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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信息机构的协作管理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多元主体格局下,公益性信息机构中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有的属于第三部门,其作为公共信息服务的主要承担者,需要与其他主体建立起良好的公共信息服务多元主体协作关系。

9.3.3 公益性信息机构的协作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共信息服务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引擎。公共信息服务是一种开放性的信息服务,即以包括各行业用户在内的公众为对象,以提供公共信息发布、交流和利用服务为内容,以服务于社会为目标的社会化服务[15]。“公共”是公共信息服务的本质内涵,它使公共信息服务成为公共主体利用各种有效方式提供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等相关信息,以满足人们公共信息要求的活动。对于公益性信息机构来说,其生存和发展与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其他信息机构密切关联。这一节我们将在公共信息服务的视角下对公益性信息机构的社会协作管理进行讨论。

公共信息资源主要有以下特性:①普遍性,以免费或以低廉的价格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特别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②基础性,关系到公众工作、学习、生活质量的基本信息,如最基本的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农业等信息;③公开性,可以向全民公开,不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④共享性,可以相互交换,实现资源共享;⑤广泛性,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质量监督、经济、社会保障、娱乐、生活、农业、水利等各领域广泛存在全民需要。

公共信息在消费过程和消费结果上体现的是公共信息获得和受益机会均等的要求,公共信息服务应以公众为中心,强调公众可以公平获取和享受公共信息服务,这就要求公共信息服务手段要具有多样性,服务内容要具有丰富性[16]。因而,除了政府生产和提供制度性公共信息、基础性公共信息(如治安、消防等信息服务)等以外,大批从事社会公益性服务的第三部门甚至一些企业都成为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方,主要从事其他公共信息(如福利性公共信息、基层事务性公共信息等)的生产加工和服务。由此,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第三部门、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开放式公共信息服务格局[17]

在这种多元主体格局下,公益性信息机构中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有的属于第三部门,其作为公共信息服务的主要承担者,需要与其他主体(包括企业以及政府和第三部门中的其他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公共信息服务多元主体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可以是自发建立的实体性服务联盟,也可以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虚拟性服务组织,如国家科技文献服务中心就是科技部投入经费,由8个国家级专业信息服务机构组成的虚拟性科技文献服务中心。这类组织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公共信息资源生产加工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并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为用户提供深度加工的高质量的公共信息资源。对信息机构来说,信息资源在量上的扩张的意义已经退居次要地位,关键在于对信息资源的深度加工、共建共享和合理配置。特别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信息服务,由于其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这种服务更需要建立起高效的社会化协作管理模式,这对于公益性信息机构以及其他公共信息服务主体来说,都显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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