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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化的成果转化投资体系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成果转化投资体系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一般不会轻易介入投资,这就导致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存在较大的缺口。正是高风险带来的融资困难,要求国家适当干预,包括出台一些激励性的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介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共同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

二、建立多元化的成果转化投资体系

通过立法的方式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成果转化投资体系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举措。众所周知,科技成果转化介于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高校的科研经费一般不会(也不应当)用于转化阶段,而企业生产阶段的投入也不包括转化阶段的费用(许多企业也不愿意)。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一般不会轻易介入投资,这就导致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存在较大的缺口。为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各国政府一方面直接提供经费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17],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成果转化投资体系。

首先,发达国家积极鼓励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主体。理论和实践都表明,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再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这一条创新链从上游到下游的投入经费不断增加,政府的投入必须逐渐淡出,并由直接转向间接。事实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各国的财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也不应当满足创新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需求。政府需要将有限的财力集中支持基础研究和关键性、共性的技术开发。另外,由于高校的优势是人才和技术,也不可能有大量的经费投入到技术创新的活动中。因此,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载体的企业,必须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成为投入主体。

其次,风险投资机构和社会其他资金应当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补充。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可预期的风险,但是一旦成功又会取得非常高的收益,这种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特点,决定了常规的商业渠道难以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处于创业期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的原则,大多不愿意对其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借给一些有名气、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正是高风险带来的融资困难,要求国家适当干预,包括出台一些激励性的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介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共同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另外,政府只能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由于这种政府资金非常有限,为了确保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急需大量风险投资资金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研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等活动。为此,风投成为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为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许多国家都积极优化高技术风险投资机制。英国鼓励多种形式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创建资金、早期资金、发展资金、管理买进资金、管理卖出资金和救济情况资金等不同形式投入到高技术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英国的风险资金可从两个渠道获得,一是正规的风险投资公司,二是非正规的风险投资群体即个体投资者。由于大部分正规风险投资公司提供风险资金的最低起点较高,主要是投入高技术公司发展的后期阶段,而个体投资者主要投资于高技术公司的早期阶段。[18]为鼓励风险投资,各国还出台优惠政策。例如美国于1978年和1981年先后颁布了《收入法》和《经济恢复税法》,规定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税,并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9%调低至20%;又如,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也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其收益的1/3。再如,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五到十年内可以完全免税。[19]

第三,各国还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建设。例如,美国政府根据中小企业在本国经济发展与产业技术创新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与优惠服务措施,并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从立法、组织、服务、资金保障到具体实施计划的完整体系,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已收到显著成效。英国的该基金包含三个子基金计划:小公司贷款担保计划、地区风险基金和英国高技术基金。地区风险基金以获得小部分股权的方式为全英各地区中小企业和高技术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英国高技术基金目的是鼓励单位和机构向早期高技术风险资本或机构投资。该基金不直接向公司或企业投资,而是把资金注入到本身就是向高技术公司投资的专项资金或风险投资公司中去经营。政府通过此种间接方式而成为高技术产业的投资者和投资引导者。[20]

第四,财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财税优惠实际上就是增加高科技投入,也是各国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财税优惠,政府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对企业R&D的财税激励方式主要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各国的税收优惠一般以间接优惠的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21]例如:澳大利亚在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抵扣。英国对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对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如果每年投资研发投入超过5万英镑时,实行研究开发投入150%的税前抵扣;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究开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22]

间接优惠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税转贷等。如美国对开发研究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全球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国家之一。[23]英国、丹麦和爱尔兰等国的政策规定用于科技研发的机器设备和建筑设施,可以在购置费用发生的当年,在税前全部扣除。韩国政府规定,企业所属的研发机构,其研究试验用的设备投资,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则为70%)实行加速折旧。俄罗斯的《税务法典》对科研机构实行税转贷制度,即根据俄罗斯财政部的规定允许科研机构将利润税转为贷款,也可根据俄罗斯各联邦主体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部分地方税收转为贷款;但是,科研机构必须在进行科学研究或者试验设计工作,以及进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活动时才能享受税转贷。[24]技术准备金是指为减少企业研究开发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可以不纳税。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在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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