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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的立法概况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中并未使用“医疗质量管理”这一术语,但却第一次提出了医疗质量的内涵。卫生部对每一级医院均制定了“医院规模”等七个方面的相关标准,其中也包括了“质量管理”的相应标准。上述几个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为当前医院进行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了法规性依据,同时也表明各级医院必须遵照法规实施医疗质量管理。

1982年,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布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该“条例”共七章三十条,其中第五章第二十三条指出:医疗质量是衡量一个医院服务思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并规定对诊断符合率、治愈率、抢救成功率、病死率、病床周转次数、平均住院日、门诊人次、差错事故发生率等指标要经常进行检查、总结、研究,以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虽然《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中并未使用“医疗质量管理”这一术语,但却第一次提出了医疗质量的内涵。

1989年,卫生部开始在国内推行“医院分级管理”,将我国医院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分为一~三级医院,并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级别(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卫生部对每一级医院均制定了“医院规模”等七个方面的相关标准,其中也包括了“质量管理”的相应标准。

1992年3月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增设了“质量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医疗质量管理的运行方法等作了七条规定。

1993年9月,卫生部针对国内一些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疏于管理的现象,再次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卫医发 [1993 ] 第31号文),该文将“确保医疗质量”定位为医疗工作的头等任务和医院现代科学管理的核心地位。同时把服务态度定为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明确要求把改善服务态度纳入到质量保证方案中。

上述几个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为当前医院进行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了法规性依据,同时也表明各级医院必须遵照法规实施医疗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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