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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毒品界定

时间:2022-04-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麻醉药品不是毒品;或者说,毒品不包括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成为毒品的前提条件是麻醉药品流入了非法渠道。否则,生产、销售、使用麻醉药品,就是生产、销售、使用毒品,这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的确,麻醉药品与毒品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并有可能成为毒品。这样,才是对麻醉药品成为毒品客观、正确的界定,才有利于打击利用麻醉药品犯罪,有利于发挥麻醉药品的治病作用、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二条对毒品的界定都是:“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笔者认为,麻醉药品不是毒品;或者说,毒品不包括麻醉药品。如果将麻醉药品界定为毒品,必须附加条件;在没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将麻醉药品界定为毒品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

(一)麻醉药品与毒品是截然不同的两类物质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属性不同 麻醉药品与毒品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麻醉药品是给患者带来福音,甚至挽救生命的物质;毒品是给健康人造成痛苦,甚至夺去生命的物质。

2.来源不同 麻醉药品是国家安排生产或经过国家批准进口获得的,毒品是擅自隐蔽制造或走私获得的。

3.作用不同 麻醉药品的作用是治病救人,毒品的作用是摧残身体、危害生命。

4.使用对象不同 麻醉药品是由医务人员用于患者,毒品是由健康的人自己给自己使用。

5.使用环境不同 麻醉药品是在医疗机构公开使用的,毒品是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隐蔽使用的。

6.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麻醉药品是为了治疗疾病,使用毒品是为了追求欣快感。

7.使用行为的性质不同 医务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是合法行为,健康人自己给自己使用毒品是违法行为。

8.管理政策不同 国家对麻醉药品一方面提倡合理使用,满足患者治疗疾病需要;另一方面加强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对毒品禁止使用,防止其危害人民身体健康。

(二)麻醉药品成为毒品的条件

从麻醉药品与毒品的特性看,二者的特性是一样的,即都具有产生依赖性潜力的特性。麻醉药品具有产生依赖性潜力的特性,只能认定麻醉药品具有成为毒品的可能,如同人有成为罪犯的可能一样。界定麻醉药品是毒品有个条件,即在对麻醉药品管理不善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下。否则,是对麻醉药品的界定错误,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如果不加条件地说麻醉药品是毒品的话,犹如说人是犯人。如果说人是犯人的话,谁也接受不了。因为,人要成为罪犯也要有个条件,即做了违法的事,并构成定罪条件。

(三)界定麻醉药品是毒品存在逻辑错误

如前所述,人成为罪犯,其前提条件是做了违法的事,并构成定罪条件。麻醉药品成为毒品的前提条件是麻醉药品流入了非法渠道。所以说,简单地界定麻醉药品是毒品存在逻辑错误。否则,生产、销售、使用麻醉药品,就是生产、销售、使用毒品,这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事实上,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生产、销售、使用麻醉药品从未受到《刑法》的制裁。因为生产、销售、使用麻醉药品是在政府领导、管理、允许下进行的。

(四)将麻醉药品界定为毒品的后果

不加条件地将麻醉药品界定为毒品,抹杀了麻醉药品与毒品之间的区别、混淆了麻醉药品与毒品的界限,模糊了麻醉药品与毒品的关系,歪曲了麻醉药品的本来面目,忽视了药品的含义,践踏了药学理论,导致了人们、特别是医务人员对使用麻醉药品的恐惧,进而导致患者用不上麻醉药品,疾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最终受害的是患者。

(五)对将麻醉药品界定为毒品的建议

的确,麻醉药品与毒品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并有可能成为毒品。这种内在联系集中体现在二者都具有产生依赖性潜力的特性。因此,在一定条件下,麻醉药品可能成为毒品。为此,建议在《刑法》和《禁毒法》中增加将麻醉药品界定为毒品的条件:即麻醉药品在“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下”是毒品。这样,才是对麻醉药品成为毒品客观、正确的界定,才有利于打击利用麻醉药品犯罪,有利于发挥麻醉药品的治病作用、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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