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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院的卫生法与医政法规保障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老年法为老年护理院提供了法律保障。2.老年护理院管理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于卫生法律制度。3.我国卫生法、医政法规和护理法等涵盖了老年护理院工作与服务,以及直接对老年护理院进行规范的基本标准法规。1.老年护理院是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是受过高等和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护理或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二节 老年护理院的卫生法与医政法规保障

一、卫生法和医政法规的概述

(一)卫生法定义与特征

1.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在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以及它们内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2)综合性和多样性。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4)社会共同性。

(二)医政与医政法

1.医政是指国家依据国家权力,对社会医事领域的事物进行管理的活动。它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

2.医政权一般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在某些领域或特定的情形下,国家通过立法(含委任立法),将授权某些国有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表国家行使专门的医政权。

3.医政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国家医政活动的社会医事管理活动(含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活动),调整因医政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护理与护理法

1.护理的含义。护理的英文为nursing,原意为抚育、扶助、保护、照顾幼小等。护理基于人类需要而产生、存在。

(1)护理对象。不仅是病人,而且扩展至亚健康及健康人群;护理着眼点是人而不仅仅是疾病。

(2)护理任务。除完成治疗疾病的各项任务外,还担负治疗心理、完成社会保健任务,致力于使人的心理、社会状态呈现完满与平衡。

(3)护理目的。①在尊重人的需要和权利基础上,提高人的生命质量;②维护和促进个体健康水平,更重要的是面向家庭、社区,为提高整个人类健康水平发挥作用。

2.护理法的概念。护理法是调整护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护理法不仅直接指对护理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而且还包含与护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3.护理法的形式。护理法是卫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卫生法中的公共卫生法、医疗法等具有诸多共性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我国卫生法的表现形式中涵盖了与护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和直接对护理工作进行规范的护理法规。

4.护理法的内容。

(1)护士资格规定。

(2)护理服务规定。

(3)护理教育规定。

(4)护理管理规定。

二、老年护理院的法律依据

(一)老年法的保障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出:“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老年法为老年护理院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国务院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老年护理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及罚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卫生部令等法规

1.1994年9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中,医疗机构试行标准第七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为老年护理院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老年护理院是由医护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和卫生宣教等服务。

2.2011年卫生部《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卫生部颁发的《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为老年护理院提供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老年护理院管理法律制度

(一)老年护理院为医疗机构,是卫生系统的组成部分

1.老年护理院与卫生法中的公共卫生法、医疗法和护理法等具有诸多共性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老年护理院管理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于卫生法律制度。主要有:①预防保健法律制度;②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③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制度;④传统医学保护法律制度;⑤卫生公益事业法律制度。

3.我国卫生法、医政法规和护理法等涵盖了老年护理院工作与服务,以及直接对老年护理院进行规范的基本标准法规。

(二)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1.老年护理院是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是受过高等和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护理或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2.国家制定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是规范老年护理院的医疗护理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稳定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3.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主要规定是: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②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三)预防保健法律制度

1.国家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是加强老年护理院预防保健工作的规范。

2.老年护理院在预防保健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①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③职业病防治制度。

(四)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制度

1.为了加强老年护理院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管理,保障住院老人健康。

2.应执行《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卫生公益事业法律制度

老年护理院与之相关的《献血法》、《红十字会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老年护理院与区域发展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包括社会、经济、卫生、社区卫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中与老年护理院相关的工作原则有:

1.配置原则。老年护理院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群众需求,优化卫生资源的原则,走改造整合创建之路。通过功能改造整合,在街道和乡镇范围内形成老年护理院。所谓创建,即新建,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交通、居民需求及疾病谱等实际情况出发,创建老年护理院,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在社区的分支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统一协调,防止盲目增设新的卫生机构,避免抢滩和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其服务半径及人口配置为:在中心城区2~4公里,服务人口为5~10万人;在城乡结合部3~5公里,服务人口为4~8万人;也可根据城乡人口密集和地域特征对服务半径及人口数量做适当的调整。

2.可及性原则。按可及性原则配置老年护理院,使社区群众都有条件和机会获得相应的社区老年保健、治疗、预防、康复、临终关怀和健康宣教等综合性老年服务。

3.需要的原则。按社区老年居民的卫生需求,使社区老年居民获得更多的卫生服务,但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国家提供的社区卫生保健服务,只能是“低成本、广覆盖”和仅满足社区老年居民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的需要。

4.坚持的原则。

(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社区老年人群的需求,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共为主导。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健康促进。

(4)坚持以区域社区规划为指导,引进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社区老年卫生服务公平性,做到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

(5)坚持社区老年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结合,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6)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

5.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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