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刘禹锡的思想

刘禹锡的思想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编入《刘禹锡集》,以《天论》上、中、下三篇最为著名。刘禹锡冲破了传统的束缚,能够从天与人的互相区别和互相联系方面来说明天人关系。刘禹锡的论点是: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刘禹锡似乎想从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上区分“天之道”与“人之道”,这是他对前人“天人相分”思想的一个发展。“公是”“公非”的“法大行”的社会,是刘禹锡所描绘的封建社会中“圣君贤相”的一幅理想蓝图。

第四节 刘禹锡的思想

img188

刘禹锡像

刘禹锡(772—842年)字梦得,洛阳(今属河南)人。自称祖籍在中山(今河北定县)。贞元年间连中进士、宏辞二科,授监察御史。参加“永贞革新”,反对宦官和藩镇割据势力。失败后,被贬为朗州(今湖南常德)司马,迁连州(今广东连县)刺史。后因裴度推荐,返京任太子宾客,加检校礼部尚书,世称刘宾客。和柳宗元志同道合,交谊很深,人称“刘柳”。后与白居易诗赋往还甚多,也并称“刘白”。著作编入《刘禹锡集》,以《天论》上、中、下三篇最为著名。

《天论》三篇对柳宗元的无神论作了重要补充,其中心内容在于论证“天人之际”。历代思想家在论证天人关系的时候,往往局限于“天人相分”与“天人合一”的争论。刘禹锡冲破了传统的束缚,能够从天与人的互相区别和互相联系方面来说明天人关系。这种具有辩证思维的分析,要比柳宗元所谓“其事各行不相与”的思想更为深刻。

刘禹锡论证天人关系,有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1)强调“天”与“人”在物的基础上的统一性,他称之为“天之本”和“人之本”。他说:“……以理揆之,万物一贯也。今夫人之有颜目耳鼻齿毛颐口,百骸之精美者也,然而其本在乎肾肠心腹。天之有三光悬寓,万象之神明者也,然而其本在乎山川五行。”大意是说,万物的道理是一贯的,人的头目耳鼻等是身体中最精美的部分,但其根本在于内脏器官;天上的日、月、星辰是万物中最明亮的东西,但其根本在于山川五行。他虽然不了解物质的统一性,而把物质的某一形态作为世界的本原,但重要的是他在这里肯定了“天”和“人”都是物质存在,是“万物之尤者耳”,即是万物中最优秀的部分,这是《天论》三篇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和柳宗元一致的地方。

(2)《天论》的第二个环节,是探索“天”(即自然)与人的关系。刘禹锡的论点是: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他认为,两者“交相胜”的关系,表现为“天”(即自然)与人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不能混同。他指出,人“为智最大”,是“动物之尤”,又能在社会生活中创立一种多于自然界的东西,叫做“法制”。

刘禹锡进而区别了“天之道”和“人之道”。他说:“天之道在生殖,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他所讲的“天之道”类似自然规律,它表现为自然界的各种事物的发生、发展和变化。在刘禹锡看来,这种过程是通过强弱转化或弱肉强食来实现的。至于人类社会,则不同于自然界。人类在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创造性活动,表现为各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制度的作用是通过法制所规定的是非,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这些都在于说明人是人,天是天,不要把人的意志强加到自然界中去,人类的是非都是由人自取,与天无关。刘禹锡似乎想从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上区分“天之道”与“人之道”,这是他对前人“天人相分”思想的一个发展。

刘禹锡指出,天人“还相用”的关系,表现为“天”和“人”不是平行的,而是人可以胜天,即人有“治万物”,对万物加以利用、改造的能力。这是因为:①人能够认识自然界的性质。刘禹锡以“天”为例,他说:“天,有形之大者也”,“空者,形之希微者也”。在有形的物体里面,天是最大的,可是作为物体的形态,天又是最小的,是由肉眼所看不见的细微的物体所构成的。因此,天空并不是空无所有,“古所谓无形者,盖无常形尔,必因物而后见尔”。这是说,自然界中无论是有形象可见的东西,或者是无形象可见的东西,它们都是物,都可以为人们所驾驭。由于刘禹锡研究了物体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对此,柳宗元也很叹服:“独所谓无形为无常形者,甚善。”(《答刘禹锡〈天论〉书》,一作《答刘禹锡〈天论〉》)②人能够根据自然规律办事。利用自然规律,春耕夏耘秋收冬藏,斩木穿山,冶炼金属,“用天之利,立人之纪”,在生产过程中,对自然利用改造,以满足生活的需要。

(3)《天论》的第三个环节,是从人类社会历史方面去寻求神学天命论的根源。刘禹锡指出“人能胜乎天者,法也”,并把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法制”区别为“法大行”“法小弛”和“法大弛”三类。关于“法大行”,他写道:“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善必罚。”赏罚做到了严明,人们就会说:“……福兮可以善取,祸兮可以恶召,奚予乎天邪?”福禄是因为做好事得来的,灾祸是因为干坏事招致的,和天有什么关系呢?

“公是”“公非”的“法大行”的社会,是刘禹锡所描绘的封建社会中“圣君贤相”的一幅理想蓝图。他比前代无神论者前进了一步,明确地提出了有神论的社会根源问题。依据他的解释,在“法大行”的现实条件下,赏罚得宜,人们相信自己的力量,用不着神化“天”,也就不至于陷入有神论。如果“法小弛”,“法制”受到了部分的破坏,则是非混淆,受奖赏的不一定都是好人,受惩罚的倒有一些无辜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自身力量发生了怀疑,也就容易走向天命论。如果“法大弛”,“法制”受到了完全的破坏,则是非颠倒,受奖赏的都是谄媚之徒,而受惩罚的都是刚直之士,奖赏和刑法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现实社会中,人们丧失了自信力,只得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所谓的“天”上,最终走向有神论。所以刘禹锡得出结论说:“生乎治者,人道明,咸知其所自,故德与怨不归乎天。生乎乱者,人道昧,不可知,故由人者举归乎天,非天预乎人尔!”是人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时创造了“神”,并不是真有什么“神”能干预人事。

(4)刘禹锡还从认识论上去探求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分野。这是《天论》的第四个环节,他把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分为两种情况:“理明”,即人们认识和掌握了客观规律,就可以征服自然,不去神化“天”;相反,“理昧”,即人们还没有认识客观规律,就不相信自己的力量,而把一切归之于“天”意的支配,最终必然走向天命论。他以操舟为例去阐明“理明”和“理昧”的对立:“夫舟行乎潍、淄、伊、洛者,疾徐存乎人,次舍存乎人。风之怒号,不能鼓为涛也;流之泝洄,不能峭为魁也。适有迅而安,亦人也;适有覆而胶,亦人也。舟中之人未尝有言天者,何哉?理明故也。彼行乎江、汉、淮、海者,疾徐不可得而知也,次舍不可得而必也。鸣条之风,可以沃日;车盖之云,可以见怪。恬然济,亦天也;黯然沉,亦天也;阽危而仅存,亦天也。舟中之人未尝有不言天者,何哉?理昧故也。”这是说,船在潍、淄、伊、洛这些河中行驶,快慢由人操纵,开停由人决定。狂风怒号,不能掀起波涛;溯流漩涡,不能形成浪峰。有时行驶迅速而安稳,这是人驾驶的缘故。有时搁浅或翻船,也是人驾驶的缘故。船上的人没有说这是天造成的。为什么呢?因为人们认识和掌握了客观事物的规律。那些在江、汉、淮、海中行驶的船,快慢不得而知,开停也不好掌握。吹动树枝的小风,可以掀起遮蔽日光的大浪;车篷一般大的云朵,也可以引起莫测的变幻。安然渡过,在于天;不幸沉没,也在于天;临近危险而侥幸独存,还在于天。船上的人没有不说这是天造成的。为什么呢?因为人们还没有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性。

由此看来,“理明”不信天命而重人力,“理昧”则信天命而忘人力。有神论与无神论就在这里显示出不同的认识论的根源。怎样才能“理明”呢?在刘禹锡看来,这取决于对“数”和“势”的认识。因“数”与“势”和客观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例如:“水与舟,二物也,夫物之合并,必有数存乎其间焉。数存,然后势形乎其间焉。一以沉,一以济,适当其数,乘其势耳。彼势之附乎物而生,犹影响也。”可见,“数”指二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性,而“势”是指由“数”所表现出的并为人所认识的事物变化的必然性。刘禹锡肯定“势”具有复杂的多样性,以舟行为例,则有“势缓”与“势遽”的差异。“理明”就在于对“势”的差异性的认识,而“理昧”是由于离开了这样的认识基础。

总括起来说,刘禹锡在“天人之际”问题上所持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的基本观点,补充了柳宗元《天说》《天对》等文的内容,进一步论证了“天”的物质性,把“自然之说”和“阴骘之说”这两种不同的天道观区分开来,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天与人的关系,强调“人诚务胜乎天”的思想,还揭示了无神论和有神论在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上的对立。

柳宗元读了《天论》三篇后,作《答刘禹锡〈天论〉书》,其中说:“始得之,大喜,谓有以开吾志虑,及详读五六日,求其所以异吾说,卒不可得。其归要曰:非天预乎人也。凡子之论,乃吾《天说》传疏耳,无异道焉。”这个评价是公允的。柳宗元还指出:“凡子之辞,枝叶甚美,而根不直取以遂焉。”似指刘禹锡直接从自然观方面去论证无神论尚嫌不足,没有从自然的自身运动方面多加发挥,这也确实是《天论》的弱点所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