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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变迁的目标取向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伴随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颁行,学校的权利得以拓展,从而更进一步激发了学校的组织活力。目前,中小学校除了拥有《教育法》中所规定的相应权利之外,至少已开始逐步享有以下三项权利:第一,学校资源的自主利用权。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对教育政策变迁中目标取向的判读,其实质为制度文本的应然取向分析。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教育政策变迁中,人既是政策变迁的作用对象,同时也是政策变迁的主体。因为,人们对需要和利益的追求,构成政策变革的内在主体动因,进而决定着政策变革的方向和内容。因此,教育政策变迁及具体制度安排的调整,其目标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尊重人的切身利益为主要手段,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调动制度变迁主体的积极性,充分激发教育政策变迁主体的内在动力。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政策的频繁动迁及其导致的灾难性后果,促使政策决策者逐渐形成理念共识:要想真正改变学校教育的原有状貌,促使改革理念在学校场域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就必须避免改革的“应急”化;就必须想方设法使学校真正成为改革的主体,确立学校的自主变革地位;就必须想方设法激发学校场域中个体的改革热情与活力,培养他们进行学校管理改革、课堂教学改革的愿望与能力。审视三十多年来我国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进程,可以说,所有有效政策变迁,均以学校组织活力和教师个体活力的激发为主要目标指向。

1.旨在激发学校组织活力的教育政策变迁

例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针对上述状况,要“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则“逐步使中共中央的决定走上了国家化、法制化的轨道”[6],即政府对学校管理应做到“有法可依”,以避免过度膨胀的行政权对学校办学活动的影响和干预。而1995年的《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中小学校应拥有的权利做了相应规定,确认学校在办学活动中,具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管理学生权、颁发证书权、管理教师权、管理设施权、拒绝非法干涉权等权利。

伴随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颁行,学校的权利得以拓展,从而更进一步激发了学校的组织活力。目前,中小学校除了拥有《教育法》中所规定的相应权利之外,至少已开始逐步享有以下三项权利:第一,学校资源的自主利用权。对于学校范围内服务于教育活动的人、财、物等资源,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策、自行支配。在学校资源的自主利用权中,财经权最为重要。因此,学校能否自主支配日常行政和业务费用,是彰显学校资源自主利用权的最重要标志。第二,人事权。教师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对于教师的质量和规格,作为用人单位的学校最有发言权。所以从优化教师队伍的目的出发,教师聘任权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以来,已有部分中、小学校,尤其是重点学校和示范学校在实质上逐步享有教师聘任权。第三,课程设置权。众所周知,我国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促使中小学校获得一定课程设置权的溯源。在改革过程中,国家多次借助教育政策,对传统集权式的课程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建立国家、地方、学校为主体的三级课程管理体制,使中小学校拥有计划、开发、安排校本课程的权利。

简言之,教育政策变迁使得那些长期积淀下来的经验性或理论性的认识,上升到法律文本与政策文件的高度,从而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统一性、规范性的要求。而对于现实中的中小学校来说,教育政策中诸多涉及学校教育层面的规范和要求,既为中小学校提供公正、安定的外部环境,昭示着教育管理向“依法治校”方向的迈进;同时又是广大中小学校变革与发展的重要航标,为中、小学校查找发展中的问题和缺陷提供了评价依据。

2.旨在激发教师个体活力的政策变迁

在本质上,教育是人的活动,教育活动能否顺利开展,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人是决定性因素。学校场域中的人大致可分为三类,即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他们既是具体学校变革行为的原动力和执行者,又是判定学校是否具有自主地位的重要指标。因此,如何促进学校场域中的人的变革,尤其是教师群体的变革,使其获得身心的解放,萌生改变学校的主动意识和自觉参与行为,是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另一重要目标。

为此,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改革教育体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重要的是要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在教育体制改革中,必须紧紧地依靠教师,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关学校自身的重大改革都必须经过教师充分讨论”。1993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在分配上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与国家教育政策的规定相呼应,大多数的中小学校通过对教师内部管理制度的调整,把教师的工作业绩与收入、荣誉、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挂钩,从而达到促进教师努力投入教育教学之功效。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对教育政策变迁中目标取向的判读,其实质为制度文本的应然取向分析。基于教育政策变革的实践进程,我们一方面认识到,制度现实态势与制度文本指向间的显在鸿沟;另一方面也深刻感知到,制度文本本身尚存在进一步变革的空间。

首先,教育政策变迁中的学校自主权确实有所扩大,但学校作为基层教育组织,在教育管理体系中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的状况没有得到实质改变,其法定的权利既在内涵上缺乏具体化,又在行使中处处受束缚。而其所在区域的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并非仅教育行政部门),均有凭有证,能对学校下指令、提要求。于是,学校领导经常困于应付外来的种种干预,而师生的正常教学秩序也不时遭受干扰。

其次,为确立教师的变革主体地位,外在制度条件的变化——如涉及组织结构、评价机制、科研奖励、薪酬待遇等方面改革,已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师教育观念与教学策略的变革,但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积极的、能引导教师增强对自身知识、能力和专业意识关注的制度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显而易见,教育改革中教师个体积极性的提升,不仅需要外在的控制手段,更需要把教师看作是自身发展的主体,需要倚重教师自身的力量。换言之,教师的主体发展地位,有赖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即应该在制度层面提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平台,提供教师学习、合作、培训的机会,以激发教师自身的发展动力,增强教师对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提高教师对自身职业价值和社会责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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