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事由原则”应正名为“相关性原则”

“事由原则”应正名为“相关性原则”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建议将该原则按照其本来的字面意思,直译为“相关性原则”。如此,不仅便于对该原则真实涵义的理解,更将有利于对“来源原则”的研讨。源于西方档案界的“事由原则”,作为一种档案整理思想在世界档案史上有其一席之地。上海大学陆阳甚至以笔者与冯惠玲共同提出的“狭义事由联系”概念为基础,提出了“狭义事由原则”的说法。

“事由原则”应正名为“相关性原则”——兼论文件“来源”概念的实质

何嘉荪 严晓蓉

“principles of pertinence”在中国档案学界被翻译成“事由原则”。其实,这种译法或多或少导致了对该原则的曲解,也误导了我国不少档案学者和档案专业学生对该原则与来源原则关系的认知。为此,建议将该原则按照其本来的字面意思,直译为“相关性原则”。如此,不仅便于对该原则真实涵义的理解,更将有利于对“来源原则”的研讨。

一、主题分类法有两种

源于西方档案界的“事由原则”,作为一种档案整理思想在世界档案史上有其一席之地。然而,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其主导地位就渐渐被“来源原则”取代,渐至基本上退出了档案整理实践领域,而仅仅在编目检索中发挥作用,并且仅仅在档案学教科书内和档案专业课堂上被人们提及。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档案界不断有学者对该原则重新进行研讨,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原则已经“回归了”[1],又有了在档案整理中加以应用的合理性;有的人则认为事由原则已经与来源原则融合在一起[2];有的学者更认为,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实质上就是事由原则[3];甚至有学者呼吁为来源原则和事由原则在档案工作中的作用重新定位[4]

环顾世界各国,笔者发现诸如此类的议论几乎仅仅在中国档案学界发酵,并没有同样在其他国家泛起涟漪。为什么呢?笔者以为这与我国学者对所谓的“事由原则”含义的理解有关。

什么是principles of pertinence?西方档案学词典和教科书书上的典型回答是:A principle,now mostly rejected,for the arrangement of archives in terms of their subject con-tent regardless of their provenance and original order[5](一种目前基本上已经弃用的、根据档案内容主题而不顾其来源和原始顺序进行整理的原则)。请注意,这个定义与我国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的解释是有出入的。我国的定义是,“档案馆将档案按其内容主题而不按来源机关和原有次序进行整理和分类的原则”[6]。两者之间最具重要意义的差别在于:我国的定义,在“来源”这个词汇之后增加了“机关”二字,而西方的定义没有。

为什么我国的大百科全书,在该定义中为文件的“来源”,增加了“机关”二字?那是因为我国有许多学者认为,所谓文件的来源,只能是文件的形成者。而正是这一点导致了在我国对principles of pertinence的不同理解,以为只要不是按形成者分类,就是不顾来源分类,因而将重点放在了“按内容主题分类”上,也就在我国将其意译成了“事由原则”,而不是直译为“相关性原则”。诚然,我国的大百科全书同时也指出,该原则的特点“是以相关事由为依据建立档案文件之间的逻辑联系,故又被称为相关原则”。[7]但是这后面补充的、更具关键性的一句话,在我国经常遭到忽视,人们基本上不去考虑它为什么也会被称为“相关原则”。

principles of pertinence的首要含义当然是按内容主题分类,这一点在世界各国均无意见分歧。然而,更为重要的在于:如此做的时候,是否顾及文件的来源。其实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既然是“按主题分类的原则”,为什么当初在西方档案学界为之命名的时候,不将之定名为“principle of themes”或者“principle of subjects”或“principle topical”,却采用了“pertinence”这个词汇?是不是因为“pertinence”也有“主题”的含义?笔者为此查阅了一些文献,研究在法语和英语中这个词汇的确切意涵,发现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文明中心特邀研究员、国际符号学学会副会长和美国中西比较哲学学会顾问李幼蒸教授对这个词汇含义的诠释最为中肯。根据他的观点,该词汇如果译成汉语,最确切的译法应该是“相关性”,备选译法则为“适切性”。他认为,这个译法胜过“确切性”。根据李教授的上述论述,我们至少可以得知,该词汇并没有“主题”的意涵。既然如此,又为什么要用这个词汇来描述根据主题分类的方法呢?

笔者以为,这是因为仅仅用“主题”(theme或subject)来描述这种分类法并不完全确切。只有那种不顾文件“来源”的主题分类法,即仅仅“以相关事由为依据建立档案文件之间的逻辑联系”的分类原则,才属于上述分类原则。换句话说,如果以尊重文件的“来源”为前提条件进行主题分类,就不是所谓的principles of pertinence。也就是说,主题分类法事实上有两种,它们以是否尊重文件的“来源”相区分。

二、文件来源概念的实质

这里实际上牵涉到一个问题:来源原则(principle of provenance)与principles of pertinence的本质区别何在?或者说,根据什么来对两者进行区分?由于我国将principles of pertinence翻译成了“事由原则”,因而有相当数量的我国档案学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分标准为“是否根据事由分类”。其显著特点是:凡是根据事由(即按内容主题)分类的,都称之为按“事由原则”分类。上海大学陆阳甚至以笔者与冯惠玲共同提出的“狭义事由联系”概念为基础,提出了“狭义事由原则”的说法。[8]

然而笔者认为,上述两个原则的分水岭应该为“是否遵循历史主义”。事由原则(principles of pertinence)当年为什么会遭到否定?就是因为它人为地切割了文件之中天然存在的历史联系,造成了混乱。在痛定思痛之后,当时的档案工作者终于发现了最简单、也是最尊重历史和最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文件的来源分类,并将其奉为至高无上的信条。这样做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维系、揭示并且体现形成文件的历史场景、历史面貌。或者说,这样做就可以真实完整地记录文件的背景信息。文件的来源自身,就是文件形成的最重要背景信息,它正是文件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9]这种背景信息当然应该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而不能是通过人为的分类行为而拼凑出来的。

既然如此,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文件的来源”?或者说文件“来源”概念的含义究竟是什么?

陆阳在他的文章《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再认识》中说:“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来源原则从产生那天起,其‘来源’二字的严格含义就是‘形成者来源’。”[10]无疑,远在19世纪中叶,人们对文件来源的认识,的确是“文件的形成者”。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人们能否对文件的来源有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呢?我认为,只要对这个概念的新认识是与传统的认识(从精神实质而言)相一致的,就不应该将其拒之门外。

其实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只要首先问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就够了:人们如果不进行任何活动,会形成文件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文件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既然如此,文件的真正来源是人类的社会活动,而不是人自身。而由于我们审视“人类社会活动”的角度各有不同,于是衍生出了多种多样的所谓“来源”。任何人类社会活动,都是既有主体又有客体的、相互之间进行着复杂运动的过程,站在主体的立场必然认为文件就是由推进这种社会活动的人形成的,于是理所当然地把文件的来源归结为“文件形成者”;然而,如果站在客体的角度进行观察,又会认为文件是人类履行社会职能的必然结果,而将文件的来源归结为“职能”,或履行职能的“业务活动”、“目的”、“过程”、“程序”、“事由”,等等。于是,多种多样的“来源”在档案学者的笔下应运而生:“形成者来源”、“职能来源”、“过程来源”、“目的来源”、“程序来源”、“事由来源”以及将它们概括起来加以虚化衍生而成的所谓“概念来源”。然而,万种来源归于一宗,那就是形成文件的人类社会活动,而这正是文件来源概念的深刻内涵和实质。

有鉴于此,笔者与冯惠玲在系列论文《全宗理论新探》以及与傅荣校在专著《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新角度审视档案学基础理论》中指出,这其实也是对来源概念的广义理解。如前所述,任何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都是既包括主体、也包括客体的活动。而认识这些活动或者对这些社会活动进行划分,则必然可以从两种角度(主体或客体)进行。传统的文件来源概念,即仅仅将文件形成者理解为来源的概念所描述的,实质上是以形成者主体为核心开展的人类社会活动过程;与此相对应,那种将“职能”、“目的”或“事由”等客体事物理解为文件来源的概念所描述的,则是以客体为核心开展的人类社会活动过程。能够将上述两种过程综合概括在一起的来源概念,当然是广义的来源概念;至于传统的来源概念,即仅仅将文件形成者理解为文件来源的概念,则为狭义的来源概念。[11]

事实上,只有将狭义的来源概念扩展为广义的来源概念,才能理解即使是按内容主题分类,也可以是按来源分类。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文件之间广义的来源联系,及其与事由联系之间的关系。

三、历史联系就是广义的来源联系

从上述来源概念出发,文件之间的来源联系当然也就有两种:广义的和狭义的。其中,狭义的来源联系就是传统上理解的(同一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而广义的来源联系实际上是我们中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所有版本)的档案管理学教科书在讲授档案整理原则的时候,都必然会重点阐述的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或有机联系。[12]邓绍兴、和宝荣两位教授主编的《档案管理学》指出:“所谓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就是文件在产生和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内部相互关系。”[13]笔者认为,“既然这种内部相互关系是以文件的产生和处理过程为依托的,当然就可以说它是来源于这种过程的,并且文件自身也就是以这种过程为界组合成群体而‘持久地存在和运动的’”。[14]所以,“历史联系”与“广义的来源联系”其实是同义词,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是完全重合的。

指出这一点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这样就“使原来比较空泛、抽象的,在具体用于类分文件时没有实际意义的概念(‘历史联系’),有了相对比较具体明确、易于表述和界定的外延,点出了其实质(来源于同一项社会活动过程,是广义的来源联系)”[15],可以用作判定任何文件之间的联系是否历史(有机)联系的标准和衡量尺度。如此,就使得我们不至于总是仅仅凭直觉或“心中有数”来判别文件间联系的性质,而是有了明确的依据——是否形成于同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以及是否与该过程直接相关(不管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立档单位范围内进行的,还是跨立档单位进行的)。

其次,认识这一点还有助于澄清文件之间其他各种联系的性质和相互关系。对这个问题,虽然笔者已经在专著《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中详细表明了自己的见解,然而我国学术界至今仍有不同认识。为此,笔者再多讲几句,以便寻求得到更清晰的共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任何一部档案管理学教科书都指出:“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主要表现在文件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等几个方面。”[16]也就是说,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或有机联系有四种表现形式:来源联系、时间联系、内容联系和形式联系。其中,来源联系就是我们在上文中规范的狭义的来源联系,即形成者来源联系;而内容联系即我们中国人习惯所称的事由联系中的一种。

那么,为什么说这四种联系都是历史联系或有机联系?答案很简单,因为它们都是“文件在产生和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内部相互关系”[17],或者说,它们都产生于或来源于同一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过程。既然如此,我们可以说它们都具备德国档案学家布伦内克所讲的“来源共同性”,都是以“来源共同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要是文件之间的历史(有机)联系,就必然具有来源共同性。与此同时,由于它们都具有严密的、与该来源过程紧密相关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故也可以说它们是狭义的来源联系、狭义的事由联系、狭义的时间联系和狭义的形式联系。

至于其他种类的文件联系,即那些并非在同一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文件联系,尽管也是事由联系、时间联系和形式联系,但由于它们与该过程无关,或者说并非来源于该过程,完全是事后、人为拼凑的,没有严格的、与该过程相关的时空限制,故可以称之为广义的事由联系、广义的时间联系和广义的形式联系。它们都属于无机联系或非历史联系。

由于本文主要讨论“事由原则”的翻译问题,这里再专门针对文件之间的事由联系作进一步的分析。笔者的观点很明确,事由联系有两种:一种是“来源共同性基础上的事由共同性”,是狭义的事由联系,它也可以用“事由同一性”这个概念来表达;另一种可以称之为“事由相关性”,是广义的事由联系。对这种文件联系而言,虽然其事由也相同,然而却并不具备“来源共同性基础”,比如文件内容都与桥梁建造相关,却并非源自同一座桥梁工程项目,不管是哪一座桥梁的建造都无妨。而“事由同一性”则指内容为同一件事情(比如某一座具体桥梁的建设工程),并非仅仅相关而已。故笔者认为,“事由同一性”概念中的“事由”,如果译成英语,其更为确切的译法应为“event”,是一种比较专指的概念;而“事由相关性”概念中的“事由”,如果译成英语则可为“subject”、“theme”或“content”,是一种比较泛指的概念。正是有鉴于此,结论只能是:所谓的“事由原则”(principle of pertinence)仅仅指根据“事由相关性”或“事由类同性”分类,其重点在于“相关性”(pertinence),而非“事由”。“事由”是中文意译的结果,并不能用来作为我们判断分类原则和方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principles of pertinence虽然要求依据档案文件的内容主题分类,然而其实质或重点却“是以相关事由为依据建立档案文件之间的逻辑联系”[18],故将其译作“相关性原则”似更妥切。这样做,不仅将更真实地诠释该原则,还将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来源原则”,从而将所有的以“来源共同性基础上的事由共同性”为根据的分类方法,都囊括进来源原则的麾下,除去原来笼罩在它们身上的“事由原则”的假面具。

(原载《档案学通讯》2010年第6期)

【注释】

[1]刘新安、刘巍:《“事由原则”的回归》,《中国档案》1998年第1期。

[2]司献英:《论档案整理的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的融合》,《山东档案》2003年第5期。

[3]林清澄、牛宏泉:《自由来源原则实质上是事由原则》,《山西档案》1994年第4期。

[4]陆阳:《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再认识》,《档案学研究》2003年第6期。

[5]Select List of Archival Terminology,http://www.slais.ubc.ca/resources/students/Archival_Terminology.pdf.

[6]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卷“事由原则”词条,引自http://baike.baidu.comview444177.htm?fr=ala0_1。

[7]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卷“事由原则”词条,引自http://baike.baidu.comview444177.htm?fr=ala0_1。

[8]陆阳:《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再认识》,《档案学研究》2003年第6期。

[9]何嘉荪:《后保管时代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兼评文件构成要素论》,《档案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0]陆阳:《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再认识》,《档案学研究》2003年第6期。

[11]何嘉荪、傅荣校:《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新角度审视档案学基础理论》,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

[12]何嘉荪:《历史联系就是广义的来源联系》,《档案学研究》1998年第2期;何嘉荪、傅荣校:《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新角度审视档案学基础理论》,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

[13]邓绍兴、和宝荣主编:《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4]何嘉荪、傅荣校:《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新角度审视档案学基础理论》,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

[15]何嘉荪、傅荣校:《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新角度审视档案学基础理论》,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

[16]邓绍兴、和宝荣主编:《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7]邓绍兴、和宝荣主编:《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8]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卷“事由原则”词条,引自http://baike.baidu.comview444177.htm?fr=ala0_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