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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炎治成植物人,医院赔偿万元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53万元。急性喉炎、急性会厌炎是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疾病中最危重和紧急的病症之一。目前,各大医院的气管切开术普遍由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生执行。而相当多的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生人数还不多,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场完成手术。

案例简介(媒体报道)

2003年12月19日凌晨,49岁的张某因咽喉不适,无法下咽,疼痛剧烈,并伴呼吸困难,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北京某医院治疗。120急救医生检查后作出了急性喉炎的诊断,并向医院急诊医生转述了病情。

医院病历记录记载:患者凌晨1点急诊入院后给予吸氧、抗感染等常规治疗;凌晨4时20分,行环甲膜穿刺、吸氧,效果不理想,拟行气管插管。因患者喉头水肿,行气管插管(经口)困难,病人因长时间缺氧导致呼吸心搏骤停,紧急行心肺复苏术等处理。4时30分患者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出院时处于深昏迷状态,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缺血缺氧性脑病、呼吸心搏骤停、心肺复苏术后、急性喉头水肿、气管切开术后、机械通气术后等。

而患者家属的陈述却是:急诊医生接诊后与五官科主任联系,要求其到急诊室,五官科主任表示不能赶到,要求马上进行气管切开,接诊医生认为气管切开需两人进行,自己无法操作。此时,张某呼吸愈加困难。经家属再三要求,接诊医生派护士给ICU医生打了电话,要求其协助进行气管切开、插管。ICU医生到急诊室后,接诊大夫却告知:病人病情已稳定。于是ICU医生离开了急诊室。不久,张某病情进一步恶化,呼吸困难加剧。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急诊医生派护士给麻醉科医生打电话,要求其到急诊室协助。之后,急诊医生、护士开始对患者实行气管切开、插管。由于拖延时间、未能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在对张某实行气管切开、插管时突然呼吸和心搏骤停,急诊医生、护士几次未完成插管,麻醉科医生到场后,张某经抢救恢复心跳。但因长时间的呼吸困难,导致张某大脑严重缺氧,出现脑水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一系列并发症,造成张某长期昏迷,成为植物人状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作出鉴定结论:张某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再次鉴定。为了切实查清事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5月,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作出鉴定。认为:①医院对患者张某急性会厌炎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未安排耳鼻咽喉科医师值急诊班;被请会诊的耳鼻咽喉科医师不到现场亲自诊治患者,仅口头指示立即行气管切开术,急诊科医师也未及时执行;急诊值班医师对急性会厌炎是耳鼻咽喉科危重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病情的判断不准确,未向家属交待病情,请耳鼻咽喉科、ICU会诊未填写会诊单;被请会诊的ICU医师未亲自诊查病人,也未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②该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病情未得到及时确诊和有效的治疗与控制,并因此造成患者大脑慢性缺氧时间过长的主要原因。认定该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由于急性会厌炎病情危重、发展迅速,也是造成患者目前植物人状态的因素之一,故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患者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级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院在对张某急性会厌炎诊治过程中,违反了有关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张某病情未能得到及时确诊和有效的治疗与控制,并因此造成患者大脑慢性缺氧时间过长的主要原因,该医疗过失行为与张某呈现的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依据民事侵权行为的过错规则原则,医院依法应对张某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张某目前呈现的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53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网络帖子

1.时间就是生命,有些事情确实要果断采取措施。

2.环甲膜穿刺,小孩见识,如果谁再提这种方法,罚他把鼻子堵起来,用穿刺针呼吸试试,不憋死才怪了。我是县级医院医生,在某大医院进修期间,环甲膜切开救了5个急性喉梗阻患者,每到过节就给我送红包,我不要是绝对不行的。

3.耳鼻咽喉医生,必须知道什么时候该干什么,不会环甲膜切开就不是合格的耳鼻咽喉大夫!

4.时间就是生命!

经验教训

急性喉炎、急性会厌炎是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疾病中最危重和紧急的病症之一。急性喉炎多见于儿童,而急性会厌炎多见于成人,两病治疗原则大同小异。治疗主要是解除呼吸道梗阻问题,一般情况下,早期应用皮质类固醇类药物和抗生素,配合吸氧治疗,一般均能治愈。应该嘱患者住院或留观,床旁备气管切开包。遇有发病凶险、三度呼吸困难、出现三凹征者,应立刻实施气管切开手术。

实际上,气管切开术是各临床专业医生应该掌握的手术操作之一。该案例中存在下面问题:

接诊医生认为气管切开需两人进行,自己无法操作。在危急中,一名医生应该可以自己完成气管切开术,实在困难,找一名实习医生或护士完全可以完成手术。

急诊医生接诊后与五官科主任联系,要求其到急诊室,五官科主任表示不能赶到。看上去好像有不到场的理由,但是,这实际上说明该院存在执行医疗制度缺陷问题。主任可能确实有事不能及时到达,但是,可以安排其下属医生立刻到达现场进行手术。

ICU医生到急诊室后,接诊大夫却告知:病人病情已稳定。于是ICU医生离开了急诊室。不久,张某病情进一步恶化,呼吸急剧困难。从上面描述中不难看出,接诊医生对患者病情判断存在问题,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也许是经过短暂的吸氧、到达医院后患者情绪稳定而暂时出现好转迹象。但就是这种假象欺骗了医生,延误了抢救时机。如果此时在ICU医生协助下完成了气管切开术,也许所有问题都可以避免了,教训是深刻的。

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急诊医生派护士给麻醉科医生打电话,要求其到急诊室协助。说明接诊医生责任心不强,是在病人家属的督促下找来麻醉医生。

急诊医生、护士几次未完成插管,麻醉科医生到场后,张某经抢救恢复心跳。说明急诊医生进行气管切开术确实存在技术问题,今后要强化训练。

目前,各大医院的气管切开术普遍由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生执行。而相当多的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生人数还不多,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场完成手术。因此,建议各大医院要强化训练,做到临床各专业医生都能掌握该项抢救技术。

(马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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