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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冲突之化解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里,虽然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了免责条款,但并未说明医务人员在紧急救治时可以不履行知情同意。医院应本着以人为本和尊重患者知情权的理念,对术前知情同意方式进行变革,深化知情同意的内涵。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手术签字”,手术签字仅仅是一种法律程序,是知情同意原则的最低要求,它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维护。

三、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冲突之化解

1.进一步明确医生的义务与权利

(1)明确医师和医院实行紧急救助措施情况下的免责规定,适度强调对医院合法权利的保护,建立健全医院的合法免责机制和减责机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这里,虽然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了免责条款,但并未说明医务人员在紧急救治时可以不履行知情同意。事实上,按照目前的卫生法律规定,如果在未履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医务人员存在无履行知情同意之过错。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敢在未履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紧急救治。因此,应该对在何种情形下医院可以不经知情同意而实施紧急救助,只要不存在技术上的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做出明确的、充分专业化的规定。

(2)明确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医院应尊重患者、家属及其关系人的知情同意权,并履行手术签字。但同时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在这里,缺乏对“其他特殊情况”的具体说明,如:在北京手术签字案例中,患者危在旦夕而家属不同意手术,且医务人员明知不手术患者就会死亡,这是否属于“其他特殊情况”之列?如果属于特殊情况,则医务人员就可以不履行知情同意进行手术,否则就必须履行。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界定。

2.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知情同意实施形式

医院应本着以人为本和尊重患者知情权的理念,对术前知情同意方式进行变革,深化知情同意的内涵。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手术签字”,手术签字仅仅是一种法律程序,是知情同意原则的最低要求,它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维护。[8]使用知情同意书目的是为了保护病人的权益,实现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是因为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而分散诊疗的风险责任,也不是作为医方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知情同意书的主要内容必须要把整个医疗的必要性,具体的技术性,相关的风险性通过专业的分析阐述出来。同时在患者或其家属签字之前还特别地强调医院和医生方面的充分说明理由和责任,让患者及患者家属及关系人,甚至一般的民众都能够理解和接受。建立医患间长效的口头告知规范,避免病人在未充分理解和接受情况下,知情同意书变成了患者自己的生命责任书。

3.加强医院的医学伦理学教育

尽管目前不少医疗机构都开展了医学伦理学教育,但总的说来还不够到位,还没有将医学伦理学知识内化为医务人员的价值理想追求。因此,需要继续构建医院医学伦理学教育的新模式。通过对医院实行伦理化管理,首抓医院管理者的伦理素质,为医院营造医学伦理学教育的良好氛围。[9]医院伦理委员会应成为医院医学伦理学教育的主体,针对临床第一线的需要开展教学研究,区别医务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医学伦理学教育内容和措施。从而树立起以人为本的主流的医学伦理观和核心价值观,建立起患者和医院利益并存的新型医患关系的新伦理和新秩序。

参考文献

[1]杨维兰、颜春松:《无名氏病人抢救的伦理问题》,《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37。

[2]戴剑波:《公民医疗权若干问题研究》,《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6):465。

[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

[4]艾永发:《论医患关系中的患者知情同意权》,西南大学.2007,4:7。

[5]王岳:《从肖志军案看我国医疗违法阻却理由的立法完善》,《医学与哲学》,2008,29(2):19。

[6]沈鸿伟、王钦清:《医疗自主权探析》,《法律与医学》,2001,4:213。

[7]邓世洲、白文俊:《从典型案例看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生特殊干涉权》,《医学与哲学》,2008,32(5):41。

[8]刘俊荣:《重新审视手术签字》[EB/OL],(2007-12-07)[2008-02-15].http://health.sohu.com/20071207/n253867701.shtml。

[9]刘瑜:《医院的医学伦理学教育》,《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8(15):4。

(作者单位:广州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注释】

[1]该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08JD720001)、广东省哲社规划项目(08C-04)、广州市社科联资助项目(08SKLY2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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