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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新闻传播的法制环境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优化新闻传播的法制环境——访中国法制专家孙旭培孙旭培简介: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教授。趁此机会,记者就有关新闻法制方面的问题采访了孙教授。请问孙教授,新闻媒体应当如何防止侵权和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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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新闻传播的法制环境——访中国法制专家孙旭培

孙旭培简介: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教授。

2002年,孙教授到贵阳讲学。趁此机会,记者就有关新闻法制方面的问题采访了孙教授。

记:近几年,新闻官司不断。请问孙教授,新闻媒体应当如何防止侵权和涉讼?

孙: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我们的记者在采访时,尤其是对批评性的题材,采访一定要全面、深入,尽可能充分采访被批评的当事人。对重要材料,要保证有至少两个以上的新闻来源,认真核实人名、地名。编辑要努力发现可能引起纠纷的细节,处理通讯员写的批评稿尤其要特别小心。

最重要的是我们的头脑要清楚这样一点:新闻媒介是舆论机关、信息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有些记者感觉很好,以为新闻机关权力很大,错误地认为新闻权力是一种足以与国家机器相提并论的权力。以这种观念为指导,必然容易侵犯各种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导致新闻侵权的另一个观念上的原因,就是我们的媒介有时不重视对人权如,人的尊严的保护。历史上曾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当某人、某单位被视为批评对象时,往往集中火力,全盘否定,甚至批倒批臭,不许还嘴、不许申辩。缺乏客观、公正的报道,也很容易造成新闻侵权。记者切忌站在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一边,而对另一个人、另一个部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公正的报道,是最少可能惹上是非的。要做到“公正,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平衡”。所谓平衡,就是在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要报道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平衡报道显然比那种单纯批评、单纯反对的线性思维的报道更客观、公正,不但不容易使记者招惹麻烦,而且能给读者以多方面的启迪。

记:有时候,有的新闻侵权是记者无意中造成的。除了您以上所讲到的那些原因外,或许还由于经验不足或法律意识淡薄,以致一旦涉讼,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孙:所以记者在采访报道的同时,要善于保护自己。尤其是批评性报道,要注意保留和随时搜集证据。另外,要注意把消息来源交代清楚,如本台(本报)从某某处获悉、某领导人说,具体是什么单位、什么人一定要写准确。因为,万一新闻失实、侵权,被告一方就多一个共同责任者。对披露出来的事实和行为,用词宁可不足,也不要过,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法律断语。比如,当记者分不清某人的行为是欺骗(民事中的)还是诈骗(刑事中的)时,不如就称为不诚实行为;分不清是犯罪还是违法,就笼统称之为违法行为(因为犯罪必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分不清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时,宁可暂且说成违纪金额。使用模糊的表述,会使记者更主动一些。

如果记者因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而遭到滥诉滥讼,甚至受到对方威胁恐吓,记者要注意保留、搜集受到损害的证据,在诉讼结束前提起反诉。这是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变被动为主动。

记:那么,要是不小心侵权了怎么办?

孙:记者发现稿件确实失实而造成侵权后,要及时更正、道歉,不要怕丢面子,因为更正后容易得到对方的谅解。值得注意的是,更正要在律师的指导下,免得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而可能造成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另外,及时与当事人协商和解决,或接受调解也是达到息讼的明智之举。

记:去年,贵州台两名记者在采访中被打,我们也曾经听说其他媒体的有些记者采访中也多多少少有过被打的经历,这是不是因为新闻监督的权力缺乏法律保障?

孙:记者在采访中被打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我国目前确实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正式出台。l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五届政协会议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就提出过新闻要立法;此后差不多20年间,陆续有委员、代表们递交提案,要求制定新闻法。目前,我国《新闻法》只有草案,但有关新闻方面的政策法规倒是不少,如新闻单位和记者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禁止刊发淫秽、色情内容,禁止有偿新闻等等。毋庸置疑,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很有必要,但是绝大部分内容是对新闻媒介的管理控制,而有关新闻传播主体权利方面的内容则很少,所以新闻监督的权利难以保障,新闻工作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随着中国改革进程的深入,出台一部旨在保护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新闻法既是有识之士的共同愿望,也是历史的必然。

记:孙老师,您参加过《新闻法》草案的制定和修订,多年来,《新闻法》草案虽几番修改,却难以正式出台,是不是确实有其为难之处或者是不好把握之处?

孙:《新闻法》确实不好制定,主要有三个难点:一是新闻自由该如何界定?应该规定哪些实质性内容?可以自由到什么程度?二是舆论监督应规定哪些实质性内容?其内容中能否包括媒介可以批评一切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人和事?三是《新闻法》应规定谁可以创办传媒,面对全部媒介国家化的情况,公民和法人能否参与创办传媒?这些都需要反复地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制订的法律既要维护新闻自由、保障舆论监督的权力,又要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而这两者之间常常存在着矛盾、冲突的地方,确实颇费思量。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些领导同志对新闻立法有顾虑,怕新闻立法对党和国家不利,会削弱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实际上,把中国全面推向法治是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且立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把符合国情和新闻规律的认识和做法凝结在新闻法中,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作用。毋庸讳言,实行新闻法治后,由于法律具有的确定性、稳定性,不像党政机关指示那样具有随机性,所以新闻的自由度会有所提高。新闻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只要严格依法、执法,就不会达到破坏性的程度。

记:新闻自由“自由”到什么程度?新闻监督“监督”什么,“监督”到什么程度?我国和西方国家应该有所不同吧?

孙:首先,不管我国还是西方国家,新闻自由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新闻自由无论在哪个国家都不可能是无边无沿的。

舆论监督可分三个层次:评论评议国家方针政策;评论评议国家机关各级公务人员的施政活动;对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批评。西方有些国家在第一条、第二条上比我们宽松,也就是新闻自由的“自由度要大一些,比如政府的某项决策好与不好,对与不对,新闻媒体可以自由地刊发不同的意见,而不一定受到批评和压制。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各项活动也可自由评议,但有时显得过分,甚至以作践政客为乐。就我国而言,高层监督有待发展,低层监督有待改进,我国目前硬性新闻(政治、经济等)的自由度提高得慢,软性新闻(文化生活、明星追踪等)的自由度提高得很快。我国对有些决策新闻的报道不是很及时、透明,往往是只报道结果。其实,恰恰是决策过程最需要新闻监督,因为其民主性和科学性在决策过程中显现得最为充分。

发挥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和喉舌功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对新闻报道的某些限制,比如层层审批,“多种媒介,一种声音”等,只应局限在极少问题上,出现在特殊情况和特定的时期以内,如果长期地、普遍地要求各种媒介都如此运行,就会使新闻媒介缺乏多样性,缺乏应有的自由活动空间,事物就会走向其反面。

记:您对我国新闻自由发展的进程如何看?

孙:我认为我国的新闻自由不一定要发展得太快,还是以渐进发展为佳。我国人口众多,平均文化水平不高,我们一边要发展经济,一边要发展教育,提高人们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因此,必须一步一步来。大家可以看到,现在的新闻自由比以前宽松了很多。所谓“新闻自由”,就是要允许不同的声音说话,正面的、负面的,好听的、不好听的,也就是“多种媒介,多种声音”。如果民众总是听惯了好听的、正面的声音,一旦有什么负面的信息突然传来,心理上会难以承受;若遇特殊情况,反而可能引起社会的大动荡,使国家遭受损失。苏联就是这样的例子。实际上,要保持国家的安定,最安全的办法,就是要向公民、向社会不断增加负面信息和敏感信息的供给量,锻炼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并且时常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不良风气有所约束和限制,使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在正确的航线上。

本文刊载于《西南电视》(200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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