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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私学”“以法为教”的文教政策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鞅后来虽死于非命,但他所创立的以法治国的政策一直为秦国所沿袭。韩非认为,破坏法令权威性的一个大敌就是民间私学。可见韩非的观点正适应了秦国的治国传统,也是秦统一后禁私学、以法为教政策的最好注释。不过在对待游士方面,秦统治者并未坚持实施商鞅主张的排斥政策,实际上商鞅本人就是由卫国至秦国而得到重用的一个游士。另外,秦又确有限制游士的制度措施。

一、以法治国、禁锢言论的传统

秦本为处西戎之地的嬴姓部族,西周覆灭,秦“将兵救周,战甚力,有功”[1],被周平王封为诸侯。此后秦逐步兼并戎族地盘,遂尽有西周故地,但中原诸侯长期以来总是将其视为戎夷,不大与之来往,故秦国的治国方略及其制度具有更多的自身特色。还在春秋前期,由余就对秦穆公批评了中原各国以诗书礼乐为政“乃中国所以乱也”。他指出:“夫戎夷不然,上含淳德以遇其下,下怀忠信以事其上。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治,不知所以治,此真圣人之治也。”[2]于是秦国遂不盲目仿效中原制度,而走自己的发展之路。

战国初,秦国用商鞅为政,进行变法以图富国强兵。商鞅是法家早期代表人物,而法家是极端专制最狂热的吹鼓手。本着“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的鄙视一般民众的态度,商鞅认为:“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3]法令就是要体现统治者意志,而臣民必须无条件执行。商鞅出五十金,重奖遵照告示将一根木头从南门扛到北门者(这本是轻而易举的事);对违反法令的太子,虽不能处罚本人,则刑惩其师傅,都是为了彰明法令的严肃性。“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其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4],开辟了以严刑镇压非议法令言论的先河。

要做到民不议政,最彻底的办法是杜绝民间学术活动。商鞅力主“贱游学之人”[5]。因为游学之人越多,从事耕战之人越少,“民以此为教者,其国必削”[6]。而且民间学术兴盛势必造成观点纷纭、思想混乱,而动摇法令的权威性。商鞅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7]既然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应以法令为准则,所以学习的内容也应以学法为主。商鞅主张:“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8]《韩非子·和氏》记载:“商君教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法,燔诗书而明法令,寡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学。”当时焚诗书并无明证可验,且秦处西戎,儒者罕有入秦者,民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9],恐怕也没有多少《诗》《书》可付诸一炬。但明法令、防私请、显耕战确是雷厉风行于一时。

商鞅后来虽死于非命,但他所创立的以法治国的政策一直为秦国所沿袭。秦国的法制教育相当盛行,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10]中大部分都是与法律有关的内容,其中的《法律答问》就是一部法律教材,多为具体案例的判断和对疑难问题的处理,颇有实用指导价值,可见秦之法教已有相当水平。经过学习而掌握法令者可递补执法官吏,“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11]。通晓法令者还可能得到重用,如赵高身世本微贱,“秦王闻高强力,通于狱法,举以为中车府令”[12]

战国末期,法家集大成的思想家韩非来到秦国,更加系统地论证了以法为教、钳制言论的观点。他在强调“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3],即治国须以“务法”为本。法令的特质就在于它的权威性,即必须是统一制定的、不准非议的、严格实施的、一视同仁的,做到“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韩非认为,破坏法令权威性的一个大敌就是民间私学。他指出,私学总是各执自家学说,喜欢标新立异,其恶果是“大者非世,细者惑下”。为了突出学者个人,提高自己的社会知名度,私学往往“深虑勉知诈与诽谤法令,以求索与世相反者”。越是与官方唱反调,越能制造轰动效应。韩非的结论是:“凡乱上反世者,常士有二心私学者也。”[14]因此他主张对私学必须“禁其行”,“破其群”,“以散其党”,即坚决禁止民间学术,彻底取缔私学活动和学派团体。他提出:“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15]这正是秦后来实施焚书禁学的理论先导。《史记·老庄申韩列传》记载,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孤愤》《五蠹》之书后感叹:“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可见韩非的观点正适应了秦国的治国传统,也是秦统一后禁私学、以法为教政策的最好注释。

不过在对待游士方面,秦统治者并未坚持实施商鞅主张的排斥政策,实际上商鞅本人就是由卫国至秦国而得到重用的一个游士。此后百年间,秦高级吏员多有出于他国者,如张仪、范雎出于魏,甘茂、魏冉出于楚,楼缓、吕不韦出于赵,均为秦相,还有秦统一后主持政务的丞相李斯(楚人)。另外,秦又确有限制游士的制度措施。出土云梦秦简《秦律杂抄》中专有《游士律》,规定:“游士在,无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16]对一般游士的限制颇严,非经主管部门发给符照,各地不得私下收容。秦王嬴政执政之初,还一度下令逐去朝中任职的客卿,李斯为此上《谏逐客书》,逐客之事遂止。可见在列国纷争的形势下,任用才智之士(包括了解敌手情况的知情者)是必然之举,秦国也不例外,而且比其他国家更有魄力。宋人洪适《容斋随笔》中言秦“卒之所以并天下者,诸人之力也”。但秦统一后,游士的这种作用就不复存在了。

二、焚书禁学、以法为教政策的实施

秦最终以武力兼并六国,一统天下,其征服程度远高于夏、商、周三代。秦统治者又吸取了春秋以来诸侯并争、王室衰微的教训,因此,既有需求也有条件不再沿袭三代的分封制,而实施更加体现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三代分封的诸侯国君是世袭的,而秦代的郡县长官是由朝廷任命的,可随时更换;三代的诸侯国君除承担对天子应履行的义务外,在自己的领地内基本上是自主执政,而秦代的郡县长官则必须秉承朝廷的意志,依照朝廷的法令和各项制度规定来处理本地事务。这样就空前强化了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政府的权力,同时也空前强化了它的职责。

由于吏员均由朝廷任命,那么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选拔、任用制度,以保证吏员队伍能够得到及时的、合理的补充。秦以后中国选士制度的发达和不断完善,正是这种官僚政治制度需要的产物。这是与西欧封建时代的领主贵族政治所不同的。

与选官同等重要的是,为防止吏员各行其是,朝廷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体现统治者意志、维护统治者权力的法令制度畅通无阻。其中固然不乏政治上的措施,但更具根本性的措施还要体现在强化思想意识方面的控制上。因为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思想意识的驱动,特别是具群体性的行为,更是受社会影响较大的思想意识的支配。对于统治者来说,最好是能将符合自身利益和意志的规范贯彻到社会思想意识中。秦的统一主要依仗自身实力来征服列国,虽顺应历史潮流,但总有“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17]之嫌。统一后又实施了相当严厉的政策措施,对原各国、各地来说,均属强行同化,不可能不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而春秋战国以来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环境又为这些抵触情绪的发展推波助澜。为了克服巩固统一过程中遇到的巨大阻力,秦统治者在文教政策方面采取相当极端的手段,也是势所必然的。

秦统一后的最初几年,统治者主要忙于在政治上巩固统一,如天下实施郡县制,铲除各地军事势力、销毁兵器以及统一度量、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等,可谓大刀阔斧。然而激烈的举措必然带来思想文化上的震荡,它们之间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在为皇帝祝寿的宴会上,仆射周青臣赞颂秦始皇“平定海内”,“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博士淳于越立即指斥他阿谀颂过,并由此发难,批评郡县制不合殷周古制。他指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18]这样,淳于越就将对一个具体制度的看法上升到治国方针和理论的高度,秦始皇遂令群臣讨论。丞相李斯驳斥了“师古”之说,强调:“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秦已建万世无双之功,三代之制又何足效法?他进而斥责诸生以学乱政,认为以往诸侯并争,故“厚招游学”,而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但是诸生却不师今而学古,非议时政,惑乱百姓。他由此指出:

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19]

李斯剖析了私学乱政的弊端,指出私学蜂起、百家争鸣是天下分裂、诸侯并争时期的产物。而现在天下已定,有统一的法令制度推行于全国,皇帝则处于裁定是非、判别正误、定于一尊的最高权威地位,而各家私学的教育内容往往与法令相违背。每当令下,学者们则依据自家学说妄加议论,以有主见、敢于标新立异来哗众取宠,破坏法令的推行。而且会给结党营私创造条件,这样必然削弱君主的权威,导致社会思想混乱,因此必须予以取缔。他提出的具体措施是:

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学法令,以吏为师。[20]

李斯所言之弊正是专制君主最为忌讳的。这些举措得到秦始皇采纳,成为被称为“挟书律”的法令。按照这个法令,民间除医、农、占卜之外的书籍均要收缴焚毁,重点是取缔属于社会政治学术的“百家语”,这样就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百家争鸣的局面。而首当其冲的被打击对象,则是言必称《诗》《书》、行必颂古圣贤的儒家学派。只要言辞中偶然涉及《诗》《书》,就会被斩首示众,以古非今更会招致灭族之祸,其残酷暴烈是无以复加的。

李斯出于反对颂古非今的观点,强调适应时变,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从驳斥淳于越鼓吹“师古”,进而全盘否定私学,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只是李斯的借题发挥而已。私家学说并非“皆道古以害今,饰虚盲以乱实”,私学有可能与法令不相协调甚至对立,但也有可能更好地阐发法令精神,促进法令的推行,而李斯偏执于一端,对私学完全否定并主张全面禁止。即使从推行法令的角度看也是弊大利小。况且法令本身不能凭空产生,它的制定要根据一定的治国方针,其实施效果的评估及修改、完善也离不开理论指导,只许守法、不许议法是行不通的。

由于书籍被焚,言论被禁,私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唯一可以作为学业的就是法令了,而且只能以那些执掌和有权制定、解释法令的官吏为师。这就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教政策。强调法教应当说也是必要的,但法教并不等于全部教育,吏师也并不等于所有教师,所以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结果则是以法代教、以吏代师,对教育事业是极大的破坏。专学法律还会造成对受教育者人格的摧残。贾谊《新书·保傅》言秦始皇使赵高为太子胡亥的师傅,“而教之狱,所习者,非斩劓人,则夷人之三族也。故今日即位,明日射人,忠义者谓之诽谤,深为计者谓之妖言,其视杀人若苅草菅然。岂胡亥之性恶哉?其所以习道之者,非理故也。”指出了单一法教对人的发展的畸形影响,是很有见地的。

挟书令颁布后的次年,有两个儒生——侯生和卢生,私下说了秦始皇一些坏话,如刚愎自用、专任狱吏、乐以刑杀为威、贪于权势等,然后就逃亡了。秦始皇闻知大怒,联系到诸生在咸阳者“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悉坑之咸阳”[21],还流放了一批儒生。这就是著名的“坑儒”事件。此事与“焚书”有一定联系,但毕竟属于一个偶发事件所致,不宜视为政策性举措。不过这种集体屠杀知识分子的做法确实骇人听闻,连秦始皇长子扶苏也劝谏道:“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22]看来秦始皇倒不见得反孔子,否则扶苏也不敢将“诵法孔子”作为辩护依据。在这之后,朝中仍有诸生参政。《史记·叔孙通传》记载,陈胜起事,秦二世召博士诸儒生数十人,咨询这一事件的性质。“诸生或言反(造反),或言盗(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治罪),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皆罢(无罪)之。”这仍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专制态度,与学派倾向并无关系。

总的看来,焚书、禁学和坑儒的基本动因是要钳制思想言论,确保封建帝王的绝对专制,并非和哪一个学派过不去。李斯后来在上秦二世的奏疏中说得更加露骨:

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摩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23]

李斯鼓吹“明君独断”,要能“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敢于“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24]。这话当然适合专制君主的胃口,但专制毕竟不能超越社会的承受度,任何人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恣意妄为,最终都将遭到社会的惩罚。秦统一后采取强制手段扼杀民间的教育学术活动,妄图生硬地改造和同化各地的多元文化环境,结果是大大激化了社会矛盾,成为秦王朝迅速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秦廷焚毁民间藏书、取缔民间学术的举措,从学术文化的角度看,实质上是要恢复西周以前“学在官府”的局面。然而时代毕竟不同了,学术文化既然早已扩散到民间,并成为一种文化现象,人们求学的欲望和追求是不可能被扼杀的。当时就有一些学者不顾危险,私下藏匿书籍。如《史记·儒林列传》记载,“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此为《尚书》的保存。[25]“至秦焚书,书散亡益多,于今独有《士礼》,高堂生能言之”。此为《仪礼》的保存。至于《易》《诗》二经,则因自身的原因而基本流传下来。《汉书·艺文志》记载,“秦燔书,《易》为卜筮之事,传者不绝”。《诗》则“遭秦(火)而全者,以其讽诵,不在竹帛故也”。特别是焚书禁学令颁布后仅4年,秦始皇就死去了,次年爆发陈胜吴广起义,随即天下大乱。可见挟书令得以实施时间相当短促,恐怕也来不及彻底销毁天下书籍和禁绝民间学术活动。《史记·儒林传序》言:

陈涉之王也,而鲁诸儒持孔氏之礼器往归陈王,于是孔甲为陈涉博士,卒与涉俱死。陈涉起匹夫,驱瓦合适戍,旬月以王楚,不满半岁竟灭亡。其事至微浅,然而缙绅先生之徒,负孔子礼器往委质为臣者,何也?以秦焚其业,积怨而发愤于陈王也。及高皇帝诛项籍,举兵围鲁,鲁中诸儒,尚讲诵习礼乐,弦歌之音不绝,岂非圣人之遗化,好礼乐之国哉!

孔子后裔、圣贤之徒竟然加入农民造反队伍,反映出秦代的文教政策是何等的不得人心!随着秦王朝统治的覆灭,民间私学也就自然恢复起来。叔孙通归附汉王刘邦时,“从儒生弟子百余人”[26]。可见在秦汉之际,一些学者收徒授业已颇具规模,挟书令实际上已失去效用,但直到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才被正式废除。

应该看到的是,将焚书禁学作为整个秦代的文教政策是不确切的,实际上这一政策只是实施于秦代末年,不过四五年而已,在秦国数百年的历史中是短促的一页,即使从秦统一算起,也占不到1/3的时间。在这之前,私家学术一直是比较活跃的,李斯奏议中痛心疾首地抨击“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也从反面对此提供了印证。不过,焚书禁学又是秦代一贯厉行专制、强化集权和推崇耕战、轻蔑虚文的治国路线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文教事业遭遇的一场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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