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尊严”的意义

关于“尊严”的意义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尊严”的意义,翟文所持的观点是:意义是超越经验的,而尊严是意义层面的东西,所以,尊严是超越经验的。这时小明的尊严受到影响,无论他是否知道其父母所做的实验。由此可见,尊严的意义正如所有其他意义,本质上是由当事人感受到的,而非根据某一普遍原则加以抽象的判定。尊严的意义也是如此。在这里,翟文把物质利益被侵害和尊严被侵害混为一谈了。

一、关于“尊严”的意义

关于“尊严”的意义,翟文所持的观点是:意义是超越经验的,而尊严是意义层面的东西,所以,尊严是超越经验的。翟文用一个思想实验来说明尊严对经验感受的超越性:17岁的小明受到父母的宠爱,父母对他有求必应,从不违反他的意志。小明觉得自己的自由意志得到充分满足,因而感到很有尊严。然而,实际情况是,小明的父母瞒着他同某个社会组织签定一个协约,拿小明做一个关于宠儿心理发育的心理学实验。这一实验对小明的生活有何影响?翟文的回答是:没有经验的影响,但有意义上的影响,因而有尊严上的影响;也就是说,这一实验损害了小明的尊严。翟文谈到:“对于自身尊严的经验性感受是不可靠的,甚至可能与尊严的本义截然相反。而尊严的意义性无论是否被人经验到,都在我们的生活中处于更为根本的地位。只有尊严的意义性是确定不变的东西,也只有尊严的意义性才能引导我们作出关于尊严的正确判断,尊严的意义是超越经验的。”

在笔者看来,翟文对“意义”的阐述虽有一定道理,但失之粗疏,因为它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有些草率。谨慎的回答应当是:小明父母的实验是否有损于小明的尊严,尚不明确,还取决于进一步的细节。为此,让我们把这个思想实验继续进行下去。

情形1:小明的父母真的满足小明的任何要求,包括小明离家出走,完全脱离他们以及相关人员的视线。如果小明父母这样做了,那么小明的尊严不受影响,无论小明是否知道其父母所做的实验。

情形2:小明的父母尽管满足小明的其他要求,但坚决拒绝小明离家出走、脱离他们视线的要求,因为小明离家出走意味着他们的实验被终止。这时小明的尊严受到影响,无论他是否知道其父母所做的实验。

由此可见,尊严的意义正如所有其他意义,本质上是由当事人感受到的,而非根据某一普遍原则加以抽象的判定。一般而言,我的尊严是否受损取决于我的自由意志是否被他人阻碍。换言之,我是否获得尊严取决于我的自由意志是否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得到满足,而不取决于是否有某个神通广大的人正在控制着我。从哲学上讲,我们还真的不能保证没有这样一个人正在控制我们,但这不影响我们判定自己的意志在具体的人际关系中是否被阻碍或尊严是否被损害。

翟文强调意义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甚至把它推向极端。然而,许多学者已经指出,对象的意义不同于对象的性质,后者如一瓶水的透明性、无味性和流动性等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客观性,而前者如一瓶水的意义则是因人而异的,具有较强的私人性和主观性。尊严的意义也是如此。尽管我们可以给出获得尊严的一般原则如自由意志未被他人阻碍,但是,我们却不能用这个原则仅从外部去判定某人是否获得尊严,而不顾他本人是否意识到或感受到。正如以美的普遍标准之一和谐性去判定某人眼里的“西施”美或不美,而把他本人的感受看作无关的。总之,正如美学有普遍的标准如和谐性,但其标准的意义却是因人而异的,因为人各有其对和谐的理解,因而各有其美;尊严也有普遍的标准如自由意志不被他人损害,但其意义也是因人而异的,这是因为人各有志。

翟文的另一个思想实验更为有利于笔者的观点。小强从小在孤儿院中生活,十岁时被欧阳先生收养,并且给了小强很好的生活和关爱,小强很感激欧阳先生。欧阳后来告诉小强,他的身体器官正在老化,如果没有人给他提供健康的器官,他将会在一、二年内死亡。小强毅然决定将自己的器官捐给欧阳从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其实这一切都是欧阳先生预谋的,而小强却全然不知。请问,小强的尊严是否被欧阳先生侵害?翟文的回答是肯定的。然而在我看来,恰当的回答是:小强的尊严未被侵害,尽管欧阳侵害了小强的物质(身体)利益。这是因为,小强自愿用自己的生命救助一个生命垂危的人,这是他对自己意志的实现,而无论他是否知道欧阳先生的预谋;即使知道,小强抱着“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想法仍然这样做。在这里,翟文把物质利益被侵害和尊严被侵害混为一谈了。一般而言,包括身体在内的物质利益是否被侵害是有公共的和客观的标准的,而尊严是否被侵害只是看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被他人阻碍,自由意志不必指向物质利益,也可指向精神利益或其他。

由于自由意志具有私人性和主观性,尊严也具有私人性和主观性。不过,有的意志为多数人所持有,而有的意志只被少数人所持有;被多数所持有的意志常被看作具有公共性和客观性,其实这只是一种近似的说法。真正的公共性需要被全体人所持有,由此产生的客观性不是独立于主体的客观性,而是所谓的“主体间性”。事实上,人们评价一个人的尊严是否被满足,除了看他的自由意志是否被满足之外,还要看他的自由意志是否具有公共性和客观性的普遍意志。这是因为,从长远看,只有符合普遍意志的自由意志才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可,从而真正被满足。例如,一个强盗的意志被满足之后,我们并不说他得到尊严,而是说他得到耻辱,因为他的自由意志与普遍意志正好相反。再如,一个运动员打破世界纪录,我们说他得到尊严,因为这不仅是他个人意志得到满足,而且是普遍意志得到满足。

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意志可以被普遍意志所取代,而是说,个人意志的满足只是得到尊严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一个人得到尊严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个人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这种统一使得个人意志得到长久的满足,因而是更大的满足。这近似于康德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或普遍意志或善良意志,按照康德的说法,自由意志的本质是自律而不是他律;单纯地服从普遍意志是他律,当把个人意志和普遍意志统一起来之后便成为自律。正因为此,我们不能说以上思想实验中的小强的尊严被欧阳先生侵害,因为小强的个人意志同普遍意志基本上是一致的;小强的尊严已经由他自己的自觉自愿的行为确立起来,而不受欧阳动机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