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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使用的过程中,学术共同体发展出的使用规则

时间:2022-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采用“脚注”和“文后注”的情况下,要使用与正文中引文后面相同的序号加以标明,序号通常要使用上标字体,阿拉伯数字,注文通常要比正文小一号字。其中,出版年份或月份、页码要采用阿拉伯数字。第六,及时规则。

引文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读者查找引文的出处和某一观点被发现或发展、应用或修正的过程。法律引文最初是为了方便法律人查找某一判例被引用、推翻、修改的历史。同时,引文能够反映科学知识继承、利用、修正和发展的一般规律,表明学者的研究水平。因此,在使用引文过程中,学术共同体发展出了如下8条使用规则:

第一,区别规则。引文要加引号标明,或以冒号、其他字体区别于正文,较长的引文也可以采取提行的形式单独列出,自成一段。在提行的情况下,通常要改用其他字体、字号,且不加引号。

第二,出处规则。引文要在文中或页脚、文末标明出处,也可以只标明作者、书名或文章名、出版机构、版次或卷次、发表年份及页码。在采用“随文注”的情况下,通常要采用不同的字体、字号,并加双括号。在采用只表明作者、出版或发表年份及页码的“随文简注”的情况下,要在文(篇、书)末表明文献的完整信息。在采用“脚注”和“文后注”的情况下,要使用与正文中引文后面相同的序号加以标明,序号通常要使用上标字体,阿拉伯数字,注文通常要比正文小一号字。

第三,追溯规则。注释或参考文献至少要标明作者、书名或文章名、集名、出版机构、版次或卷次、出版年份或月份、页码。其中,出版年份或月份、页码要采用阿拉伯数字。[12]同时,可以直引原文的不要转引,即使转引也要引用最新的权威文献,以免在转引中出现讹误。

第四,客观规则。要尽可能引用不同地域、机构、学派、版本就同一问题发表的不同观点或见解,以增强引文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要尽可能引用国内外公开发行出版的书刊上的文字,尽量减少对内部资料、保密资料和会议资料的引用。

第五,权威规则。同一位学者对于一个观点的表达可能有多种版本,或有多个学者表达过同一个观点,对此,应当引用权威版本和权威学者的表达。虽然有时野史比正史可能更真实,新锐学者可能比权威学者更有真知灼见,但是,只有引用后者的文字,才能使作品更容易得到学术共同体和编辑的认同,这又是不争的事实。

第六,及时规则。如果同一观点有不同的版本,那么应当引用最新的版本。如果同一作者的论著有修订版,那么应当引用修订版,即使修订版的出版机构不那么权威。因为,人们一直假定,作者新近的思想通常要比以前的思想有所进步和发展。

第七,节约规则。过多引文和注释会占用论著过多的篇幅,影响读者阅读和论著的美观,因此要力求引文与正文之间比例恰当。同时,为了节约纸张和方便阅读,也需要对引自同一书刊而仅仅页码不同的文献做出处理,第二个及以后的引文可以简写为“同上,第×页”“同上注,第×页”“同前注×,第×页”“同前注×,×书,第×页”“同前注×,×文”“同前注×,×文,第×页”。页码相同的,可以直接简写为“同上”“同前注×”。如果引自同一书名和文集但作者不同的,则需要指出具体的作者,再做如上处理。

第八,必要规则。引文应以表达的需要为原则,不可滥引,更不可大段地引用文献,以免有侵权之嫌。[13]如果引文长至使原作的发表成为不必要的程度,那么就有侵权之嫌了。通常而言,引文最多不超过被引用作品的1/10,例如,引用一篇论文不能超过2 500字,引用一篇法学随笔不能超过800字。[14]

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三)项对引文使用中的“适当原则”做了比较具体的解释:首先,引文之使用仅限于介绍、评论被引用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次,引文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最后,引文之使用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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