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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无偿献血,手术用血免费

时间:2022-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告知李某荣: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者,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输血时,也免交上述费用。根据该条规定,各省相继制定了落实献血者免费用血权益的规定。“无偿献血,终生受益,一人献血,全家享用”是对献血者免费权利的生动表述。李某荣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同时也是无偿献血制度的受益者。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核心提示】

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临床用血免费的权利。

【案情介绍】

李某荣是广州医学院临床类(儿科)硕士研究生,2007年10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广州武警医院住院手术,术中输血1000毫升,在出院时李某荣突然想到自己在2005年9月学校组织无偿献血活动时曾经献血,并且记得当时现场工作人员告诉他:献血证要妥善保存,凭献血证自己与亲属在将来需要输血时可以免费输血。李某荣还清楚记得当时献血活动现场“无偿献血,终生受益,一人献血,全家享用”的宣传标语。于是李某荣询问负责治疗的高医生。高医生回答:听说有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的政策,但具体内容自己不清楚,建议李某荣到医院医务科询问。经询问,医务科负责人告知李某荣:根据《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无偿献血200毫升后,献血者输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医疗机构输血费用,依照该规定,你可凭献血证和身份证办理免费用血,如果你享受医保待遇,则自己负担部分可以办理免费,另一部分由医保支付。同时告知李某荣: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者,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输血时,也免交上述费用。由于李某荣享受的医保个人需要负担的比例高达40%,李某荣让家人找到了自己的献血证在该院办理了免费用血手续,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400多元。在办理完免费用血手续后,李某荣表示:无偿献血惠人惠己,自己身体恢复后还会继续献血,为家人建立“血液银行”,为社会奉献爱心。

【案情评析】

1.“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是自愿无偿献血可持续的有力保障。

自愿无偿献血是以公民的爱心奉献为重要基础,同时也需要对献血者有一定的激励才能保障自愿无偿献血的可持续。因此,《献血法》在将自愿无偿献血确定为一项原则的同时,也对献血者激励做了一定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根据该条规定,各省相继制定了落实献血者免费用血权益的规定。如广东省在1998年9月30日颁布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14条规定:“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临床用血权利:(一)献血200毫升以上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二)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两项规定的费用,由用血者向献血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报销,经费在献血事业费中列支。”2004年7月30日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不仅肯定了献血者免费用血的权利,而且为献血者实现该权利规定了明确、便利的程序。《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规定第15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按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手续:(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办理;(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异地用血,依照本规定第15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由用血者凭前款规定的证件、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献血办与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结算。

2.医保患者“免费用血”是对个人负担部分,其他部分由医保基金负担。

由于全国各地医保水平不同,多数地区已将输血纳入医保范围,因此,“免费用血”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由献血办承担免费用血者自己负担的用血费用。对此,广州血液中心《广州市免费用血办理规定》明确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保险待遇的免费用血者,免交自付款部分;本市的医疗机构受献血办的委托,可以根据本规定代为办理免交用血费用的手续。献血者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的医疗机构用血,凭“管理规定”要求出示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3.广州市献血者的血液检测不合格的仍可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实践中,献血者被采集的血液经检测不合格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对此种情况下献血者免费用血权利,《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1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4.李某荣免交自己负担部分的用血费用合法正确。

“无偿献血,终生受益,一人献血,全家享用”是对献血者免费权利的生动表述。李某荣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同时也是无偿献血制度的受益者。特别需要强调免费用血作为一项权利,而献血证是享有该权利的依据。武警医院为李某荣办理免费用血是合法正确的。同时医院也应重视对医务人员免费用血法律规定的培训学习,保障献血者免费用血权利的实现。

【相关导读】

1.《献血法》

第14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998年9月30日颁布)

第14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献血200毫升以上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

前两项规定的费用,由用血者向献血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报销,经费在献血事业费中列支。

3.《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2004年6月21日颁布)

第15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2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16条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规定第15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按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异地用血,依照本规定第15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由用血者凭前款规定的证件、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

献血办与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结算。

4.《广州市免费用血办理规定》(2012年7月31日公布)

三、免费用血的计算标准

……

(四)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保险待遇的免费用血者,免交自付款部分。

四、本市的医疗机构受献血办的委托,可以根据本规定代为办理免交用血费用的手续。献血者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的医疗机构用血,凭“管理规定”要求出示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一)医疗机构应当指定输血科、血库或医务科负责审核献血者提供的无偿献血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无偿献血证》有可疑的,可与献血办核对、确认献血者的献血资料。

(二)经确认可以享受免费用血的,由上列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免收有关用血者的用血费用,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三)每月25日至30日,有关医疗机构将当月免交用血费用统计表等资料送交献血办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献血办在核定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后,将免收的用血费用金额支付给有关医疗单位。

五、献血者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需要在本市辖区以外范围的医疗单位用血。按照下列规定到献血办办理用血费用的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无偿献血者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无偿献血者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办理。

(三)用血者居住在本市以外,不方便亲自前往的,可以将本条(一)、(二)款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挂号邮寄到献血办办理。献血办在办妥后,将有关款项和应当退回的证明文件挂号邮寄给用血者。

(邓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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