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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农服务合作社的发展新路初探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作为正在建设中的国际化大都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60年间,其广博的郊区农业地位与功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对这类生产合作社的管理与指导只要当地的政府及管理部门给以关注、帮助与支持就可以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

上海作为正在建设中的国际化大都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60年间,其广博的郊区农业地位与功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曾经主要为城市居民提供口粮、蔬菜、农副食品的郊区,随着城区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它的地位已经大大下降。因此,作为主要是为农服务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农村发挥过重要作用的3个“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上海已经或即将经历脱胎换骨的变化,以适应上海这么一个现代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需要。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轨迹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由农业劳动者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

应该说,当初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比较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它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民将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农民参加社内劳动。初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报酬。社员的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来领取。社员除参加社内劳动,还可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其他家庭副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所有。这样的初级社,既促进了生产,又符合农民的意愿,较快地发展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在全国范围内,1950年还只有18个初级社,处于刚萌芽的状态,1953年就发展到了1.5万个初级社,而到1954年,短短一年的时间,初级社的数量就发展到了11.4万个。

但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认识上的片面性,政府决定将农民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也就是公有,土地改革的成果就这样消失了。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跨出了违背农民意愿、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第一步;高级社普及没两年,又片面强调“大”和“公”,提出并组织了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在“大跃进”、“放卫星”的背景下,农业生产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农民的生活水平每况愈下。

经历了“十年动乱”以后,农民迫切希望能有符合大家意愿的方式来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中华大地,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新型生产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人民公社也随着政社分开而自然解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各种专业类的生产合作社又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土地的种植和管理正在朝一些经营大户们集中,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生产组织正在发展起来。总体来看,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以及农户个体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目前我国农村大多数专业类的生产合作社经营范围都不太大,能跨县、跨省经营的还只是凤毛麟角。因此,对这类生产合作社的管理与指导只要当地的政府及管理部门给以关注、帮助与支持就可以了。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是政策扶持的总要求,各地政府以落实文件的措施就是推进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轨迹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

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类似银行的金融类机构,但又不同于银行。信用社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用社是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

(2)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以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为主。

(3)信用社的业务对象主要是合作社成员,业务手续简便灵活,服务范围深入基层。

信用社的这些特点及其运作模式,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相吻合的。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方式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农民也不仅仅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产方式了,农村之间的交流、交往与变迁都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信用社这一农村经济中的主要血脉,也已经发生相应的变化,走改革发展之路是必然的。

首先,信用社的出资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甲子过去,尤其是经历20多年“左”的思想影响,大多数信用社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原出资人的钱物都退还了;有些信用社在组建之时就是按政府指令而组合的,本身就无所谓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经历过这么多年的整顿、改革,信用社的产权状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其次,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不浓,再加经营者的能力及水平所限,各地的信用社普遍存在严重亏损和沉重的历史包袱。2001年曾做过统计,全国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达5 290亿元,占当年贷款总额的44%;其中46%的信用社亏损,亏损金额超过160亿元,历年累计的亏损挂账1 250亿元,有58%的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因此,信用社的改革已经是迫在眉睫。

这十几年,尤其是2003年以后,按照国务院(2003)15号文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遵循“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信用社的改革如火如荼地推进。这次改革是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一次全面改革,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明确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三是消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国家在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政策扶持。通过改革,形成了“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信用社自主经营”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县级信用社大多成为一级法人,地(市)级及以上的信用社大多成立联社或者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合作制);原有的不良资产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以多种方式逐步得到化解;在继续坚持为农服务的前提下金融业务也得到了很好的拓展。应该说,经过这些年的改革与发展,信用社已经走上了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三、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轨迹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诞生是顺应了农村的生产与农民生活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的销售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商业性机构,它的成立与发展是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新农村建设与发展同步的。

最初,供销合作社包容的范围是很广的,除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他的内容几乎都包括在里面,即供销、消费、信用、运输、渔业和手工业等。1950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等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就把这几个方面的合作社组织都包罗在里面。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不少合作社组织的情况有了变化。手工业合作社单独组织系统和全国性领导机构,城市和工矿区的消费合作社转为国有商业组织,信用合作社划归银行管理,渔业合作社归入水产部(以后就进入了农业部)。这样,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就自然而然地改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在1954年7月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标志着供销合作社新的体制正式诞生。

此后,供销合作社在全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城市到农村相继建立了批发和零售机构,形成了上下相连、纵横交错的全国性的流通网络。供销合作社的足迹遍布广大农村,本着为农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供应农民生产资料,推销农副产品,廉价向农民供应基本生活用品;同时,接受委托,大力收购农副产品,供应城市和工矿区。应该说,当时的供销社成为联接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恢复国民经济、统一财经、稳定物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1958年以后,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多次撤并,陷入了“生存危机”。从中央政府到地方,由于对经济发展的规律与需求认识不清,多次将供销社与国有商业机构合并,供销社的资产也被收归国有(1958年6月中共中央曾下文,决定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面临“解体”。当然,它为农服务的领域与内容并没有形成空白,而是让政府部门与国有商业机构去填充了。直至20世纪80年代,在供销社职工的努力下,中央政府下文,重新恢复了供销社从上到下的各级机构,并且要求通过体制改革,供销合作社要逐步做到“三性”(就是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推进“六个发展”(就是发展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农村商业网点、发展科技教育)。以后,各地供销社又结合各自特点,积极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努力建设以骨干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技术等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的综合经济体。2009年年底,国务院又专门下发了40号文,提出了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县及县以上的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未参照的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社有企业要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根据这些要求,各级政府都注意了加强对供销社的领导。相信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各地供销社会进入良性发展的健康轨道。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苏、浙、皖等地的供销社都得到了政府的明确指示和支持,这些省的供销社有企业发展迅速,有的已成为全国500强之一的现代商业集团。

四、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农业、农村与农民

我们讨论合作经济的发展,不能离开所处的环境与背景。作为地处上海这样一个正在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特大型城市,合作经济的情况应该具有更多的差异性。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近30年来,上海市农业的总产值从每年不到20亿元人民币发展到现在每年已经超过了260亿元,增加了十几倍,但是在上海市的国民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却从原来的将近5%下降到不到1%(去年只占0.8%);而上海市郊区农村的户数、人口及从事农业的人数也在锐减,近10年间光是农村的户数就减少了15%以上,从事农业的人口更是减少了35%以上。反过来,农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年间增长了7倍,从1995年的1 665元增加到2009年的11 385元。

这些数字说明了这么几个情况:

(1)随着上海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推进,郊区农业的地位在逐年下降。上海的郊区曾经要解决市区人口的口粮自给、蔬菜自给……现在都已突破了要求的底线;当然,农业用地的面积还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不能少于20万公顷(原来要求口粮自给时的农业用地的面积是不能低于30万公顷)。

(2)上海市农业经济的发展是与上海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的,当然,发展的速度不如整个上海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近20年来,上海市的国民生产总值从每年不到800亿元人民币发展到每年15 000亿元,将近是20倍的增长速率;郊区农业的发展也是快的,而且要克服的困难更多,从每年的30多亿元人民币增长到每年110多亿元,但是其增长速率不到4倍,这样,市郊农业的产值在上海市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率就大幅度下降了,市郊农业的作用与影响已经到了非常微小的地步。

(3)郊区农村的人口也越来越少。20年前,郊区农村的人口大约还有400多万,现在只剩下100万左右了,减少了75%;郊区农村人口占上海市户籍人口的比例已经从20年前的35%下降到8%,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例则从20年前的30%下降到现在的6%,其中的农业从业人员的比例更低,大约只占到全市常住人口的3%,是上海市各类从业人员总数的5%。

这些数字表明,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中,农业、农村、农民所占的份额是逐年递减的,而随着城乡二元体制问题的逐步解决,“三农”的数量还会更少,这就是说,为“三农服务”所涉及的服务对象的数量是相当少的,还会越来越少;另外,为农服务是上海市和区(县)两级政府都比较关注的内容,就好比是“弹钢琴”,这个音符不是最强音,但却是不可缺少的;同时,合作经济所涉及的金融、商业、物流等行业都可以在一定政策的导向下去为上海郊区服务,也就是说,为农服务并不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专利。我们有必要在这些数据分析所反映出来的内涵上来思考上海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之发展。

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来推进上海地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改革、转型和发展

上海是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型城市。当前,按照国家的要求,上海正在努力建设“四个中心”,力争尽快建成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

作为在上海的、主要为上海的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适应上海的发展形势,尽快推进改革和转型。

有几个原则是必须要注意的:

(1)产权要明晰。所谓合作经济组织,原来都是劳动者、主要是农民,以自愿为基础,将资金、土地、生产资料等合在一起,通过互助、自助来推进生产和消费。这些经济组织的产权人应该是出资者,很多是个人。经过60年的变迁,原有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绝大部分出资者已经拿回了资金或物资,合作经济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被按照国有经济在管理。因此,现在来明确产权,一定要实事求是。除了新成立的农业上的专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已经存在有几十年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必勉强在集体所有、社员个体权益等概念上“兜圈子”,一切从有利于发展的角度出发。

(2)经济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阶段,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适应市场的需求。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之中,垄断经营、独家销售、计划供应的情况正在消失,注意公平、讲究效益的观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让职工的收入也得到同步增长,这一理念正在变为实践。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一定要与这些形势相吻合。

(3)政策是导向。这些年来,国家对农村的生产合作、信用合作、供销合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文件,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要经常研究、分析这些政策与要求,思考合作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同时,中国之大千差万别,各地政府又在总的导向下会出台一些适应当地情况的政策,及时了解并掌握这些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区别就没有特色,在区别上研究对策就能把事情做得更好。

从上述原则出发,笔者认为,上海郊区的或者说上海市涉农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走出适合自身特点的不同的发展之路。

(1)关于上海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现在的上海郊区功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减少了,工业和服务业都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在农业生产领域,大部分农民还是以村为单位在进行劳作。但是,农村的劳动力在逐年减少,青壮年农民通过读书或者务工等渠道离开了农业生产第一线。目前在上海郊区农村从业人员共有350万,其中从事农业的人员只有11.3%,即不到40万。因此,很多农活已经雇用了不少外地民工在干;除了使用大型机械,本地农民在田里干活的数量已是非常少了。从统计数据来分析,至少三分之一的农户已经将承包地租出或转出,其他在承包的农户则大量雇佣外来民工在干活。而从这些承包土地的农户来看,98.6%的农户实际经营的耕地面积在10亩及以下,其他的,经营10~20亩的有4 300户,占0.7%;20~30亩的有1 100户,占0.2%;30~50亩的有1 300户,占0.2%;50亩以上的有2 100户,占0.3%。可见在上海郊区能够规模经营的农户,其比例是非常低的。因此,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郊区农村又重新自愿组织起了一些专业性的生产合作社,但是其数量是很少的。在上海郊区10个区(县)的108个乡(镇)中,只有55个乡(镇)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运作,平均每个乡(镇)只有5.8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数为66 149户,只占本地农户的7%;一个乡(镇)中参加生产合作的农户平均为1 203户,可见数量是相当少的。上海郊区的农业,围绕着现代化的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积极支持和引导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和发展,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当然,这必须是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互相合作的行为,区(县)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积极予以导向和支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扶持内容。可喜的是,有些农民企业家赚了钱以后反哺农业,合伙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些企业或组织主动与农民合伙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上海郊区已经出现了成百亩、上千亩规模经营的葡萄生产合作社、芋艿生产合作社以及规模较大的合作经营的养猪场、养鸡场等,只要政府支持、政策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会健康地发展起来。

(2)关于上海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上海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除了吸引国内外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来上海落户,对本地的金融机构也应该积极加以扶持、积极推进发展。上海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早已经改成了商业银行——上海银行,而上海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则因为网点分散,数量众多,再加上前些年经营管理不善,全系统累计形成了100多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其改革与发展的步子相对滞后。2004年以后,落实国务院(2003)15号文件,在上海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银监局的监管下,多方筹资化解了不良资产,将234个独立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市联社,改造成了一级法人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这几年的发展势头相当不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产权已经非常明晰,国有资产为主要股本,同时吸纳了包括国外银行的资本在内的多元投资,完成了国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面对当前银行同质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现状,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不改为农服务的宗旨,积极参与村镇银行的建设,加大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力度;同时,在城区又推出便民、利民的“便民银行”,改变银行晚上都“打烊”的状况,提出“你下班、我上班”的口号,继承农村信用合作社“微笑服务、满意服务”的优良传统,走出了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由于上海农业、农村、农民的数量在整个大城市的范围内只占较小的比重,而且还在呈下降的趋势,又由于上海正在致力于尽快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因此,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已经逐渐把拓展服务的范围从上海的城乡朝周边的省份辐射,并且正在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苦练“内功”,不断提升银行的品级,争取迈出更大的发展步伐。当然,对于这么一家已经发展到资产有数千亿、每年利润有数十亿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政府加强领导和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3)关于上海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作为有着60年历史的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其命运是同全国供销社系统的成员一样的。由于对农村商业的规律认识不清,60年间被几次撤并,然后又重新恢复建制。20世纪80年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曾经率先整体“下海”,脱离了政府序列,按照市场化的机制来组建企业集团。应该说,那几年是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的辉煌时期。

但是,产权问题一直是供销社的一个头疼的问题。理论上讲,供销社是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合作组织起来的。但是,世易时移,经过60年的变迁,出资人都已经找不到了,集体的合作经济已经无法确切说出这个“集体”的成员。由于中央政府有文件,国务院(2009)40号文件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一级地方政府敢于明确地将供销社的产权认定为全民所有或者说国有。在20世纪90年代,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的农业资料供应公司经过充分的准备、顺利通过了证监会的辅导、在准备上市的最后时刻,就是在产权这一关上“败下阵”来——因为公司的出资人不明确不能招募股份。这给了该公司职工非常沉重的打击。经过了近20年的改革与发展,这个问题应该是能够解决了。去年国务院40号文件中已经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令人困惑的问题在这里迎刃而解了。因此,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可以来研究并推进社属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由于为农服务主业的萎缩,再加上老企业冗员的增加,供销社的历史包袱沉重,下岗待岗的职工数已经超过了在岗人数,一度发展缓慢、步履维艰。国务院(2009)40号文件又指出,要“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应该说,这个文件是春风,吹散了供销社发展途上的云雾。现在是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一定要抓住机遇,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加快企业转型速度,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把社有企业做大做强。这样,就能增加企业的活力、提升企业的实力,也能够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更好地凝聚职工的人心,同心同德、团结奋斗,有效促进企业发展。

至于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本身的几十号人,因为他们还承担了供销合作系统的上传下达的行政职能,对上海市为农服务的“新网工程”承担了管理和建设的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可以参照公务员法来进行管理。这一点,国务院(2009)40号文件也明确了:“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当然,这些内容都需要上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式确定并制定管理的办法。

上海郊区原来的10个区(县)都有供销社,大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了社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区(县)的商业中成为有影响的骨干企业。他们的经验值得借鉴。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完全可以放下架子,“不耻下问”,学习一下区(县)成功的经验。不求名分,但求实效,这是企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理念。

过去的10年,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已经成功地进行了企业重组、人员分流、经济上已经扭亏为盈,现在只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陈旧观念和理念的束缚,主动争取上级政府的支持,积极稳妥地、大胆细致地推进改革,发扬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尽快适应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壮士断腕”之决心,鼓士气、找合作、拓业务、创业绩,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可以重塑辉煌。

综上所述,上海为农服务的合作社应该结合上海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走上更好的发展新路。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循着专业合作社的道路加快发展,区(县)政府应该积极帮助并给以政策扶持;信用合作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商业银行的发展规律,对外拓展、对内做实,同时继续做好为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服务;供销合作社则应在政府的有力支持下,尽快推进社企分离,下力气把社属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在反哺农村时形成更有效的经济支撑。

参考文献:

[1]《上海年鉴》。

[2]《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上海金融时报》,2007年1月11日。

[3]《中国供销合作社六十年》,《中华合作时报》,2009年10月9日。

[4]《上海供销合作社党史大事记(1949—1987年)》。

*此文原载《科学发展》,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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