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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一般法律原则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往平等仅被视为一项解释宪法的原则,平等只是客观的法,其效力在个别权利范围内只具有反射效力而已。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平等已逐渐被承认具主观上的公权利性质,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其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诉求法院救济。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后,各国政府讨论、谈判和确定了旨在保护和增进各项公民、文化、教育、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条款。

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是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法律规定的指导思想,它原本并不是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但是可以转化为法律规则。”[29]那么,基本原则是根本的原则,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根本性双重意义。因此,受教育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应为平等原则和人本原则。

以往平等仅被视为一项解释宪法的原则,平等只是客观的法,其效力在个别权利范围内只具有反射效力而已。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平等已逐渐被承认具主观上的公权利性质,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其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诉求法院救济。“平等”概念至今,不仅是个人权,更兼具解释所有基本权利的重要原则。今日,对于经济上、生理上的弱者,更有赖立法加以保护,以符合平等之实[30]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theory of justice),是作为功利主义的替代性道德哲学理论而提出来的[31]。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基本人权原则(平等自由权);二是分配正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和适度差别原则)。第一原则指出:“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兼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32]第一原则可称之为基本的人权原则,人人都有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权利。第二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3]

第二原则讨论的是社会经济所容许的不平等的限度,这限度就是机会平等原则和最不利者受惠原则。机会平等原则表明,虽然社会在财富、权利和职位等分配上,实际难以避免有不平等的存在,但机会必须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各种地位、财富和职位不仅向有相应才能和禀赋的所有人开放,而且要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例如,政府通过教育经费补贴,以使所有国民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而能进入公平竞争的行列,即机会平等原则的表现。

1983年澳门提出实施义务教育。1987年中葡签署联合声明后,相继提出免费教育的政策,仍未真正实施。直到1995年,澳门总督颁布《倾向免费教育普及之规定》法令,从1995/1996学年开始在澳门实施第一阶段的小学预备班及小学教育阶段共七年的免费教育。到1997/1998学年,实施第二阶段的初中三年的免费教育。2007/2008学年开始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免费是指免缴学费、补充服务费和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澳门总面积30.3平方公里,不包括澳门大学新校区,根据澳门统计暨普查局资料显示,2014年第一季人口估计为61.45万人。2012/2013学年高等教育课程注册学生27776人,教学人员1916人;非高等教育学生68821人,教学人员4974人。《统计年鉴》2013年资料显示,特区政府总收入1759.5亿澳门元,教育开支为80.24亿澳门元,占政府总开支17.3%。年龄在0~4岁人口有2.81万人;5~14岁人口有4.07万人;15~19岁人口有3.24万人。2011/2012学年幼小中学生净入学率为78.3%,教育完成率为84.7%。由此可见,过去10年,免费教育及义务教育推动了澳门整体学历水平的提升。

人本原则是指在教育中确立本体论和人性化的教育观。人本理念强调具体的人作为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及其对人的价值,突出人的具体性、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人的发展的生成性[34]

这与“二战”后人权学说的蓬勃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后,各国政府讨论、谈判和确定了旨在保护和增进各项公民、文化、教育、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条款。宪法中对教育目的的规定即为其中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2款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它确认了教育的人本价值,认为教育是行使和保护其他各项人权的必要手段,教育能为确保健康、自由、安全、经济利益和参与社会与政治生活打好基础[35]

这就需要不断地推进教育教学方法和学校管理策略的变革,对待成长中的青少年,要把他们当作独立的、有自身尊严与权利的、同等的人来教育和管理。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学校内部的教育及常规管理应对青少年的人格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重视,教师在进行惩戒和批评教育时应该突出其教育性,注意采取合理方式,推动学校教育的“人性化”进程。公正的教育制度应为所有的年轻人(无论其自身家庭环境如何)提供相同的物质条件和机会,使得每一个学生靠自身的资质和努力获取其应得的社会地位。为了使教育制度能成为一个机会均等的制度,公共权力机构应采取不平等及带有歧视的方式:应帮助某些特定人群,使他们能和其他人一起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因此,就需要采取一些补偿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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