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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制度建设的逻辑与范式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进行大学制度建设还应当超越操作主义,实现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密切关联的范式转型。大学制度具有特殊的目的和使命。“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是库恩提出的一种重要的科学哲学思想。正如库恩所指出的那样,“这两种思想类型既然不可避免地处于矛盾之中,可知维持一种往往难以维持的张力的能力,正是从事这种最好的科学
大学制度建设的逻辑与范式_大学制度价值论

大学既是一种社会组织,又是一种学术组织。大学的这种双重组织属性意味着,推进大学制度建设应当将规制价值和自由价值整合起来,既要反对规制主义,也要反对自由主义。同时,进行大学制度建设还应当超越操作主义,实现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密切关联的范式转型。

一、 大学制度建设的逻辑

大学是学术理性和社会理性的逻辑统一。要想真正维护和保障学术价值,有效发挥和释放大学的社会功能,那么,大学制度建设就必须超越“规制崇拜”或“自由崇拜”,将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和自由追求整合起来。

(一) 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大学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制度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其整体功能发挥的效果取决于谁来使用它、基于什么目的使用它。虽然制度的形式可以不断完善,制度的结构可以逐步优化,但它正如一柄“双刃剑”,合乎目的的使用可以使之发挥积极作用,反之则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制度的使用必须与恰切的目的关联起来。大学制度具有特殊的目的和使命。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它应当始终维护和保障学术价值,捍卫大学和学者的基本学术权利。但从根本上说,大学是学术性存在与社会性存在的有机统一,这决定了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大学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一,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复杂社会多样化发展的根本要求。现代社会变得日益复杂,并且继续朝着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社会的复杂性必然要求大学及其制度与之相适应。一方面,由于大学日益走向现代社会的中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功能,社会尤其是政府对大学的规制较之过去将会更加凸显。“就像战争的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 [1]因此,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必然会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大学社会功能的发挥是基于大学学术性本质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大学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过是其学术性功能的外化而已。而大学的功能性活动,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等,无不要求大学制度永葆自由追求。这是因为,缺乏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大学的知识保存、传播、发现和应用可能受到各种不恰当的干预和控制,大学学术理性难以按照自身的方式发展和完善起来。所以,复杂社会的多元化需要,诸如创造性人才的需要、高科技产品的需要、良好文化的需要等,必然要求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有机整合起来。

第二,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大学自身健康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大学不再是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孤岛”,而是与社会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为了能够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大学必须有良好的秩序、较高的效率和明确的社会责任,而这些社会性条件的获得必须依赖于大学制度规制功能的释放和发挥。正如斯格特所指出的那样:“现代组织要生存和运作,就必须有制度化安排,是制度化安排使各种行为变得规范和稳定。” [2]另一方面,大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它的学术性。这要求大学必须拥有一定的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随着社会时空条件的变换,大学制度的形式虽然会有所更新和调整,但是其根基不能改变,这个根基就是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这是由于,大学是一个按照自身规律发展的独立的有机体。正因为如此,可以说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精髓,也是其建构和运作的永恒支点。

第三,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协调社会变革和大学变革的理性诉求。制度是协调社会变革和大学变革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大学是因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的演化而不断变革、发展的,反过来,大学的发展也相应地推动着社会的变革、进步。但是,关于社会变革和大学变革之间的协调,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理念及理念的创新,而很少关注相应的制度创新。事实上,如果仅仅停留于理念层面,没有相应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这种理念很可能是一种流于形式的空洞口号。要把理念切实地转化为实践,推进大学的改革与发展,必须通过建构某种制度才能成为现实。然而,大学制度的建构绝不能完全以某一种价值观为指导,否则,它就不可能恰当地协调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变革和大学变革必然要求将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和自由追求整合起来。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如果大学制度建构单纯地坚持规制取向,那么,大学将异化为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或其他类型的组织,而不再是学术组织;如果其建构盲目地推崇自由追求,那么,大学将远离社会,成为学术象牙之塔,最终必然被社会所遗弃。

(二) 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协调大学制度矛盾的需要

实践表明,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体现在大学的一切方面,贯穿于其发展过程的始终。尽管它有积极的一面,如有助于确立大学与政府的边界,但是,如果任由其发展或对其不加以恰当地协调,那么,必将极大地影响大学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进而危及大学的健康发展。因此,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就成为协调其价值矛盾的需要。

第一,从理论角度来看,在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方面,无论是规制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其思想方法本质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单极式思维。这种思维“把本来应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分裂开。剩下的东西似乎还是一个整体和自足的存在物,但它实际上是分隔开的和孤立的散片” [3]。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机械主义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非但无法解决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而且还会促使其不断尖锐化。那么,如何消解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摆脱“两难”困境,这需要我们从方法论高度进行思考和抉择。

要想使对立的两极尽可能避免无休止的冲突,走向有机统一,理想的途径是,把对立的双方联系起来而不是割裂开来,并使之保持张力下的动态平衡,谋求关系的和谐。这可以从科学哲学中关于“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的思想中获致有益的方法论启示。

“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是库恩提出的一种重要的科学哲学思想。他认为全部科学工作既需要发散式思维,也需要收敛式思维。可以说,这两种对立的思维方式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种必要的张力,而保持这种张力则是科学进步的首要条件。正如库恩所指出的那样,“这两种思想类型既然不可避免地处于矛盾之中,可知维持一种往往难以维持的张力的能力,正是从事这种最好的科学研究所必需的首要条件之一” [4]。事实上,库恩的张力保持思想,不仅在科学领域得到普遍运用,而且也作为一种普适性方法论和认识论而受到人文社会科学的广泛关注。概言之,张力保持的思想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把对立的两极联系起来而不割裂;二是使对立的两极互补而不相互排斥;三是在对立的两极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5]可以看出,张力保持就是在对立中实现统一,在冲突中寻求整合。从思维方式角度来讲,张力保持思想所强调的就是冲突整合思维方式。就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而言,大学制度建设必须摆脱二歧式思维方式的羁绊,树立冲突整合的思维方式。

第二,从实践角度来看,不管是规制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其之于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均存在不足或缺陷。如前所述,在大学制度建设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极端的价值追求:一是规制主义,二是自由主义。规制主义强调,大学制度建设应始终坚持规制取向,表现为:在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制度建设完全以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以政府或社会为主,极力推行政府规制或社会干预,忽视大学的组织特性;在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它完全以学校行政集团为主,着力推行行政规制,无视大学的学术使命。显然,在大学制度建设中,由于规制主义极端地坚持规制取向,所以这种大学制度充满了规制意味。然而,大学是以学术为根基的,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是大学生命的真谛,学术自由精神是大学基本的精神,大学应当为每个学者自主探求学问提供和谐、包容和自由的环境。

与规制主义相反,自由主义则主张,大学制度建设应当始终坚持自由追求,表现为:在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制度建设完全以大学为主,极力强调大学自治,高度重视大学的学术组织属性;在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则完全以学术人员为主,着力张扬学术自由精神,坚持学者治校,履行大学的学术使命。毫无疑问,在大学制度建设实践中,由于自由主义极端地坚持自由追求,所以大学制度充盈着浓郁的自由精神,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和保障。19世纪初叶创建的柏林大学可能是这种情况的代表之一。具体而言,在大学外部关系上,大学制度极力维护和保障大学自治,大学的学术组织特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和尊重;在大学内部关系上,它则极力维护和保障学术自由,教授自主从事学术研究有了可靠的制度基础。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规制,柏林大学越来越远离社会的现实需要,后来政府强化了对其的干预和控制就是明证;教授也越来越保守,阻碍了更高层次的学术创新以及青年学术人员的成长。

(三) 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实现大学制度公正的客观要求

公正是制度的首要价值,诚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6]可以说,要想实现大学制度公正,首要要求就是将其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整合起来。

第一,公正性要求大学制度充分关照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究其根源,大学制度价值冲突的背后,是不同利益集团的竞争和博弈。具体来说,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反映的主要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政府的利益诉求,而自由追求反映的则主要是内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学术力量的利益诉求。显然,负载不同利益诉求于一身的大学制度必然存在价值冲突。但是,公正性却要求大学制度必须充分关照有关各方的利益表达。也就是说,它既要考虑大学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也要关注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可见,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大学制度公正性的理性要求。

第二,公正性要求大学制度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有机统一。如前所述,规制是大学制度的首要价值和手段性价值,学术自由则是其更高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可以说,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反映的主要是制度形式方面的诉求,其自由追求反映的则主要是制度实质方面的诉求。显然,这两种诉求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从公正的角度来看,前者反映的是程序公正,因为它针对的是大学制度的表现形式;后者反映的则是实质公正,因为它涉及的是大学制度的目的和结果。然而,大学制度公正是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所以,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也应当有机地整合起来。

综上所述,在对立中实现统一、在冲突中寻求整合,这就是大学制度建设的价值逻辑,是大学制度设计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健康法则”。进言之,它一方面反对规制主义,即反对在大学制度建设中仅仅关注规制价值,极端地强调外部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政府的利益诉求以及学校行政力量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反对自由主义,即反对在大学制度建设中单单重视自由价值,极端地维护和保障大学组织及其内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学术力量的利益诉求。它倾向于第三条道路,即在彻底的规制主义和彻底的自由主义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和统一。事实上,自大学产生以来高等教育中就存在着规制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冲突和选择的问题,它是高等教育制度尤其是大学制度所面对的最根本的价值冲突之一,也是大学制度主体所面对的最根本的价值选择之一。尽管规制价值与自由价值的选择是一个“两难”问题,但绝大多数人还是力图通过某种选择把两种价值在不同程度上统一于大学教育目的和大学教育活动中。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大学制度规制价值与自由价值的统一是历史的、具体的统一,正如有学者在评论教育目的中人的个性化和人的社会化之关系时所指出的那样:“所谓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就是指这种统一是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统一,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统一,而且这种统一必须具有符合当时社会主流需要的某种价值取向,统一,并不是事物双方的折中或半斤八两的拼合。” [7]

二、 大学制度建设的范式

从实践层面看,我国早在19世纪后期就已开始进行大学制度建设,但从理论层面来讲,真正自觉地开展大学制度研究则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的事情。而之所以提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这一议题,根本动因在于破解我国大学制度发展中存在的积弊和问题。

(一) 大学制度建设进程中的困境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余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不仅成为位居世界第一的高等教育大国,而且其质量和水平较之以前也有了很大提升。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面临两大基本任务:一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二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后者而言,在推进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制度的元研究,因此,迄今为止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仍然没有实质性地建立起来。

第一,在思想基础上,强调实用主义。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制度建设秉持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注重外在价值和近期目标尤其关注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政治价值和行政价值。这种制度建设路线虽然对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高等教育的内在逻辑,未能充分观照大学的性质、理念和学术使命,因此我国大学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第二,在目标上,关注秩序和效率。在某种程度上说,一直以来我国大学制度建设的主旨更多的是出于政治秩序、行政秩序和经济效率的考量,秩序价值、行政价值、效率价值远远重于学术价值。

第三,在方式上,强调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忽视自下而上的智力扩散。基于“双重规制”的目的,长期以来我国大学的制度建设主要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不管是制度制定、制度执行还是制度评估,基本上都是如此。而对于自下而上的智力扩散式的制度建构则不多。

第四,在评估方面,充分尊重来自上级或行政方面的意见,较少倾听来自学术方面的声音。

(二) 现代大学制度的质的规定性与价值意蕴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能仅仅从形式上解决问题,比形式更重要的是制度的本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当关注大学制度的本质,将本质与形式结合起来。[8]为此,当务之急是要着力加强理论研究,探明现代大学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发掘其价值意蕴,摆脱单纯从形式或技术层面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传统路径,实现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密切关联的范式转型。

历史表明,各种社会关系的维系和协调,既需要道德上的自律,更需要制度上的他律。可以肯定,健全而完备的制度系统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运转、持存的重要条件。社会系统中的学术组织的运行同样也是如此。20世纪50年代以来,大学日益走向社会的中心。伴随这一进程,大学产生了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形成了日趋复杂的内外部关系,也滋生了各种矛盾和冲突。因此,对于大学而言,由于其内外部各种关系的复杂性和发展性,制度更是不可或缺。如前所述,就其基本内涵而言,大学制度是指借以协调、制约和干预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及大学组织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大学制度既包括外部制度,又包括内部制度,是外部制度与内部制度的有机统一。这种统一性,一方面表现为内部制度在外部制度的背景下发挥影响和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内部制度的设计和建设受到外部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外部制度通过内部制度发挥其影响力,内部制度的构架对外部制度的影响具有放大和消减的双重作用。[9]事实上,大学制度的整体功能具有两重性,它既可能维护和保障大学的特殊性,尊重和认可大学的内在逻辑,也可能“摧残”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使其完全依附其他社会组织或利益团体。而这关键取决于大学制度的价值选择,取决于它由谁主导和控制。

毋庸置疑,现代大学制度同样是一种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也涉及两大基本关系的处理与协调。一是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大学与政府、大学与市场、大学与大学的关系等。二是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大学与院系、行政管理人员与学术人员、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等。大学制度的“现代性”最终可化约为对上述两大基本关系的识别、判断与抉择。尽管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非常丰富,如有学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产物,是古典传统与现代品格的融合,是学术使命与国家责任的统一,是普适性与本土化的有机结合,[10]但就其实质而言,它既是一种事实中的制度,更是一种价值中的制度,其反映和表达的主要是人们对大学制度的价值期待和理想追求。基于大学的学术性本质,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现代大学制度应当内生于大学之中,而不是其他任何力量外加给大学的,也不是学校内部非学术力量完全决定大学的制度运作。更坦率地说,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使命在于始终维护和保障学术价值。当然,在确保学术价值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其他价值,比如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行政价值。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大学是学术逻辑与社会逻辑的有机统一。

虽然理论中的现代大学制度是相对简约、抽象和普遍的,但是,实践中的现代大学制度却不具有恒定性和抽象性,而是历史的、具体的。也就是说,在不同社会时空条件下,现代大学制度的具体内涵和表现形式是有差异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认识和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坚持以下两条方法论原则。

其一,现代大学制度是适应性与超越性的统一。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看,现代大学制度应当既具有适应性,又具有超越性,是适应性与超越性的逻辑统一。说其具有适应性,是因为现代大学制度不是无中生有的,也不是脱离现实根基的,而是在继承传统、适应现实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说其具有超越性,是因为现代大学制度不是毫无原则地完全适应社会和大学的双重现实,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基于大学的批判理性和理想追求以及社会的超越性需要而不断探求新的可能性。就后者而言,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超越性存在,具有理想特性。事实上,现代大学制度之适应性和超越性的统一,不仅体现在单所大学、某一地区或国家大学系统的层次上,而且体现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学整体发展层次上。

其二,现代大学制度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从横向的空间维度来看,现代大学制度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逻辑统一。多数学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起始于洪堡。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柏林大学的建立确实“创造了一种体现大学教育的新概念”。其制度旗帜鲜明地坚持“自由追求”,“无论在学校的事务管理方面还是在研究和行政方面,这所大学拥有完全的自由” [11]。一方面,在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大学享有高度自治,其个体价值得到了认同和尊重;另一方面,在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上,教授完全掌握大学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他们不但拥有广泛的学术自由权利,而且还是大学治理的主体力量。正是因为其制度具有深厚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根基,学术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强调,所以德国模式成为“19世纪大学的理想模式”,并为瑞典、美国、日本等诸多国家所借鉴和仿效。然而,德国大学模式并没有成为一个永恒的模式,因为德国大学模式是在特殊时期、特殊国情的背景下产生的,显然这些“特殊”或国别特征是其他国家大学所无法完全复制的。众所周知,美国在学习德国大学模式上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在学习德国大学模式时它并没有选择完全照搬,而是在本土逻辑基础上进行了再创造,因而生成了别具一格的美国大学模式,这种模式随着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而成为世界大学的主导型模式,同时也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参照系。[12]英国教育家阿什比也指出:“德国对美国高等教育有深刻影响,但美国并未产生德国那样的大学。美国在其社会的影响下,出现了新型大学。” [13]由上不难看出,现代大学制度既具有共通性和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

对于我国而言,现代大学制度不仅有特殊的内涵,而且还有其丰富的内容。从内涵来看,“我们今天所要建立的现代大学制度……是针对我国大学所承担的现实使命,在解决数十年来大学制度存在积弊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大学制度。” [14]当然,这里的“新”,并不意味着与大学的制度传统完全决裂,而主要是指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大学条件下我国大学制度所应具有的品格和特质以及与之相应的形式。从内容来看,尽管我国现代大学制度也主要包括两大基本制度,即大学的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但是,出于其特殊性和存在问题的考虑,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应当包括:第一,法人制度;第二,服务性的行政组织制度;第三,人性化的教育制度;第四,学术自由的精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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