时代的哲学论战的角度对《天论》加以分析[2];陈维则在儒学的畛域下对《天论》加以探讨与观照[3]。以上学者对于刘禹锡《天论》中的这一观念进行了不同视角的分析,对其做出了谈论与阐释,但对于《天论》中运用大量文字对“法”进行论述这一现象的探讨文字并不多见,本文尝试对其进行具体分析,以初步发掘《天论》对于当下社会的思想文化资源意义与价值。

在《天论》中,刘禹锡将人们对于天的态度分为两类,即“拘于昭昭者”与“泥于冥冥者”。针对以上两种观点,便有了“阴骘之说胜”与“自然之说胜”的不同结果。刘禹锡《天论》意在接续柳宗元《天说》,进一步对天人关系加以讨论,因为刘禹锡认为柳宗元的《天说》“文信美矣,盖有激而云,非所以尽天人之际”。文章虽好,却多有激慨之情,并没有深刻地讨论出天人之间的深层关系,而自己做《天论》则是要来透彻讨论这个问题的。

首先,刘禹锡指出,“大凡入形器者,皆有能有不能”。“皆”囊括一切,体现了刘禹锡将一切纳入视域的开阔视野,而“有能有不能”,则辩证地指出世间并非为一物所支配与主宰,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体现出一种辩证统一的观点。在这一前提下,进一步提炼出两种独特的事物,即“天”与“人”,并将其分列于不同的范畴进行观照,一个属于“有形之大者”,一个是“动物之尤者”,同时再一次指出“天”与“人”也都“有所不能”。在逐层推理后,最终得出自己的观点:“故余曰:天与人交相胜耳。”

为了进一步阐明“天与人交相胜”的观念,刘禹锡对此进行了举例说明。(www.guayunfan.com)首先是通过“旅者”的经历对其加以论述。“群适乎莽苍,求休乎茂木,饮乎水泉,必强有力者先焉,否则虽圣且贤莫能竞也。”“群次乎邑郛,求荫于华榱,饱于饩牢,必圣且贤者先焉,否则强有力莫能竞也。”“苟道乎虞、芮,虽莽苍犹郛邑然;苟由乎匡、宋,虽郛邑犹莽苍然。是一日之途,天与人交相胜矣。”在刘禹锡所举的事例中,“强有力者”与“圣且贤者”的优劣,“莽苍”与“郛邑”的好坏等,造成的结果并非是一定的,在不同的环境与条件下,不同的对象会有不同的结果,关键在于“是非”的“存”与“亡”,决定着“人理胜”与“天理胜”。但接下来,刘禹锡进一步指出,“然则天非务胜乎人者也。何哉?人不幸则归乎天也,人诚务胜乎天者也。何哉?天无私,故人可务乎胜也”。然而,“天”并不是一定会胜于“人”的,只是因为人们把不幸归于“天意”,“人”实际上是可以胜于天的,因为“天”是无私的。刘禹锡实际是指出,“天”是遵循客观规律的,因此不会徇私舞弊。刘禹锡此处借此来作譬喻,说明“天”“人”之间的关系,实际是不同的环境决定了当事者的具体遭遇与解决问题所需的条件会不同,表达了一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矛盾普遍原理的思想。

接下来,刘禹锡进一步设问:“若是,则天之不相预乎人也信矣,古之人曷引天为?”并进一步列举“舟行”的“有沉有不沉”道理加以说明。以船行驶在“潍、淄、伊、洛者”与“江、河、淮、海者”为例。“疾徐”“次舍”“风”“流”是不一样的,所以一个常常说“天”有作用,一个则相反,是因为在二者的条件下人对“舟行”的“理”的把握是不一样的,一个是“理明”,一个是“理昧”的原因,也就是人们对二者间“舟行”的具体规律掌握的程度不同。这是对上文所述矛盾普遍性的进一步讨论与说明。

针对问者的继续发难,对于“风水等耳。而有沉有不沉”的问题,刘禹锡则提出了自己的另外一对概念,即“数”与“势”,并对二者的关系做出具体的论述。如其所言:“水与舟,二物也。夫物之合并,必有数存乎其间焉。数存,然后势形乎其间焉。一以沉,一以济,适当其数乘其势耳。彼势之附乎物而生,犹影响也。”水与舟是两个事物,合并在一起时,就一定会有“数”存在其间,既然有了“数”,那么“势”就会形成在其间,而沉与济,则是“数乘其势”的结果。因为“徐者”与“疾者”之“势”的“缓”与“遽”不同,所以人们或“得以晓”或“难得以晓”,而“难得以晓”时,有的人便会以“天意”来解释舟“沉”。

而针对“天果狭于势邪”的问题,刘禹锡分析具体事例之后,最终指出,“万物之所以为无穷者,交相胜而已矣,还相用而已矣。天与人,万物之尤者耳”。万物之间都是“交相胜”,“还相用”的,而“天与人”作为万物之尤者,同样也不能例外。问者抓住刘禹锡“有形”的概念发问“彼无形者,子安所寓其数邪?”刘禹锡则指出“若所谓无形者”,“必依于物而后形焉”。而“非空之数欤?”“古所谓无形,盖无常形耳。”即古人所谓的“无形”,实际是没有“常形”的,因此所有的事物都不能“逃乎数”。

这就是刘禹锡的“数”“势”观。“数存而势生”,“适当其数乘其势耳”。且作为万物之间的规律性存在,万物均非例外于“数”的。不仅作为万物之尤者的“天与人”是“交相胜”,“还相用”的,万物之间同样也是“交相胜”,“还相用”的。这一思想体现了刘禹锡将天地万物纳于观照视野的胸襟,且注重事物间的联系与规律的辩证主义思想,

对于“天”“人”何谓“交相胜”?或者说,“天”与“人”怎样做到“交相胜”呢?刘禹锡接下来讨论“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这就是“天”与“人”如何做到“交相胜”的根本所在,也是“天”与“人”各自的职责与特质所在。刘禹锡指出,“天”与“人”要各行其道,在接下来的一系列举例中,论述“天”与“人”的各自所能,并将其归置于阴阳、水火、气力、义礼等不同的界域中加以审察。而决定“人”终能够胜于“天”的,是“法”,所谓“人能胜乎天者,法也”。“天”与“人”之间的“交相胜”由第三者“法”在起着决定性的因素。由此可知,“法”在刘禹锡的“天”“人”观中,占有重要地位。

那么,在“天”与“人”之间,“法”究竟如何起决定性作用的呢?刘禹锡对“天”“法”“人”的关系从三个方面做了非常详尽的论述,探讨“法”在“天”与“人”关系之间的意义。

《天论》中,刘禹锡将“法”分为“法大行”“法小弛”和“法大弛”的不同状态加以讨论。在三种不同的状态下,“天”与“人”之间便呈现出不同关系。同时,刘禹锡将“法”置于左右“天”与“人”相胜因素的关键位置上,可见“法”在刘禹锡心目中的重要性。那么,“法”如何实现“天”与“人”的“交相胜”呢?刘禹锡通过“法大行”“法小弛”与“法大弛”三种状态加以讨论:

“法大行”时,“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之必罚”。此时,在是非确定、赏罚分明的环境条件中,“天何预乃事耶?唯告虔报本,肆类授时之礼,曰天而已矣”。此时“天”在人们的心目中显得并不十分重要,只有在“告虔报本,肆类授”时,“天”才会被人提起,“福兮可以善取,祸兮可以恶召,奚预乎天邪”。善有福报,恶有恶报的时候,可谓是“人”胜于“天”的时候,是“人”之道的取胜。

“法小弛”时,“则是非驳,赏不必尽善,罚不必尽恶”。赏罚不能分明,有“不肖”与“不辜”相参,这时,“天命”的说法就有机会占上风。“诈取”可以得“福”,而“祸”可以“苟免”,“人道驳”的环境条件下,“天命之说亦驳焉”。

而当“法大弛”时,“则是非易位,赏恒在佞,而罚恒在直,义不足以制其强,刑不足以胜其非”。“法大弛”时,是非颠倒,赏罚不公,“义”与“刑”即道德和刑法都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这种状态下,“人之能胜天之具尽丧矣”。此时,当然一切不公平的事情只能归之于天意的安排了,即所谓的“天”胜“人”。

刘禹锡总结如下:“天之所能者,生万物也;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法大行,人会说:“我蹈道而已。”法大弛,人会说:“任人而已。”如此可见,遵循“道”还是任“人”,是“法”在社会环境中地位不同的结果。在刘禹锡看来,“天”是“生”万物的,“人”是“治”万物的,“生”是滋养使之得以发展,“治”是管理使之能够遵循一定的规则,有条不紊地发展。“生乎治者人道明,咸知其所自,故德与怨不归乎天;生乎乱者人道昧,不可知,故由人者举归乎天,非天预乎人尔。”“治”与“乱”的不同,“人道明”与“人道昧”的不同,产生“知”与“不知”的结果,导致“人”对于“天”的不同感受与态度。

在《天论》中,刘禹锡虽然讨论的是“天”与“人”之间的关系,但他引入了“法”的概念,并表明“法”是决定“天”与“人”谁更胜一筹的决定性因素,并分列详尽的具体情况加以说明,这充分体现出刘禹锡重“法”的思想观念。“法”大行时,并不是“人”胜“天”,而是当人遇到灾难与不公时,不必以毫无作为的“天”来解释所遭遇的一切,而是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就可以解决问题。而所谓的“天”胜,并不是天真正的胜利了,而是“法”大弛时,人们面对灾难与不公平的待遇不得不以“天意”来解释自己所遭遇的一切,只是“天”常常被人们提起而已,并不是“天”可以解决现实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刘禹锡认为,“人”只有以行之有效的“法”来进行自我治理,才能够成为天地万物之间的主宰,才能够摆脱对“天意”的迷信而实现“人”对“天”的“相胜”。刘禹锡的“法”可以理解为严密、严谨的“法制”,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普遍性的规律,而其“天”与“人”的“交相胜”实则蕴含着一种人与人之间及天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之意。只有“天”与“人”之间依照“法”有条不紊地运行,才能够使世间万物各得其所,相得益彰,相生相长,交相辉映。

刘禹锡《天论》不拘泥于先人成说,对当时韩愈、柳宗元等的天人观做出了进一步的辩驳与分析,发而为文,详尽阐释自己的思想观点。刘禹锡认为凡对于“入乎数”的,“由小而推大”,“由人而推天”,都是合乎其学说的,且按照这个常理去推测,天地间的万物也都是符合这一规律的。这是刘禹锡对自己《天论》观点的综合概括,并用具体的事例来予以说明。如人的外部器官“颜、目、耳、鼻”之姣好的根本在于“肾、肠、心、腹”等内部器官的健康,“天之有三光悬寓,万象之神明者也”的自然界奇异现象的根本在于自然有“山川五行”。刘禹锡指出,在自然界万物中,最有智慧的人是“倮虫之长,为智最大,能执人理,与天交胜,用天之利,立人之纪。纪纲或坏,复归其始”。人“与天交胜”,建立了各种纲纪,如果纲纪被破坏,那么人们就要重新制定。

综观《天论》,刘禹锡不仅提出了“天与人交相胜”的辩证主义天人观,还表达了一种高度重视“法”的思想观念,以及对“法”与“天”及“人”的辩证关系的论述,还提出了“数”与“势”的概念,及将“天”“人”与万物皆纳入观照视域的思想,表现出这位唐代著名文学家、哲学家的开阔胸襟,表达了一种追求世间万物和谐,社会在有效的法制治理下公正运行的思想观点,并体现出刘禹锡及重要政治改革积极参与者的责任情怀,这对于当下的社会文化建设具有十分有效的资源意义。

(作者单位:大连大学)

[1]刘顺.天人之际:中唐时期的“天论”与诗歌转型——以韩愈、柳宗元、刘禹锡为例[J].文艺理论研究,2015(1):130-138.

[2]肖瑞峰.《天论》与唐代元和年间的哲学论战[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41-245.

[3]陈维.中唐儒学畛域下的天人观新论[J].中州学刊,2014(2):1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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