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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经济组织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有一定差别,但是它们都在促进本国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本国农村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组织促使农民合作组织、互助组织和农村银行合并。农联盟尽力维护农民的权益,关注价格支持,强调价格对农民的重要性。
农村民间经济组织_农村社会学新论

一、农村民间经济组织

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最重要的基础性社会组织。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有一定差别,但是它们都在促进本国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本国农村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日本农协

日本农协全称为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是按市町村行政区域建立起来的综合型农业合作社。现行的日本农协实行基层农协—都道府县联合会—全国联合会的三级体制。日本农协自1900年颁布《产业组合法》以来,已成立109周年。日本农协对日本农业及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同的贡献。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巩固土地改革成果,保护自耕农利益;第二,保障农产品供应,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工农、城乡差别;第三,有效组织农户资金,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第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减少政府社会管理成本;第五,强化执政党政权基础,维护政治稳定。[12]现在日本农协经营将调整:第一,农协发展的基本方针是农协要适应国民价值观多样化的变化,发挥农业多功能的作用,把建设“与农共存”的社会作为农协在新世纪的基本方针。第二,改革农协组织体制,一要合并基层农协,即将原有的一个市町村由一个基层农协改编为若干个市町村有一个广域农协(仍然是基层农协),计划把现有的1400个基层农协合并为535个广域农协;二将现有的市町村—都道府县—全国的三级组织体制改编为两级组织体制,即将都道府县联合会合并到全国联合会,形成市町村广域农协—全国联合会的新的组织体制。第三,农协努力实现政府提出的提高食物自给率的目标。一要支持大规模农户的生产经营;二要培育农业生产合作法人;三要超越町村范围,振兴区域农业。第四,农协加强与市町村的联系,促进与农共存的农村区域的开发建设。第五,农协采取各种方法使全体国民加深对农民、农业、农村的认识。[13]

2.美国农村合作社

在美国,农业合作社通常称作农场主合作社。最早出现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农产品销售合作社,至今已有近200年历史。美国农村合作社可分为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其他合作社三类。供销合作社又分为农用物资供应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和有关为供销服务的合作社三种。无论从合作社数量、社员人数,还是从营业额来看,供销合作社在美国农村合作社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目前每6人农场主中就有5人参加这类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是在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的直接参与下建立起来的。早于1916年国会通过了农业信贷法。现在,美国农业信贷体系主要是由联邦土地银行、生产信贷协会和合作社银行组成。联邦土地银行是专门向农场主提供长期抵押贷款的银行,这种贷款用来购买农场房屋建筑和土地等不动产。生产信贷协会是向农场主发放中期贷款和短期生产贷款的信贷机构。合作社银行是专门向各种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贷款的机构。农场主之所以依赖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利率商业银行低得多。除以上两类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以外,农村电力合作社、电话合作社和电缆合作社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这类合作社主要以低息贷款方式,帮助社员通线送电、安装电话、铺设电缆等。农场主加入多个合作社是一大特点。美国农村合作社由基层社组成州联社,再由州联社组成全国联社。合作社的管理是由社员、董事会、总经理和雇员等四种人来完成的。美国农村合作社随着合作社的合并及经营业务的发展,合作社规模在不断扩大。合作社社员有大小农场主之分,如何兼顾大小农场主利益是一个问题。近来小型的专业化合作得到发展。[14]

3.法国农村经济组织

这类组织在法国主要有农联盟和农业议会。农联盟由法国农民工会演变而来。19世纪末期,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法国农村建立了农民工会。该组织促使农民合作组织、互助组织和农村银行合并。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国农业工会中央联盟和全国鼓励农业生产协会合并成法国“全国农业生产经营者总联盟”。农联盟是一个私营组织,既不隶属也不依赖于任何政治党派,也不参与诸如在选举中通过投票支持某个政党等政治活动。农联盟也是一个协会,所有的农民和农场工人都能完全自由地加入,也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农联盟的成员必须是农民,租赁经营农民、妇女农民、地主和退休农民在农联盟享有某些自治权利。法国有2万个基层农联盟。基层农联盟的成员选举基层农联盟的委员会。每一个基层农联盟委员会的委员是省级农联盟的成员,他们选举省级农联盟的委员会。每一个省级农联盟(共94个)委员会的委员是农联盟中央的成员,他们每3年选举农联盟中央的委员会。一般来说,在地方一级,农联盟委员会由3~5位农民组成,他们根据章程每3年由农民选举产生,其中有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和一位秘书(其他的是委员)。按照法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农联盟的主要任务是从政府和欧盟争取更多的农业发展资金;为农联盟培养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农业政策的制定;为农村生活注入活力和保护乡村;改善农产品质量并找寻其合理价位;帮助青年农民自我发展。农联盟的收入来自两个渠道。首先,最重要的来源是农民的会费。一般来说,每个农场必须缴纳20~40欧元的费用以及交纳每公顷1~4欧元不等的费用。第二个渠道是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公共以及私人公司的各种基金。农联盟可以从总理基金中每年获取600万欧元的特别基金和150万欧元的培训各级农联盟领导人的基金。农联盟尽力维护农民的权益,关注价格支持,强调价格对农民的重要性。农业议会成立于1924年,是一个农业职业性机构。它在全国共有116个分支机构,共有职工7750人,年度预算约为5.33亿欧元,它的收入主要来自土地税。农业议会常设委员会是一个有影响的全国性组织,它成立于1935年,由省级农业议会主席和大区级农业议会主席组成,总部设在巴黎。它以保护农民利益为目的来干预政府(主要是农业部)、议会及其他行政机构的政府行为,并代表法国省级和大区级农业议会在欧盟委员会占有一席之地。其职能主要有:一是代表农民和农业界利益。充当农民和农业界向法国政府及欧盟提出各项要求的代言人,在经济结构、规划、教育及研究、领土管理、卫生及社会事务方面做出适当的干预。二是向农民提供各项服务,包括经济研究和前景分析、向企业提供建议、研究开发和试验、促进项目的实施、帮助农民与外界联系并提供信息、对农民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15]

4.中国农村合作社

我国真正的具有自治性质的民间的农村合作社大概始于20世纪80年代。来自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的初步统计显示,到2003年,中国农村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近14万家。其中,农民专业协会约占85%,专业合作社约占10%,股份合作社约占5%。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粗略统计,到2003年底,系统内的专业合作社超过1.4万家。其中,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行业所占比例依次为44.70%、15.35%和39.95%,入社农户达到351.14万人,入股金额13.6万元。另据中国科协2002年所作的调查统计,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达9.2万余家,拥有会员约660万人。其中,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8.2万家,占协会总量的近90%;拥有会员595万人,占会员总量的90%以上。但这些统计数字所体现的合作社仍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同时统计数字本身也有重复和不协调之处。统计数字涉及的三类垂直系统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大方向一致,但由于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不能发挥整体效益。我国农村合作组织与政府之间是干预和被干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市场体制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法律基础贫弱的情况下,农村合作社需要政府支持和保护。[16]我国各地的农村合作社面临着争取获得法人资格、建立全国性垂直组织系统、减少国家干预、走上自治道路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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