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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窦融保据河西的军政措施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窦融已经难以阻挡更始义军的势头,便率部投降更始政权。窦融初至河西,抚结雄杰,怀辑羌虏,收拢人心。迨更始败亡,窦融联合当地英豪,组成窦氏保据集团。窦氏集团各成员只能权均力齐,共保河西边塞。在此期间,窦氏集团沿用西汉以来形成的烽火制度和日迹制度,构架起了完善的边塞军事防御体系。

第二节 东汉时期窦融保据河西的军政措施

身处乱世之中的窦融审时度势,辞让更始政权封赐的巨鹿太守,就职于河西。迨更始政权败亡,窦融联合河西五郡英豪,进行人事调整,沿用西汉旧制,完善吏卒日迹、烽火品约等军事守御制度,有效化解了河西“斗绝在羌胡中”的局面,为开辟河西独安、仓库有蓄的新局面奠定了安定的社会环境。

一、河西军事态势及防御策略

窦融(前16—62),字周公,扶风平陵(今陕西咸阳市西北)人。王莽居摄时期,窦融官任强弩将军明义侯王俊的司马,后因随军东击翟义,攻槐里赵明等起义而建功,被封为建武男[40]。当更始政权率军长驱直入长安时,王邑又举荐窦融,拜为波水将军,并赐黄金千斤,令其率兵到新丰(今陕西西安市东北)阻击更始。然而,窦融已经难以阻挡更始义军的势头,便率部投降更始政权。窦融深受更始大司马赵萌的器重,授以校尉,随后被举荐为巨鹿(今河北平乡县西南)太守。然窦融见“更始新立,东方尚扰,不欲出关”,又因“累世在河西,知其土俗”,便立即求助赵萌,表明愿意“辞让巨鹿,图出河西”[41]。赵萌言请更始,遂改封窦融为张掖属国都尉。大概在王莽地皇四年(23年)五至六月间[42],窦融将家属赴河西就任。

窦融初至河西,抚结雄杰,怀辑羌虏,收拢人心。迨更始败亡,窦融联合当地英豪,组成窦氏保据集团。

两汉之际河西“斗绝在羌胡中”。“斗”通“陡”字,陡峭、突兀之意。表明河西受到匈奴、羌族的南北合围夹击,军事防御形势极其险峻。更始、赤眉之际,“羌遂放纵,寇金城、陇西”[43]。在北方边塞,匈奴与卢芳勾结“共侵北边”[44]。隗嚣割据天水,公孙述称霸川蜀,光武帝尚无暇顾及西北。窦氏集团各成员只能权均力齐,共保河西边塞。《后汉书·窦融列传》载其“修兵马、习战射、明烽燧之警”,每有“羌胡犯塞,融辄自将与诸郡相救,皆如符要,每辄破之。其后匈奴惩义,稀复为寇”。在此期间,窦氏集团沿用西汉以来形成的烽火制度和日迹制度,构架起了完善的边塞军事防御体系。同时,依据军事情势的变化,窦融及时做出调整,这些军事防御制度又有新的发展。

(一)烽火品约制度

烽火制度是古代军事防御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武初期的《塞上烽火品约》简册为我们探寻窦融时期实行的烽火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该册书共有十七枚简,内容由“品”和“约”两部分组成,“品”是由中央颁发执行的烽火制度,“约”是在地方郡、都尉府以烽火“品”为依据,结合辖区军事布防特点出台的区域性约定。“塞上烽火品约”是居延都尉府制定的关于殄北、甲渠、三十井三个塞的烽火条约,按照匈奴入侵的地点、时间、敌情等传递烽火信号,并要求三塞之间相互“如品”“如约”发出警报信息,及时地把敌情汇报至都尉府。

例如,按照匈奴入塞按地点、时间规定的具体烽火信号的组合见下表:

以匈奴入塞的地点、时间为主的烽火品约

img30

再如,从入侵时间上分析三个地点的异同。昼:殄北、甲渠、三十井三塞,基本的烽火信号分为两种。其一是“举二烽、燔一积薪”(殄北塞、甲渠塞),其二是“举一烽、燔一积薪”(三十井塞)。如此,先将三十井塞与殄北、甲渠二塞区分开来。在殄北、甲渠二塞中,若有“□烦(燔)烽一”表示殄北塞,有“坞上大表一”表示甲渠河南道上塞,若为基本信号表示甲渠河北塞。夜:殄北塞是“燔一积薪、举堠上离合苣火”,甲渠塞是“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三十井塞是“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其中,可能是由于在夜晚,不易明确区分具体入侵地点,所以甲渠河北塞、河南道上塞烽火相同,三十井塞的降虏燧以东、候远燧以东也是同样的烽火信号。

还从入侵匈奴的人数上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其中的“●匈奴人即入塞千骑以上,举烽,燔二积薪;其攻亭、鄣、坞壁、田舍,举烽,燔三积薪,和如品(EPF16·14)”。当匈奴人在入塞千骑以上时:举烽、燔二积薪;或者是入塞后攻打亭、鄣、坞壁、田舍时同样举烽、燔二积薪。同类的简文还有:

(1)匈奴人入塞及金关以北,塞外亭燧见匈奴人,举烽燔积薪。五百人以上,□举二烽

《合校》288·7

(2)望见虏一人以上入塞,燔一积薪,举二烽;夜二苣火。见十人以上在塞外,燔举如一人,须扬。望见虏五百人以上,若攻亭障,燔一积薪,举三烽;夜三苣火。不满二千人以上,燔举如五百人,同品。虏守亭障,燔举:昼举亭上烽,夜举离合火,次亭燧和,燔举如品。

《敦》2257

将此三简内容列为下表:

按入侵人数规定的烽火信号

img31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敦煌地区不论入侵人数是多少,都只燔一积薪。而居延地区若有一千人,在塞外,燔二积薪。若是攻打亭、鄣则需要燔三积薪[45]。敦煌地区若匈奴人数较少或者在塞外时,只需举二烽。只有人数较多且有攻打亭鄣的行为时,举三烽。三烽也是简文中所见最多的,可能是最危急时的信号;张掖郡举烽数量不同,肩水都尉府规定有五百人在塞外时,举二烽(简《合校》288·7,出土于金关,A32)。居延都尉府规定在塞外发现有一千个匈奴人时只举烽,数量不明。至于苣火,敦煌简规定人数较多且攻打亭鄣时举三苣火。同时,可以发现“举三烽”“三苣火”“燔三积薪”,都是五百人以上至二千人以下且攻打亭鄣时,发送的警报信号。

正是有了从人数上予以区别的烽火信号,再辅之檄书和烽火信号等手段把敌情迅速地传送到都尉府,才可以进行有效地守御。居延汉简中有一条记载:

(3)本始元年九月庚子,虏可九十骑入甲渠止北燧,略得卒一人,盗取官三石弩一,槀矢十二,牛一,衣物去,城司马宜昌将骑百八十二人从都尉追

《合校》57·29

所引例文,就是甲渠塞上亭遂及时把匈奴侵抄止北燧的状况汇报至都尉府,都尉带领182人追击匈奴,其人数恰好是入侵匈奴的两倍余,如此充分的筹备,无疑得益于塞上烽火品约的细致规定。

(二)日迹制度

日迹制度是与烽火品约制度相表里的又一项军事防御措施,主要是指戍卒和部燧官吏(候长、候史等)每天轮流巡检天田上的人马出入痕迹,并对巡视人员、时间、地点范围登记载册,逐级汇报至都尉府,进行功劳奖惩的军事防御对策。

在日迹活动中,亭燧的戍卒、戍吏是主体。如下简:

(4)雠光九月癸未尽丁酉积十五日迹。

 img32李安九月戊戌尽壬子积十五日迹。凡积卅日□□。

 赵赐九月旦省诣茭。

《合校》132·29

(5)卒郭钤乙酉迹尽甲午积十日。

 卒董圣乙未迹尽甲辰积十日。

 卒郭赐之乙巳迹尽癸未积九日。

 凡迹廿九日,毋人马兰越塞天田出入迹。

《合校》18·8

(6)收降候长赏、候史充国四月乙巳日迹积一日,毋越塞兰渡天田出入迹,乃丙午日出一杆(竿)时,虏可廿余骑,萃出块沙中,略得迹卒赵盖众,丁未日迹尽甲戌积廿八日,毋越塞兰渡天田出入迹。

《居新》EPT58·17

(7)吞远候史李赦之

三月辛亥迹尽丁丑积廿七日,从万年燧北界南尽次吞燧南界毋人马兰越塞天田出入迹。

三月戊寅送府君至卅井县索关,因送御史李卿居延,尽庚辰积三日不迹。

《合校》206·2

日迹的范围基本上都在本部所辖的亭燧边塞上,详细记录着日迹的起讫时间、地点与路线(由南至北或从北到南)。日迹工作每天从大清早开始就巡视边塞,查看天田痕迹,非常辛苦。“戍卒在自己所在烽燧周围日迹,约合汉里三里左右,路程较近。候长、候史在所在部范围日迹,跨越多座烽燧,路程达二十汉里左右。”[46]除了有其他事务外,日迹任务占据了戍吏大部分时间,特别是候长、候史等官吏,一月之中日迹任务不间断。有时戍吏身体消受不了:

(8)日迹行廿三里,久视天田中,目玄。有亡人越塞出入□□□□它部界中,候长、候史、直日迹卒坐匿不言迹□□□□□

《居新》EPT51·411

例(8)记录的日迹路程长达23里,由于长时间巡视天田而“目眩”,对有亡人越塞出入未能及时汇报,候长、候史以及当天的日迹卒都受到了惩罚。

“明画天田”是吏卒在日迹过程中的主要体力劳作,每天巡视天田,查看有无人马兰越塞天田的痕迹,对天田及时整理画治,以保证在清早日迹时侦察敌情。天田是边塞军事防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形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凡有关天田的作治,主要有“画”“耕”“鉏”等表达方式。天田的制作方式为何言“画”[47]呢?《说文》:“畫,界也,象田四界,聿所以画之。”即画字的上半部像以手执笔的样子,下面像画出的田界。寓意着像人持笔画田界之形。天田是实实在在的军事防御设施,怎么用画来表达呢?这可能取自于天田一词的来源。古代天文学家在观察天象,给某些星官命名时,有的星官就以地上的‘田’命名,“以‘田’所命名的星官,高悬天空,不能播种庄稼,故称之为‘天田’”[48]。因此,说画天田取其比喻义也。天田也可以“耕”或“鉏”。敦煌汉简有:

    天田         坞陛坏败不作治

(9)img33            户关戊不调利

         鼓一毋   天田不耕画不鉏治

《敦》1552

例(9)中耕画、鉏治天田。《说文》云:“耕,犁也。”段玉裁注曰:“犁,耕也。人用以发土,亦谓之耕。”仔细揣摩,就明显能够看出,犁,不是指耕地的农具。耕和犁是同义词,而且都是指一种行为、动作。也就是说,天田有时候也需要耕作、犁耕。再看“鉏”,通“锄”。作名词是为锄头,作动词时,指用工具平整土地,疏松土壤。据简文,耕画、鉏治都做动词。所以,在有的地段需要用工具耕锄,整治因雨水、刮风出现的板块、沙包、沟渠等情况,用沙子铺设即可形成。在烽燧遗址出土的铧、锄、耙等工具可能主要用于耕锄天田。再如《合校》112·10:“曰欲渡天田,以杖画之……”用木杖画天田,这只是在常态下,只需要用木杖就能把天田上的细沙抹平。

第二,天田和虎落有别,与悬索、柃柱联系紧密。虎落在汉简中也叫“强落”:

(10)img34来南渡临莫燧强落天田img35

《合校》239·22

(11)四百廿人代运薪上转薪立强落

《居新》EPT59·15

(12)得豫买箧枲作治落

《居新》EPF22·347

(13)img36十六燧卒二百□□

  □月……当曲燧以南尽临木道上行书不省。

  ●右部燧十八所,卒六十三人不省。

  列燧□□及承燧五十八所,所三人,今省所一人,为五十八人。赍衣装作,旦诣殄北,发鄣除僵落沙,会八月旦。

《额》99ES17SH1·7

虎落,郑玄曰:“虎落者,外蕃也,若今时竹虎也。”师古曰:“虎落者,以竹篾相连遮落之也。”例(10)虎落与天田并列,说明二者绝非一物。例(12)“落”即虎落省称也。箧、枲麻都是作治虎落的材料。劳干认为“木栅”,“又称作虎落或僵落。”[49]“汉之虎落,实即先秦之柴薄、藩篱。所谓虎落、强落,乃言其坚固有力,可阻拦临近攻城,是城防外围一道简易工事障碍物,后世发展为‘羊马墙’。”[50]例(13),选调省卒自带衣服,天亮时到殄北候官清除强落里的沙子。不言天田,可见强落和天田绝非一物。而天田则常和悬索、柃柱等防御器物联系在一起,如:

(14)侯史广德:

  第十三燧长……县索缓。

  第十四燧长……天田不画,县索缓。

  第十五燧长……天田不画,县索缓。

  第十六燧长……天田不画,县索缓。

  第十七燧长……天田不画,县索缓,柃柱廿,不坚。

  第十八燧长……天田不画,县索缓,柃柱廿,不坚。

《居新》EPT57·108B

(15)第三燧长见,卒一人见,候史见,天田皆画,县索完、柃柱完img37

《居新》EPT59·23

(16)□□□□□柃柱四枚,其二小。弩长辟二,不韦一,不事用。

  苣一币,一销不利。狗一不入,笼少一。

  坞上深目十二,不事用。

《合校》68·95

(17)img38葆塞天田延袤三里七十img39

  用柃柱五百一十七枚。

  用绞千七百五十二丈。

《额》99ES17SH1·12

(18)次吞燧长长舒……天田埒八十步,不涂,负一。悬索三行一里卌六步,敝绝不易,负十算。悬索缓一里,负三算。

《居新》EPT59·6

(19)天田索北行,去燧一里,所入塞折□img40

《居新》EPT59·66

(20)第七燧,蓬承十丈,索一,完。

《额》2000ES7S·14A

(21)此酒悬索下,饮酒两杯,从迹尽界,还谓忠曰:为候长取酒

《合校》264·40

从例(14)、(15)中“县索”即“悬索”可以看出,天田和悬索、柃柱常并列在一起,上级检查守御器时,天田是否画治,悬索是否缓松,柃柱是否坚固,都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例(17)“绞”,《说文》曰:“绞,缢也。”段注:“两绳相交而紧谓之绞。”估计是用当地的一些植物编织拧在一起的草绳,拴在柃柱上,称之为悬索。从这条简文也可以看

出,天田和柃柱、悬索等防御器物联系十分紧密,或许柃柱就是沿着天田边界排列,悬索拴在柃柱上,构成简单的障碍物。依据简文,天田长度为“延袤三里七十img41”,应该是三里七十步之长(根据其他简文,里、步是一般表述方式,如例(18)“用柃柱五百一十七枚,用绞千七百五十二丈”,那么,我们就可以计算出柃柱的排列密度和悬索的布置方式。汉代1里= 300步,1步= 6尺,1尺= 23.1厘米,1步= 138.6厘米,300步×138.6厘米= 41580厘米= 415.8米。则计算出天田长度为:1344.42米。1344.42米÷517(柃柱数)= 2.6米,即柃柱的间距约是2.6米。再来看悬索的长度,1丈= 10尺= 2.31米,则1752(丈)×2.31米= 4047.12米。用悬索的长度除以天田的长度就可以知晓悬索的布置方式:4047.12米÷1344.42米= 3.01,说明该悬索呈三行分布在柃柱上。与例(18)所记“悬索三行”相合,可能三行的悬索也是最常见的。

例(19)、(20)中“索”也是指“悬索”。前者指悬索向北延伸,距离亭燧一里路程。后者是第七燧守御器登记簿,有悬索一条。悬索“可能有点像后世的铁丝网。在柃柱上横曳细索,可拦截示警”[51]。悬索、柃柱是天田防御工事的构成物之一。例(21)为该观点提供了明证,在日迹的途中坐在悬索下面饮酒两杯,而吏卒的日迹都是沿着天田巡视有无人马越渡的。最后,结合日迹简中既有戍卒日迹,也有候长、候史日迹,各自都是沿着本部、本亭燧巡视及其明画天田,因此天田是延续不断的一条侦迹带。从以下日迹简就可以看出燧与燧之间的天田是相连在一起的:

(22)十二月戊戌朔,博望燧卒旦徼迹,西与青堆燧卒会界上,刻券

《敦》1392A

(23)十二月戊戌,青堆燧卒旦徼迹,东与博望燧卒会界上,

刻券明显

《敦》1392B

例(22)、(23)是值班日迹的燧卒在界上相会,刻券以为明证,表示相互之间的日迹任务都已尽界中,彻底完成。亦说明亭燧之间的天田是结联在一起的。至于汉代天田和唐代土河的联系,李均明、初师宾认为汉代天田至唐代就是土河,皆引《通典·守拒法》:“土河,于山口、贼路横斩道,凿阔二丈,深二尺,以细沙、散土填平,每日检行,扫令净平,人马入境,即知足迹多少。”很显然,唐代的土河除了在侦查人马痕迹方面与汉代天田有相似之处外,其余在其形制、布防、种类上明显有别。

吏卒在日迹活动时,以符、券、梼为凭证,既保证了日迹活动的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也为日后对官吏日迹活动的奖励提供事实依据。符是吏卒在日迹时的身份凭证,叫做日迹符:

(24)八月庚申,候史持第卌符东迹

《敦》1602

(25)第廿三候长迹符左

《居新》EPT44·21

(26)第廿三候长迹符右

《居新》EPT44·22

(27)●甲渠八月廿六日庚午,遣燧长韩况徒img42覆众迹虏到故候官,知虏所出符,符左留官

《居新》EPT26·6

上引例文,符是值日吏卒的证物。券,是日迹吏卒相会后,互相刻券以留作证据,表明双方都已巡视完所属辖境,完成了日迹任务。如下简:

(28)四月威胡燧卒日迹西域玄武燧迹卒会界上刻券

《敦》2296

梼,汉代边郡戍卒官吏日迹记录牌,每日迹一日保留一枚日迹梼,作为以后赐劳、夺劳的依据[52]。日迹梼的简文略如下述:

(29)第六日中梼

《居新》EPT49·1

(30)第六迹梼

《居新》EPT49·22

(31)■第十候史日迹梼

《额》99ES16SF2·4A

(32)■甲渠第七燧长日迹梼

《额》2000ES7SH1·25A

(33)■第七燧卒日迹梼

《额》2000ES9SF1·IA

汉朝政府对官吏日迹进行奖励,以此督促吏员恪守戍边重任。比如:

(34)●北边絜令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

《合校》10·28

为了鼓励候长、候史等官吏的日迹活动,汉朝政府以律令的形式规定,日迹二日当做三日对待。絜与挈通,絜令即挈令,清人沈家本认为:“板令即挈令,韦昭所谓在板挈也。此与唐、宋之敕令相似。”[53]其是一种“部门律令,以其用途适用于不同地区和系统”[54]。奖励的结果以赐劳的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项标准。“劳”即“劳日”,也就是工作时间,用年、月、日表示[55]。此处略举几枚与赐劳有关的日迹简文:

(35)五凤三年十月甲辰朔甲辰,居延都尉德、丞延寿敢言之,甲渠候汉强书言候长贤日积三百廿一日,以令赐贤劳百六十日半日,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

《合校》159·14

(36)img43建昭元年十月旦,日迹尽二年九月晦,日积三百八十三日,以令赐劳六月十一日半日。

img44建昭二年秋射,发矢十二中img45矢,以令赐劳

《合校》145·37

(37)敦德步广尉曲、平望塞有秩候长敦德亭间田东武里五士王参,秩庶士。新始建国地皇上戊元年十月乙未迹尽二年九月晦,积三百六十日,除月小五日,定三百五十五,以令二日当三日,增劳百桼十桼日半日,为五月二十桼日半日。

《敦》1854

上引(35)、(36)、(37)三例中,日迹天数和赐劳之间的换算都是严格按照“北边絜令”的规定执行的。例(35),实际日迹321天,按“二日当三日”的原则,即1天相当于1.5天,那么,相当于日迹了321×1.5=481.5天,481.5—321= 160.5天,与简文相合;再看例(36),实际日迹积383天,383×1.5= 574.5天,574.5—383= 191.5天,每月按照30天计算,正好是六月又十一日半日;同理,例(37),355×1.5=532.5天,532.5—355= 177.5天,因已经在总数中除过小月了,每月30天,刚好是五月二十七日半日。从以上三简的纪年可知,自宣帝、元帝以至新莽时期,对官吏日迹赐劳的法律规定一脉相承,并没有改变。

二、军事防御中的管理制度

窦融行河西五郡大将军事后,“修兵马,习战射……其后匈奴惩乂,稀复侵寇”[56]。这种局面的出现和当时窦氏集团严格的军事管理制度密不可分。分而言之,一是针对执行具体军事防御条约的奖惩管理;二是对戍边吏卒的人事管理。以下分而述之。

正如前述的烽火品约制度、日迹制度等,在守御河西边塞安全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无疑得益于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一套严密细致的奖惩管理规定。这里以烽火品约制度为例,予以论述。在边塞亭燧上候望吏卒总是严密地监视着匈奴人的行迹:

(1)●吏卒谨候望,即见匈奴人起居,如烽火品约

《额》2000ES9SF3·1

(2)img46□□□□上堠望寇,举烽如品约img47

《额》2000ES9S·24

吏卒们的举、燔、应、和代表和传递着敌情讯息,因而对烽火品约的记录、汇报、传递时限、方式、误和后的处罚和监督管理都有严格的管理。相关的几种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燧长、候长直接负责制。燧长、候长是边塞防御系统中的基层官吏,燧长直接负责管理燧卒的候望、举燔烽火等事项,一般都由熟知边塞状况,精明能干的当地人充任燧长。按照“塞上烽火品约”规定,匈奴入侵,一般由燧长举烽、举表、燔积薪,完成自己的任务。

而“对部燧事务的实际处理权和对燧卒的支配权则在于候长、候史”[57]。因此,候长也必须熟记烽火品约。对于不能胜任的候长常会予以斥免:

(3)img48□里上造张熹,万岁候长、居延沙阴里上造郭期,不知读烽火,兵弩不檠持熹□img49斥免。它如爰书,敢言之。

《居新》EPT59·162

如果候长所辖的部燧里,燧长在应和烽火时出现了差错,候长将会受到连带的惩罚:

(4)鉼庭候长王护,坐燧长薛隆误和,受一苣火,适载转一两到□

《居新》EPT65·225

適,通“谪”,汉代多用于对有失职行为官吏的一种劳役性惩罚。燧长、候长直接负责制,增强了亭燧传递烽火的责任心。

第二,专职人员的督察、检举制度。督烽掾就是边郡地区特设的掾属,常驻在候官检查工作,隶属于都尉府[58]。按照法令,督察部燧烽火品约、烽火器具的管理使用以及检举渎职吏员等,都是督烽掾的主要职责。如下简:

(5)□督烽掾条如律令

《居新》EPT48·146

(6)建武六年七月乙酉,居延都尉督烽掾党有案问移甲渠img50

《居新》EPF22·402

(7)省兵物及簿署□□任用不

《居新》EPF22·403

(8)严等府遣督盗贼督烽行塞具吏檄到有家属

《居新》EPF22·284

(9)img51卢不调利索币绝或毋烽或币绝img52

《居新》EPF22·285

(10)复汉元年十一月戊辰,居延都尉领甲渠督烽掾,敢言之。诚北

《居新》EPF22·423

(11)燧长候仓候长樊隆私去署,诚教敕吏毋状,罪当死,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居新》EPF22·424

例(5)“督烽掾条”,针对督烽掾制定的法令条文,应是对其工作职责、权力的规定;例(6)、(7)是属于同一简册,是指督烽掾督察案问部燧的兵器使用状况;例(8)、(9)是出自更始三年(25)十一月的一份督烽掾举书(《居新》EPF22·282),与前两枚简都属于窦融时期。居延都尉府派遣督盗贼和督烽掾一起行塞,检查部燧烽火器具的完善与敝绝情况:举烽挂旗的鹿卢不调利,使用不方便。绳索破敝、烽具有的不齐全,有的残破等等;例(10)“复汉”,即《后汉书》所记的汉复,是隗嚣使用的年号,复汉元年即23年,十一月时窦融已经就职河西了。该例和(11)例是相连在一起的,反映了督烽掾对诚北燧长、候长私去署行为的检举和承认自己教敕毋状的失职。

除了督烽掾的专职督察外,熟记烽火品约是都尉府对边塞吏卒的基本要求:

(12)□img53吏卒明烽火,谨迹候,吏各清□img54

《居新》EPT59·153

(13)省候长鞍马追逐具,吏卒皆知烽火品约不

《居新》EPF22·237

(14)img55□卒讽读烽火品约,第十七候长腾客第廿三img56

《居新》EPT52·33

上举三例,都是要求吏卒熟记烽火品约,可能也是循行官吏检查部燧时的一个主要抽查项目,如例(13)“吏卒皆知烽火品约不”。专门的督察检举保障了烽火信息的畅通,为准确执行烽火传递提供了保障。

第三,详尽的烽火记录制度。边塞亭燧对烽火的传递都有详尽的记录,这种规定既有助于督促各亭燧随时注意烽火信号的应和、传递,也为发生烽火信号传递失误后推辟验问,追究责任提供了法律凭证。如:

(15)●凡四通日食时表一通日东中时表一通□

日西中时表一通

《居眨新简释粹》EJT23·354[59]

(16)入诟火一通。七月乙未蚤食六分,骍北亭长褒受箕当燧长禹

《释粹》EJT·3

(17)七月乙丑日出二干时,表一通。至莫夜时苣火一通从东方来,杜充见。

《敦》1569

(18)img57来烽表苣火出入时img58

《居新》EPS4T2·137

对烽火信号的记录内容中,包括详细的时间(月份、日期、具体时辰)、烽火信号种类(烽、表、苣火、诟表等)、次数(一通)、方向(东方)、见证人(杜充)、受付人名(骍北亭长褒、箕当燧长禹)等等。有了烽火信号传递经过的明细记录,可以验证烽火信号传递是否及时。同样,利用其对发送警报的失误行为能够彻底纠察。烽火信号记录作为日后稽查的依据,力求使烽火信号精准。如:

(19)img59□以为虏,举火。明旦踵迹,野马非虏。政放举火不应img60

《居新》EPF22·414

正值候望的吏卒“政”误把野马当成匈奴,发出了烽火信号,但是第二天早晨才发现野马的踪迹。都尉府依据烽火记录,既能追查出不正确的警报信息从何而来,为事后的惩罚提供了证据。

第四,烽火传递的考核制。及时性是对烽火信号的基本要求之一,按时把敌情讯息传达给都尉府,将为防御部署创造更多时间。所以,对烽火信息的传达有十分严格的时间规定,并且会依据烽火记录核算时间,进行考核:

(20)img61过半通府,府去降虏燧百五十九里,当行一时六分,定行五时,留迟三时四分,解何?

《合校》181·1A

(21)入亡表一桓,通南。正月癸巳日下餔八分时,万福燧卒同受平乐燧卒同。即日日入一分半时,东望燧卒定军(付)燧长音。界中卅五里,表行三分半分,中程。

《释粹》EJT24·46

所引两例中,例(20),“当行”是指规定的烽火信号传递速度。“定行”指的是烽火信息传递实际上用的时间。“留迟”即没有达到规定,迟到了的时间。例(21)中“中程”,即实际所用时间正好符合规定。计算可知,烽火信息每分传递速度为十汉里,则每小时的速度为一百汉里。汉代一小时分为十分,按一天为十六小时计算,则烽火信号一昼夜可以传递一千六百汉里。在考核时便依此为准。若有烽火信号留迟现象,将会受到惩罚:

(22)第十候长秦忠,坐部十二月甲午留烽,适载纯赤堇三百丈致img62

《合校》262·31

第十部候长秦忠,因其辖区内留烽,没有按时传递,受到了劳役惩罚。

第五,烽火传檄制度。“塞上烽火品约”册中明文规定,当举燔失误、匈奴人入塞、遇大风雨时,都要传檄告知都尉府。传檄制度可以弥补烽火信号的短板,如匈奴人选择在“日且入”时进攻塞防,虽然燧长已经举烽了,但是烽第相距较远,夜色渐暗,相邻吏卒无法看见烽,就需派人传檄相告。又如,匈奴人多批次、人数不定、反复燔烧攻掠的情况下,烽火信号难以准确、及时地传递反映出敌情。因此,采用传檄的方法就可以改善。西北汉简中亦有传檄记载:

(23)img63卒去署亡,常夜举苣火四,殄北燧谨察火,辄以檄言候官。候逐□

《额》2000ES7SF1·12

(24)img64□□□三日复举苣火二通,不……殄北燧谨察,皆以骑发候

《额》2000ES9S·14

(25)img65□逐□□止,毋举火、表,檄言府,马img66

《额》2000ES9S·23

例(23)“常夜举苣火四”之“常”,应与“当”通。上古音中,“常”属禅母阳部,“当”属端母阳部,音近韵同,相通。《墨子·兼爱下》:“常使若二君者。”孙诒让《墨子间诂》引稣云曰:“‘常’宜作‘當’。”[60]以“当”字理解,文意更通。殄北燧发现苣火信号,马上传檄至候官。例(24)“皆以骑发候img67”,当指乘驿马传檄到候官。例(25)“檄言府”之“府”为都尉府,应是候官传檄到都尉府。可见,在烽火传檄过程中,一般由候望亭燧先传檄到候官,再由候官负责传送到都尉府。

檄书的传递也是通过邮驿完成,其规定的速度是:

(26)吞远燧去居延百卅里,檄当行十三时

《居新》EPF22·147

(27)廿五里,檄当行二时五分,定行十一时img68

《合校》4·23

檄书每小时十汉里,和邮书速度一样。都尉府结合檄文和烽火信息作出对应预警策略,再以檄书形式下达命令,部燧吏卒做好警备工作。出土的较完整的一份警备檄书简如下:

(28)十二月辛未甲渠候长安、候史佪人敢言之,蚤食时临木燧卒□□□□□□□□□□□□□举烽、燔一积薪,虏即西北去,毋有亡失,敢言之/十二月辛未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谓城仓长禹兼行﹝丞事﹞(觚)(第一面)

广田以次传行至望远止img69(第二面上端)

写移,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檄到,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惊(警)烽火、明天田、谨迹候候望,禁止往来行者,定烽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椠。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十二月壬申殄北、甲﹝渠﹞(第二面)

《合校》278·7A

候长img70未央、候史包、燧长畸等疑虏有大众欲并入为寇。檄到,糹隻等各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定烽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椠。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第三面)

《合校》278·7B

例(28),居延都尉依据甲渠、殄北部燧的候长、候史、燧长汇报,在塞外有匈奴人欲为寇的敌情,居延都尉、城仓长签署檄文,下令要求各部燧循行部界,教敕吏卒谨候望、明画天田,禁止行人出入塞防,准备好烽火、战斗器具。无疑提高了吏卒警戒心理和作战准备。

上述几点,都是和烽火品约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一些规定。当然,如若出现玩忽职守的现象,必定会受到其他形式的惩治,早在汉初律令中明文规定:“守燧乏之,及见寇失不燔燧,燔燧而次燧弗私(和),皆罚金四两。”[61]正是有了这样一系列严密完整的制度保障,才使得边塞吏卒更好地履行了谨迹候望、通烽火的防御职责。

戍边吏卒是军事防御的行为主体,其日常训练、乘塞值守、谨迹候望、明画天田、传递烽火等能否按照军事规定完成,是窦氏集团维护河西地境平安的基础。汉代,对边塞士吏的管理要求历来十分严格,“今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得轻复,五尺以上不得轻息,斥候望烽燧不得卧,将吏被介胄而睡”[62],“img71□当死不敢离燧□img72[63]。窦融对此更是不敢懈怠,前述内容对烽火制度、日迹制度中的吏卒管理已有涉及,下文主要侧重于吏卒除补斥免方面的管理制度。

吏卒的斥免、除补也是戍边士卒管理的重要方面。戍边官吏因工作、个人能力等原因常常会有调换、升迁的机会,“能书会记,颇知律令”的戍吏自然很快被重用,得到上级赏识,迁补到一些重要职位。但亦有软弱不能胜任其职的吏卒,受到检举、被告劾斥免。

居延新简中有一例窦融时期的比较完整的告劾斥免文书(EPT68·1-12)[64]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谭敢言之1,谨移劾状一编敢言之2

甲渠塞百石士吏居延安国里公乘冯匡,年卅二岁。始建国天凤上戊六年4三月乙亥除署第四部。病欬短气,主亭燧七所img735,七月□□除署第十部士吏,□匡软弱不任吏职,以令斥免6

●状辞:公乘居延鞮汗里年卌九岁,姓夏侯氏,为甲渠9候官斗食令史,署主官以主领吏备盗贼为职。士吏冯匡10始建国天凤上戊六年七月壬辰除署第十部士吏。案:匡11软弱不任吏职,以令斥免12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谭劾移7居延狱,以律令从事8

五月丁丑甲渠守候博移居延,写移如律令/掾谭3

这12枚汉简当是同一册书,整体语义比较明确,为我们深化边塞戍吏管理制度的认识提供了翔实参考。这份文书从内容上主要分为劾文与状辞两部分,就斥免吏卒的目的而言,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道程序:

首先是提出告劾。即提起诉讼,包括时间、诉讼人(或称原告),这由主管官吏负责。该例中,是由暂时主持事务的令史夏侯谭对甲渠塞士吏冯匡进行起诉的。

其次是拟定劾文。劾文是告劾的关键,包括诉讼对象的详细情况、举劾的缘由以及处置建议三部分。本劾文中,被劾对象是“甲渠塞百石士吏居延安国里公乘冯匡,年卅二岁”,包含工作地点(甲渠塞)、官秩(百石)、籍贯(居延县安国里)、爵级(公乘)、姓名(冯匡)、年龄(三十二岁)等信息。冯匡在始建国天凤六年(19)开始到第四部上班,至七月份除补为第十部士吏。举劾的原因是:病欬短气,主亭燧七所img74呼,软弱不任吏职。

劾文中含有处置建议:以令斥免。即按照相关律令,出现这样的不能胜任吏职的状况应当罢免。

接着是撰写状辞。状辞是依据诉讼人的劾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长官审定后撰写。主官令史夏侯谭将其劾文递交至甲渠候官,候官经过查验,情况属实拟写出正式的状辞。

状辞的正文结束之后,还要附上诉讼人提交劾文的具体日期,也就是候官受理劾文的时间。这和主官令史夏侯谭向候官递交劾文的日期是一致的。“移居延狱,以律令从事”表示候官没有具体的审查、判决权力,移交至居延县再审判。

再次是候官负责人同意并签呈。有了诉讼人、劾文、状辞,经查验核实后,候官长吏才会签署这份劾状,并呈交给居延县。

于是,被告劾而斥免官吏的司法程序在边塞军事系统已经完成。

为什么军事系统告劾斥免官吏最终要移交到居延县呢?“在汉代,地方司法机关并非呈独立系统,它的职能与职权被统一在行政机构的系统之中”,“在边境地区,即使是军吏,其诉讼活动也要被纳入地方行政的司法权限之内。”[65]

有的官吏被斥免,造成职位空缺,为了维持边塞军事事务正常运转,必须尽快采取迁补、调守措施,补充人手。如《居新》EPT6·80“吏斥免缺如牒,唯”,表达了向上级申请迁补吏员之意。斥免与迁补经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在甲渠候官与第四燧遗址的F22中发掘有建武五年(29)八月的“居延令移甲渠吏迁补牒(《居新》EPF22·56—60)”[66]

1.牒书吏迁斥免给事补者四人,人一牒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丙午,居延令   丞审告尉谓乡移甲渠候官,听书从事如律令

2.甲渠候官尉史郑骏   迁缺

3.故吏阳里上造梁普年五十,今除补甲渠候官尉史代郑骏

4.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孙良   迁缺

5.宜谷亭长孤山里大夫孙况年五十七,堇事,今除补甲渠候官斗(食)令史   代孙良

这份建武五年(29)八月居延令移甲渠吏迁补牒,共有五枚简。但依其第一枚简上的“迁补斥免给事补者四人,人一牒”文义,应当还有两枚简,至少还有一个是因斥免而迁补的吏员。现有的两个人都是因“迁缺”而除补的。“居延令”是指居延县令,其后空缺一个字的位置,本应是书写居延县令的名字,此处没有写明可能是当时居延县令一职正处在空缺阶段。丞是居延县丞。尉,居延县尉。居延县令和县丞联合发文,告知县尉、乡,移送甲渠候官居延县对甲渠候官的吏员除补文书,命令县属吏员按照相关律令执行。居延县所补充的人都是甲渠候官的属吏,简2、3是故吏梁普除补甲渠候官尉史一职,“故吏”,《汉书·昭帝纪》始元二年(前85)“冬,发习战射士诣朔方,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师古注曰:“调谓发选也。故吏,前为官职者。”即以前曾经担任过吏职者。此处,说明故吏还有机会再次做官。同样的例子在居延汉简中也有,如《居新》EPT2·7:“故吏,居延安国里公乘龙世,年廿五。今除为甲渠尉史,代许昌img75”、《居新》

EPT27·8:“故吏,间田金城里五士周育,年亖二。可补高沙长,代张意。”政府就是想利用故吏所掌握的知识和行政技能继续为官府服务[67],这与汉代边塞吏员“能书会记,颇知律令”不无联系。阳里,属于居延县,因此在其前面不再书写县名。上造,爵级名称。《汉书·百官公卿表》:“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简4、5,是由孤山里的宜谷亭长除补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大夫,爵五级。斗食指秩次,令史为官名。《汉书·百官公卿表》:“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颜注云:“《汉官名秩薄》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一说,斗食者,月奉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古云斗食。’”西北汉简中,斗食令史常见,兹不复举。

从整体内容上看这一册书,是军事系统的甲渠候官属吏迁缺,主理民事的居延县在其辖区内,选择一名故吏和一个亭长进行迁补。似乎军事系统的吏员迁补、斥免权在民政系统。相似的迁补简文还有以下几条:

(29)移居延,第五燧长辅迁补居延令史,即日遣之官●一事一封,七月癸未令史敞封

《合校》40·21

(30)候史徐辅,迁补城仓令史,即日遣之官,移城仓●一事一封,十二月庚子令史弘封img76

《合校》142·34

(31)第十八燧长郑彊,徙补郭西门亭长,移居延●一事一封,六月戊辰尉史憙img77

《合校》258·15

(32)居延击胡燧长孤山里公乘乐憙,年卅。徙补甲渠候史代张赦img78

《合校》3·19

(33)居延令史临仁里孙定国,今甲渠候长代箕胜之

《居新》EPT58·2

(34)●甲渠言:吏迁却,令居延备补,言府●一事集封

《合校》33·2

例(29)中,第五燧属于甲渠候官统属,而居延令史应当是指居延候官令史,前面的“移居延”也应是指甲渠候官向居延候官递送的官方文书。“移”字多用于平级的官署之间,下级向上级汇报多为“言”字,而且甲渠候官向居延都尉府报告时常见“言府”等语,以“府”代指居延都尉府。因而也排除了居延县的可能。永田英正也认为收信人的居延就是居延候官[68],我们同意其说。这样,该简文就可以理解为,甲渠候官移送给居延候官文书,现有第五燧长迁补居延候官令史一职,发文之日就派遣其到官赴任。例(30)是甲渠候官下属候史迁补居延城仓(居延都尉府管辖)令史。例(31)也是甲渠候官所属第十八燧长迁补郭西门亭长,“郭西门”属于居延候官管辖。例(32)、(33)和前三例相反,前者是居延候官的一名燧长迁补到甲渠候官任候史一职。后者指居延候官令史迁补为甲渠候长。可见,在都尉府系统内,各候官吏员之间互相迁补任职都属于正常人员调动。例(34)在文意上和“居延令移甲渠吏迁补牒”有某些相似之处。文中“令居延备补”的“居延”在此应指居延县。“府”代指居延都尉府。从整句话来看,这是甲渠候官上报至居延都尉府的一封申请迁补吏员的文书。而从这枚简也可以知道,候官内有了吏员空缺、人手不足之时,必须先得向其上级机构都尉府提交申请报告。类如“令居延备补”等语词只是向都尉府提交报告时的一种建议,或许有这种惯例,当军事系统吏员缺乏难以补充时,就通过民政系统进行补充。候官和县属于同级机构,一般,候官属吏因斥免、迁缺时,从县里选调一些故吏、亭长之类的低级官吏,担任候官属吏,经过实践锻炼以后,再除授更高级别的官职。

“居延令移甲渠吏迁补牒”可能是在特殊时期的一种军事系统吏员迁补方式。建武五年(29)八月,河西地区实际上依旧处在窦融统治时期,不论是从居延县向甲渠候官迁补吏员,还是所迁补者年龄过大,可能是居延地区可供任职的人员不足造成的[69]。简5“孤山里大夫孙况年五十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盐铁论·末通篇》载:“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70]也就是说,到了五十六岁就可以免老,不再承担徭役。张家山汉简《傅律》记:“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或许正是由于此,当军政系统有特别请求时,经过甲渠候官→居延都尉府→(张掖太守)→居延县令,再由居延县令发布任命通知的过程。但不能因为此册书就认为县令拥有候官等军政系统少吏的任免权[71]

在其他一些斥免官吏的简文中,也可以反映出军事系统的人事权在都尉府。如:

(35)叩头,死罪死罪,府记曰:主官夏侯谭毋状斥免,当叩头

《居新》EPT20·5

(36)img79□言之,府记曰:斥免燧长□img80

《居新》EPF22·515

上引两例都是斥免官吏的简文,二者的共同点是“府记曰”,“府”是指都尉府。“府记”如何理解呢?“记”是一种文书体式,在史籍中常见,《汉书·张敞传》:“以臣有章劾当免,受记考事。”师古注曰:“记,书也。若今之州县为符教也。”《后汉书·钟离意列传》:“时部县亭长有受人酒礼者,府下记案考之。”李贤注曰:“记,文符也。”同书《宋均列传》载宋均官任上蔡令:“时府下记,禁人丧葬不得侈长。”李均明指出,“记”的功能与书、檄相同,但其体式更趋简略,不如“书”“檄”严谨,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而且,记作为一种文书,可以上下通用[72]。府记,在汉简中也有记载:

(37)甲渠鄣候以邮行img81

府告居延甲渠鄣候,卅井关守丞匡十一月壬辰檄言:居延都田啬夫丁宫、禄福男子王歆等入关,檄甲午日入到府。匡乙未复檄言:男子郭长入关,檄丁酉食时到府。皆后宫等到留迟。记到,各推辟界中定吏主当坐者名,会月晦有教。建武四年十一月戊戌起府。

十一月辛丑甲渠守候告尉谓不侵候长宪等,写移檄到,各推辟界中相付受日时,具状。会月廿六日,如府记律令。

《居新》EPF22·151A、B、C、D

此即建武四年(28)十一月戊戌日,居延都尉府发给甲渠候官的一封府记文书,第三天(辛丑)甲渠守候长将府记内容转述至尉、候长,要求核查入关檄留迟的事件。前一部分是府记的正文内容,后一部分是甲渠候转述府记的下行文书。“如府记律令”,表明对待府记也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综上,例(35)、(36)尽管不是都尉府下达的斥免文书的正文,但却都反映出都尉府关于斥免主官夏侯谭和燧长决定的信息。通过“府记曰”可以看出,都尉府已经做出了斥免决定。这说明军事系统的吏员斥免权掌控在都尉府。前面讨论的告劾斥免官吏的问题,是由于告劾是走司法程序的,如前所述,司法权在行政系统,不在军事系统。“居延令移甲渠吏迁补牒”,从表面看,是居延县拥有军事系统候官吏员的迁补权力,实际上是居延县对候官吏员的一种补充。由于在候官低级吏员人力不足,缺少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小吏,短期内难以从戍卒中培养出“能书会记”的吏员来,所以通过居延县予以补充。而补充的人数和其他要求都是按照都尉府的规定执行的。又:

(38)九月乙亥觻得令延年、丞置,敢言之,肩水都尉府移肩水候官告尉谓东西南北都img82义等补肩水尉史、燧长、亭长、关佐各如牒,遣自致。赵侯王步光成敢石胥成皆img83书牒署从事,如律令敢言之。

《合校》97·10,213·1

例(38)应是觻得县令和县丞报告肩水都尉府的上行文书。“各如牒”表示已经按照肩水都尉府发送来的吏员迁补牒书执行了,将肩水候官所要求补充的候官尉史、燧长、亭長、关佐的吏员已经安排就绪,“遣自致”派遣他们各自到候官赴任上岗,一切都是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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