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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行医嘱时间规定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危重抢救过程中,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述一遍,在得到医师确认后方可执行,事后应请医师及时补充下达医嘱。

第四节 医嘱执行制度

1.凡用于患者的各类药品和各类检查、操作项目均应下达医嘱,并记入医嘱记录单。

2.医嘱要求清晰、准确、处理、输录、整理医嘱必须准确、认真,不得修改。

3.医嘱由执业医师直接书写在病历医嘱单上,医师下达医嘱后,在医嘱提示本上提示,交待主班护士,护士先对医嘱进行认真复查,对临时医嘱通知并督促有关人员10分钟内执行。

4.长期医嘱下达后,护士将医嘱内容分别记录在相应治疗单上,并在长期医嘱单上签全名,然后以红“√”在医嘱提示本上表示;临时医嘱执行后执行者在临时医嘱单上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名,护士以铅笔“√”在医嘱提示本上表示。

5.医嘱查对时对医嘱单、医嘱提示本和各执行单进行查对。每周一次的大查对,主要是对病历医嘱单与执行单进行查对。

6.非急救情况,护士不得执行口头医嘱。如危重抢救过程中,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述一遍,在得到医师确认后方可执行,事后应请医师及时补充下达医嘱。

7.临时医嘱须由下一班护士执行的,应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做好标本容器、特殊检查要求(如禁食、术前用药等)各项准备,并在交班报告中详细交班。

8.患者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停止术前或产前医嘱,重新执行术后或产后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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