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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介入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面临困境的原因探究

时间:2022-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大部分社会组织建立之初,其理事会的构成和决策较为不正式。

第四节 社会组织介入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面临困境的原因探究

1.政府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公民社会发展还在起步阶段,民众的参与和自治意识仍不强,政府全面退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这一涉及面极广、关系社会整体结构稳定的领域的社会条件并不具备,也十分危险。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仍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和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明确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关系及其平等独立地位,对其设立的条件程序、组织体系、运营方式、服务标准、政府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在政策上,转变对社会组织的抑制态度,改革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降低社会组织设立的门槛,并利用税收、提供服务场所等手段对社会组织给予积极扶持。同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以规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重点,构建完备的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受教育与发展的法律及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且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将留守儿童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中来,加强立法与政策保障的针对性。

第二,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虽然中国有着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文化传统,但是,由于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意识、自治观念、契约精神、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等较为淡薄。同时,在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旧的文化价值体系和伦理观念受到巨大冲击,社会中原有的公益观念也变得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干扰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加强道德建设,培养公众的志愿精神和公益精神,推动社会公众自觉积极参与到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志愿服务。

第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根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2000年对全国社团组织的抽样调查,“缺乏资金”被列为它们面临的诸多困难之首[30]。资金不足是社会组织投身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最大障碍。由于经费缺乏,导致它们的组织规模和数量增长缓慢,资源动员能力、专业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活动领域难以拓展。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组织配送服务,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我们应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市具体实际,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资助。当然政府还应采取举措倡导鼓励有关企业、公民和其他机构捐赠或成立社会组织。

第四,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政府在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还要下大力气指导社会组织逐步地建立自律和问责机制。通过建立社会组织章程审核制度和规范章程,帮助社会组织建立和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政府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走向成熟。

2.社会组织在留守儿童教育工作面临困境的原因

首先,社会组织制度的缺失。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相比社会经济的迅速变迁,制度和文化建设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空缺。目前,关于社会组织中国虽然有《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制度规范,但只有分散的几个专门法规,缺乏一部母法来认可、规范、管理和引导成长中的社会组织。而就上述专门法规而言,一方面显示出立法指导思想的某些偏差,表现为重政府管理轻权利保障,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行政手段轻经济制约。另一方面缺乏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自律的详细规定。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对社会组织成立的审批有一定随意性且过多限制,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够,从而使社会组织在发展、定位、人才、资金、活动场所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和困难。另一方面不少社会组织自身几乎没有内部自律机制,人员素质低、无有效规章、管理混乱、向政府争取行政管理职能、试图成为二政府以寻求租金追求利润等等[31]。这进一步表明,有关方面还未从整体上明确意识到发展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未采取恰当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给成长中的社会组织以明确和整体的承认、界定、规范和管理。

其次,社会组织体制的不完善。社会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即理事会缺乏科学化、制度化。中国大部分社会组织建立之初,其理事会的构成和决策较为不正式。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而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机关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32]。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即使民间自发建立的社会组织,由于要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上,也会受到政府各方面的限制和干涉。这种状态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不仅束缚了自身的手脚,也严重束缚了政府的手脚。解决这种政社不分的问题,需要实现体制和观念上的转变,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使其成为真正具有自主性的自治组织。另外,社会组织运行和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中国绝大多数社会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章程,有力地保证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并为社会组织的民主决策和自律提供了重要依据[33];但仍有少数社会组织没有自己的章程,组织运行和处理方式更多的具有无序性、随意性和专断性,从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在社会组织内部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管理是当前许多社会组织都要面临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再次,社会组织发展的先天不足。在中国,社会组织是一个外来语。西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来自文化方面的深厚积淀,包括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普遍的公民意识、自治观念、法制观念、志愿精神和公益精神等[34]。由于中国社会曾经长期运行着“政府全能主义”的模式,中国政府曾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在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社会组织。此外,政府是真正的社会权力中心的事实,在客观上使中国民众在社会价值观上具有强烈的“政府崇拜”意识,而缺乏像西方社会组织发展中的文化背景,这严重影响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造成其先天不足。虽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社会治理目标模式的确立,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改革转移出来的职能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还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自身角色的定位不明确,没能将更多的社会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去承担;对社会组织的成立设有过多的限制,因而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了一些束缚[35]

最后,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不到位。政府缺乏对社会组织的有效合理的监督。虽然有统一的“年检”,但缺乏日常的监督,还没有形成成熟配套的监督机制。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分工不明确,致使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处于主体缺乏、政出多头的混乱状况[36]。而且由于业务主管部门与社会组织的特殊关系,有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因此政府不能有效地监督社会组织。社会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也处于缺位的状况。中国目前缺少独立的第三方专司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也没有得到真正发挥,而公众又缺乏制度化渠道掌握、反映社会组织违反非营利准则的问题,即使反映了,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处理,可见社会力量对社会组织监督的严重缺位。

3.社会组织在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中的建议

第一,自身定位明确。自然发生的事物需要遵循自然的规则,不当干预或不切实际的定位不但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影响它的存在与发展。比如某些新闻报道鼓励推广社会组织的行动模式,企图以此作为缓解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神丹妙药,同时也有些人认为这些组织都是作秀,是媒体炒作出来的形象事迹,没什么真正的意义和价值:两种不当的评价,容易影响社会组织对自身地位和作用的正确评估,影响组织的运作与发展。

第二,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鉴于目前社会组织在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中的自发性,对他的帮助也应该坚持依靠自发行动的原则。推动社会组织自发行动有效的途径就是社会宣传。通过宣传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活动,理解这些活动的意义,从而为进一步开展其他社会支持活动奠定广泛的社会舆论基础。

第三,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实际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或规范性担保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活动。比如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各种类型的社会志愿者一定的财政补贴,为社会组织提供风险代理或者社会保险,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适度规范约束和指导下的社会组织,在充分认识到自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必然会极大的激发其内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上一定的社会网络的支持,就可以日渐朝着科学化的方向转化,最终将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重庆市“儿童爱心庄园”就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典型案例。爱心庄园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占地面积1501亩,建筑面积8.8万平方米,总设计床位1500张,主要承担孤残儿童集中收养、保育护理、康复治疗、特殊教学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注释】

[1]来源:中国妇联网。

[2]《大学生志愿者关爱留守儿童心中种上太阳》,中国文明网2010年12月8日。

[3]《三月行特别行动--关爱留守儿童》,安徽科技学院网2011年4月1日。

[4]《“六一”期间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活动》,新浪博客2010年6月2日。

[5]《蓝信封留守儿童关爱组织》。

[6]《华中科技大学启动“关注留守儿童志愿者服务行动”》,喻园晨光网2010年11月26日。

[7]《扬州大学生当起“全职保姆”关注留守儿童》,民工网2010年7月22日。

[8]叶敬忠、杨照:《关爱留守儿童——动与对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9]四川自贡姐妹首创“家庭式”托管留守娃,民工网2008年7月10日。

[10]来源于:百度百科。

[11]李晓夏、周小康:《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管问题研究——以安徽某地为例》,《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2]《关于民办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监管问题的建议》,第六大道论坛2010年6月18日。

[13]叶敬忠、杨照:《“代理家长制”,能为留守儿童带来春天吗?》,《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第12期。

[14]叶敬忠、杨照:《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与对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

[15]叶敬忠、杨照:《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与对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

[16]80后女孩坚持10年办留守儿童学校》,《广州日报》2011年2月1日。

[17]《新浪博客》2009年9月16日。

[18]《用爱心为留守儿童撑起一片蓝天》,《现教传媒》2011年3月25日。

[19]《给留守儿童一个温馨的家》,《歙县论坛》2010年10月8日。

[20]《卢安克不是“洋雷锋”,也不该另类》,《南方周末》2010年5月26日。

[21]来源:百度百科。

[22]燕赵都市报2010年05月25日。

[23]佘廉、雷丽萍:《我国巨灾事件应急管理的若干理论问题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4]李红艳:《政府职能转变与非营利组织发展辩证关系初探》,《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5]郭国庆、李先国:《国外非营利机构筹资模式及启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年第12期。

[26]罗公立、牟宗荣、张立海:《非营利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光明日报》2006年12月24日。

[27]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28]陈墀成、黄河:《社会工作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130页。

[29]《关于民办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监管问题的建议》,来源:第六大道论坛2010年6月18日。

[30]孙志祥:《北京市民间组织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

[31]河南省民政厅副厅长孟超:《民间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摘自http//www.henanmz.gov.cn/system/2007年3月3日。

[32]陈彬彬、董秀珍:《对改善我国非政府组织弱势地位的思考》,《理论研究》2007年第2期。

[33]焦述英、牟春野:《我国地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行政与法》2006年第12期。

[3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5]兰玲、李华:《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现状及其走向》,《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36]周映华:《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理论与实践》(理论月刊)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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