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家之成立

国家之成立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盖国家之成立,以阶级之对抗为前提;而阶级之发生,又以经济的进化为前提。在经济生活极幼稚之时代,阶级无发生之可能,国家亦无成立之可能,固无论矣,即在狩猎时代,亦然。游牧民族较之狩猎民族更有一显著之变化,而成为国家成立之条件者,则有下列三事焉。
国家之成立_现代社会

第三节 国家之成立

国家之基础,建立于社会阶级对立之上。方氏族组织发展至于种族互相联合或互相征服之阶段,而社会因劳动之分工及私产制之成立产出贫富阶级对抗时,或更因征服关系产出主奴阶级对抗时,则氏族制度解体而国家发生。盖国家之成立,以阶级之对抗为前提;而阶级之发生,又以经济的进化为前提。溯人类社会经济进化之程序,最初为穴居野处茹毛饮血之时代,其次为狩猎时代,其次为游牧时代,其次为农工商业时代。兹依此程序,说明阶级发生之由来,及国家成立之经济的前提。

在经济生活极幼稚之时代,阶级无发生之可能,国家亦无成立之可能,固无论矣,即在狩猎时代,亦然。狩猎民族,纯恃狩猎为唯一生活手段,非营共产生活,不能维持其存在。是时劳动生产力极其幼稚,既无剩余生产物,斯无财产观念,故氏族组织,完全合乎自由平等友爱之精神,内部阶级区别决无发生之可能。即就对外战争言,胜者对于败者,亦仅掠夺其所有,占领其土地而已,对于俘虏,或鏖杀之,或同化之,亦无蓄为奴隶之事实,以此时无蓄奴之资力,亦无必要故也。故狩猎民族既无贫富或主奴之区别,国家决无发生之可能,今之澳洲狩猎群及北美印的安种族,虽有互相征服或互相联合之事实,而不能建立国家的行政组织以部勒而统治之,即此故也。

自狩猎时代进于游牧时代以后,畜牧成为人类主要之劳动,牛酪兽皮羊毛等出产物逐渐增加。继之而起者则为园圃耕作,其次为织机熔矿与金属之加工。牧畜农耕及家内手工业相继发明,生产次第增加,而交易以生。人类之劳动力渐有余裕,各个人一日所分担之劳动量遂以增高,于是发生新劳动之需要。供给此项新劳动力者厥为战争,战争所获之俘虏,遂成为生产之奴隶。劳动之生产力增高,财富之分量增加,生产之范围扩大,而奴隶制度之发生乃成为历史的条件。社会因第一次大分业遂分裂为主人与奴隶,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两大阶级。其与主奴阶级区别同时而起者,则为家族制度之革命,即父系制家族起而代替母系制家族,而树立单一家族之男性支配是也。各家族长财产多寡之区别即为贫富之区别,因为贫富阶级对立与主奴阶级对立,遂成为国家成立之根据。此游牧民族所以有成立国家之可能性也。

游牧民族较之狩猎民族更有一显著之变化,而成为国家成立之条件者,则有下列三事焉。其一,游牧民族营养力之根源为兽肉酪浆,故能产生体力强壮之人种;其二,生活资料之供给有一定,故人口之出产率增高,种族易于蕃殖;其三,游牧民族之武装组织,非常巩固,游牧者之行列与武装军队之行军无异,其停驻之场所与战场之野营无别,其军纪之严整与战术之演习远在狩猎民族或农耕民族之上。游牧民族内部既足以发生阶级对立之事实,又具有具体武力为富者强者所掌握,已俨具国家之雏形,苟更进一步而移徙于水草丰富土地肥沃之区域,或侵入于农耕民族之境内而定居焉,则国家遂以成立。古代尼罗河幼发辣底斯河笛格底河恒河黄河沿岸建立之国家,殆皆属于此种范畴者也。

其次,渔业民族亦有成立国家之可能。渔业民族者,海上之游牧民族也。其发达之程序,殆与陆上游牧民族同;其内部财产之差别与阶级之形成,亦与游牧民族同。陆地游牧民族以陆地为舞台,海上渔业民族以海上为舞台;游牧民族以马,渔业民族以舟;游牧民族为陆地之强盗,渔业民族为海上之强盗,此证之世界史所记古代民族建国以前之状态可知也。此外渔业民族较腹地浅耕民族或狩猎民族亦有显著之差异。其一,渔业民族多团住于富有之渔业区域,人口易于蕃殖;其二,肉食之结果能产出勇敢耐劳之人种;其三,渔舟之操纵出没,能产出严整之规律,并养成舟子之服从心,海贼生活之习惯,能造出海上掠夺之武力。渔业民族发展至此,苟更进一步,借其武力以设置便利通商之殖民地,或聚众建立都市而定居焉,即足以成立国家,古代地中海沿岸建立之国家,殆皆属于此种范畴者也。

以上所述为国家成立之经济的前提,兹更据莫尔甘恩格斯二氏所述雅典罗马日尔曼国家发生之实例,说明氏族与国家递嬗之关系。

第一,雅典国家之发生雅典在英雄时代,阿替喀四种族,由十二宗族三百六十氏族组织而成,四种族之联合,已具小民族之形式,其公共事务由议会民会及军帅处理,犹留有氏族制度之痕迹焉。迨后因海洋贸易之结果,产出财富之差别,当时氏族组织遂发生破绽,于是有变革之必要。据口碑所传,提西欧为阿替喀王之后,首先废止各种族之行政与议会及地方团体,而将一切种族之行政事宜,悉委诸雅典议会处理,于雅典设置中央政府,并制定国法以统治之。同时,提西欧又将四种族之人员分为贵族农民与工人三阶级。此种分类法,不顾虑个人所属之种族宗族或氏族,亦非以特定之氏族为贵族而以其他氏族为农民或工人,乃以职业纵分氏族之人员为三阶级者也。

海洋贸易及货币经济增大,而土地畜群及各种奢侈品之私产亦因而增大。土地买卖,物品抵当,金钱贷借,抵当证券等事相继流行,昔日由捕虏变成之奴隶,此时又益以由债务变成之奴隶。更因劳动分工之故,人民之加入职业阶级及营利阶级者愈多,于是氏族人员互相杂处,向之成为一定之土地共同团体以营共同生活者,今则因营利而分散为种种土地团体矣。为支配此类新经济关系计,不能不要求新统治机关,而国家遂应运而生。此新发生之国家,为保护其海洋贸易及船舶,又不能不创设海军。故梭伦以前,雅典人已划分阿替喀四种族为四十八区,规定每区供给军舰一艘及武装海兵,组织共同舰队,担任防御工作。此种公共权力系纠合各土地团体之武装兵士组织而成,与昔日由血族团体组成之武装自治组织截然不同,是为氏族制度解体最显著之点。其次更足以促氏族制度之解体者,厥为纪元前五九四年梭伦之宪法改革。梭伦将雅典民会议员定为四百人,每一种族各选百人,同时又依财产多寡将阿替喀全体国民分为四阶级,认定各阶级有特别之权利与义务。降逮纪元前五○九年,克里斯特尼出,遂完全废除古氏族制度,划分阿替喀全境为百区,以每区为自治的行政单位,得选任长官,会计,裁判官及僧侣,综合十区设立一地方行政团体。地方行政团体,不仅为政治的自治团体,同时又为军事上之团体,各须供给定额之步骑兵及五艘之军舰,并任命司令官。如此成立之十地方行政团体,各选派议员五十名,组织雅典议会,雅典国家之政府,即由此议会与一般公共民会组成者也。此雅典国家成立与氏族制度解体之实例也。

第二,罗马国家之发生古代罗马民族,最初由三种族结合而成,每一种族分为十苛列(即宗族),每一苛列分为十氏族。其氏族组织与古代阿替喀同,公共事务由各氏族长组成之元老院及民会(即苛列会议)议决处理之。惟当时罗马民族中已产生一种种族或家族之贵族,氏族长或元老院议员,惯例由氏族内部之同一氏族选举而出,故某特定之家族已取得特别之权威,而所谓元老院之家族遂以产生。此种家族人员称为贵族,垄断入元老院为议员之权利及其他一切职务。

不久,真正罗马人之外,又产生被征服者及移住者之阶级,此等阶级无参与行政之权利。嗣后罗马势力因征服拉丁人地方及附近区域,次第扩大,而被征服之人民及移住者,均成为罗马之人民,惟不属于古罗马种族或氏族,亦不得享有特权而已。彼等为自由人,得私有土地,有纳税当兵之义务,但不能为官吏,不能参与苛列会议,亦不能分受国家征服得来之土地。彼等实为不享受公权之被支配阶级,所谓平民阶级是也。平民阶级人数日益增加,其教育与军事智识亦有进步,遂与老罗马人之贵族阶级相斗争,而平民权利乃逐渐伸张。贵族与平民阶级斗争之结果,至纪元前五七○年塞维斯王出,遂撤去贵族与平民之差别,废除旧日氏族之组织,另就服军役之全体人民,依其财产之多寡分为六阶级,更依各阶级服兵役之人数编成百人队。有十万亚斯者为第一阶级,须出步兵八十队,骑兵十八队;有七万五千亚斯者为第二阶级,须出步兵二十二队;有五万亚斯者为第三阶级,须出步兵二十队;有二万五千亚斯者为第四阶级,须出步兵二十二队;有一万一千亚斯者为第五阶级,须出步兵三十队;不及一万一千亚斯者为第六阶级,得免除纳税当兵义务,但在形式上仅出步兵一队。同时废除旧日苛列会议,另创建百人队会议为人民会议,将有财产各阶级之公民,均纳入此会议之中,每一百人队有一投票权。由此更进,罗马国家又将旧日三种族之分割法完全破坏,另分为四个租税区域。各区均各有政治的支配权,同时又为军事上之募兵区域。至是罗马旧日氏族制度完全破坏,从新创成以土地区划与财产差别为基础之国家。此时之公共权力,为服兵役之公民所构成之军队,不仅用以支配奴隶,并用以支配免除当兵与纳税义务之下级人民。此罗马国家成立与氏族制度解体之实例也。

第三,日尔曼国家之发生日尔曼诸游牧民族,在迁徙以前即已组成氏族。至纪元前数世纪始定居于多脑,莱因,威斯笃尔及北海诸流域。其公共事务由人民会议及各氏族之首长会议与军帅处理之。首长最初由同一家族选举,迨后渐成为世袭,各氏族中遂形成一种新贵族。军帅最初亦由选举而出,自恺撒时代以后,各种族联合成立,最高军帅渐有独裁势力,已有所谓国王发生,旧日氏族组织乃开殆崩坏。此时最高军帅已成为日尔曼民族之大首领,招集有掠夺能力之武士于麾下,以组织掠夺之军队,更依武士之能力分划为若干等级。此种掠夺战争之结果,既足以破坏旧日氏族制度之自由,又足以促成王政之出现。迨后完全征服罗马帝国,国王之左右扈从,遂与罗马宫廷臣仆同为构成新贵族之要素。

日尔曼民族征服罗马帝国以后,少数日尔曼人支配多数罗马人,其政治组织即保存罗马之地方行政团体,另建一新国家以代替罗马国家。于是日尔曼氏族之代表者遂变为新国家之代表者,其最高代表者即最高军帅。最高军帅因统治被征服地域及镇压被征服人民之故,遂具有最强大之权力,因此最高军帅遂成为国王,最高军帅之军权遂成为国王之王权。至是日尔曼民族对于被征服者建立之新统治权,与氏族制度不能并存,又因两民族互相混合之结果,团体之结合渐带有地域之性质而丧失其血族之性质;旧日氏族,种族以及全民族之血统关系与制度,遂随征服事业之发展与国家之成立而衰颓而消灭矣。此日尔曼国家成立与氏族制度解体之实例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