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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专业金融法教育探索研究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摘 要 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金融类专业经济法尤其是金融法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之基础上,对于我们目前金融类专业经济法尤其是金融法教学从教学理念的转变、教学手段的丰富及标准化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笔者在过去两年担任金融法以及信用管理法规两门课程的选修课教学实践以及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效果的调研中,对金融类专业经济法尤其是金融法教学有了一些自己的思索。

金融类专业金融法教育探索研究

张 希

摘 要 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金融类专业经济法尤其是金融法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之基础上,对于我们目前金融类专业经济法尤其是金融法教学从教学理念的转变、教学手段的丰富及标准化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 金融法;法律金融学;案例教学

1 引 言

改革开放以后的新中国法学教育已经轰轰烈烈地进行了30年,有成就也有很多问题。同时金融类专业课程中亦把相关经济法教育尤其是金融法当做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学教育自身出现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在金融类专业学生中同样有所凸显,基于仅仅作为选修课的教学安排,使得这些问题表现更为严重,具体有以下几点。

(1)以取得学分和了解为主要目的,学生学习时严重缺乏兴趣和积极性;

(2)教师在面对非法律专业学生时,因材施教做得不够,仍笼统地重视法律传统理论知识的讲解,缺乏针对性;

(3)教学以教师授课为主,学生只是被动接受教师所传授的内容,学生学到的只是死的知识,而非活的方法;

(4)教与学均主要围绕一本指定教材,更甚者学生只对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有所了解;

(5)考试形式单一,考试目标偏重于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能力加以考查,忽视对知识的运用和创新能力加以考查。

走出课堂,反观客观现实,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对于金融类学生法律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就产生了新兴的经济学前沿学科——法律金融学。在此大环境下,研究如何结合两类不同专业特点,运用有效的、有新意的教学方法,改进以金融学专业中法律课堂的教学实效就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美国教育家巴士卡里亚认为,“教育的真谛不在于用事实填塞学生的头脑,而在于帮助学生发现个性,引导学生发展个性,而且使他们以同样的方法对待他人”。同样的法学知识,面对不同学科的学生必须相应地施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笔者在过去两年担任金融法以及信用管理法规两门课程的选修课教学实践以及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效果的调研中,对金融类专业经济法尤其是金融法教学有了一些自己的思索。

2 转变教学理念,树立法律金融学交叉学科概念

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现状有以下几点。

第一,进入新世纪以来,交叉学科、跨学科等概念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俨然已成为各个学校在进行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时一项重要考虑因素,与之相对的是在功利浮躁的社会化大环境之下,学生对于专业学习实用性要求的增强。学生对不同课程常常以是否有用进行划分,对于金融类学生而言,非核心课程的法学课程在他们的心目中常常处于非常次要的位置,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相当有限。

第二,近年来绝大多数经济类职业资格考试都增加了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的考查。对于金融类学生而言,大多数金融专业课程开设在三四年级,这一时期很多同学已经在进行或者完成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容易对该课程有先入为主的认为法律课程就是条条框框的法条的刻板印象,或者产生已经通过了考试了解了所需要的知识,没有必要再学习的观点,对于课程的重视和投入程度越发下降。

第三,大部分金融类教材中都会有专门章节介绍相关法律制度,在进行金融法授课时,尤其是学期伊始的几节课程很容易就使学生有这些已经学过的感觉,从而影响其后授课内容的继续学习。

笔者认为,要做好金融法教育首先要转变教学理念,重新对其进行定位,将其视作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强调其与金融学科的相似性,淡化其法学学科的概念,顺应国际趋势发展成为金融学专业的一个研究分支,完成其从金融法向法律金融学的转变。

法律金融学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科,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它沿袭了法律经济学的实用性特点,将眼光更多地投向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越来越倚重金融投资贸易,以及数次规模不一的局域性乃至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于宏观、微观法律金融学研究的重视程度也在迅速增长。国内目前已有上海财经大学等部分学校开始招收法律金融学方向的博士生,并采用论坛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交流合作,作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目前,法律金融学有两大研究方向:一是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以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环境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运行的影响,比较金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性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态;二是利用金融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即运用经济学、金融学的最优化、均衡、效率、风险、收益等概念和工具来解析金融法律制度,描述和评判金融法律制度和法院的行为和效果,将法律原则转化为经济学原则,去解释金融法背后的效率逻辑。

可以看到,上述两种研究方向都需要具备复合型的交叉学科知识背景,对学生进行法律金融学概念的灌输和引导,不仅仅有利于提高课堂教育实效的提升,更能为法律金融学科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支持。因而,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可将金融法学科的法律沿革介绍逐渐转变为对法律金融学中各部分研究内容的介绍,以其与金融类专业更强的连接性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除了完成课程教育外,将对法律金融学这一学科其基本理念及学习方法的介绍作为本门课程的一项重要教育目标。

3 丰富教学手段,案例教学实施过程标准化

案例教学法为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戴尔所创。案例教学是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围绕学科理论体系,结合具体教学目的,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和模拟案例,让学生从分析案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体验到问题与规则之间的联系,并正确地理解法律知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在近年的我国法学教育中,这种源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得到了法学教学工作者的普遍重视。普遍认为案例教学是一种民主式、启发式、应用式的教学方法,具有广泛性、趣味性、针对性等多项优点,有助于弥补我国传统讲授型法律教学所存在的不足。

然而,认真反思20多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不难发现大部分的案例教学更应该被称之为“举例说明”或者“以案说法”,注重形式上对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与推广,忽视实质上对案例教学质量的检测,空得其表而失其意,根本不能发挥其在英美法系教育中主流教学手段的作用。究其根源在于我国传统大陆法系传授型教育模式对案例的定位与英美法系将先前判例视为法律规范这一根本出发点的截然不同,前者视之为辅助手段,而后者则是培养英美法系最重要判例法思维模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当然,我们不可能一夕之间跨越这两种法系的巨大鸿沟,但是考察案例教学法的渊源和其本身发挥作用的机制,对于我们改进其教学效果,实施真正的案例教学大有裨益。

因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上完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1)案例选取要注重真实性、完整性、启发性、可辩性。传统的案例教学为起到举例说明的作用,往往截取真实案例的部分内容甚至进行加工以成为一个标准的例证。这样做一方面会使得学生在学习中难以体会真实案例的复杂性,教条主义严重;另一方面则因其和法条的过分对等导致学生失去思考的机会和乐趣,更有可能使部分愿意深入学习的学生丧失学习兴趣。因此我们在选取案例时应将真实性放在首位,杜绝为了举例而造例的现象出现。

为了避免过于复杂的案例使得初学者无从下手,我们可以结合苏格拉底问答法。首先进行初步的案情梗概介绍,进而引导学生进行初步思考:他们分析案件还需要知晓哪些案情细节?随后再逐渐补充案情细节,随着细节的增加,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逐渐增加,循序渐进地进行思考和问题作答。尽可能选取有争议的案例,使同学们通过一次学习不仅仅知道这个问题现在怎么处理,还能思考这种现行规定的诸多不足及其原因,尤其是金融法学科本身具有变化比较频繁、新法多、实施细则变更多的特点,更要对案例进行一定的追踪和回顾。

(2)案例分析过程中注重对分析思维的讲解与引导,注重对学生知识面的引导和扩展。案例教学法不是要学生死记法律条文,而是重视逻辑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形成怀疑和批判的精神。在具体教学过程中,作为教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讨论,成为案例讨论的主角、课堂的主宰者。在整个过程中多问“为什么”、“怎么样”,而不是告诉同学“是什么”和“规定怎样”。引导学生通过运用已学习过的法学知识、经济理论分析案例,先将各种相关知识整合,然后再引用现有的法律条文尝试是否能直接得出分析结论,随后启发同学们找出前述分析的不妥当性,使之产生困惑感(如法律理念和法律条文的矛盾冲突、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定的矛盾冲突等)和求知欲,进而启发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再审视案例和重新体会法律条文的含义,以达到深入体会法律条文含义却并不盲目固守条文,能对其进行利弊得失分析,为法律修订建言献策的目的。

(3)案例总结报告必须予以认真对待。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对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总结,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环节。我国目前大部分案例教学都将重心放在了案例选取和课堂讨论上,忽视了案例总结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案例总结报告这一环节绝对不能省略。

其一,有翔实、明确的文字记录更有利于教师收集第一手教学资料,进行学科发展研究以及为进一步教学改革奠定基础。

其二,从学生角度讲,常言“眼过千遍不如手过一遍”,一方面,课堂讨论再热烈,没有认真的总结和文字积累,很容易造成教学效果的流失;另一方面,通过总结报告这一分析材料的撰写可以使其再次认真思索案例并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发现课堂中没有发现的问题,并有机会和充足的时间作出更深入的思考和延展学习,使教学过程走出课堂,从而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使所学的知识更加融会贯通,起到锻炼和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的作用。

当然,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分支学科,是典型的社会法,较之传统理论科学更加强调学以致用,其具体规定也主要以对社会经济实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为主,所以最好的实践案例就是金融企业的经济行为。上述案例教学法尽管对传统法学教育有所突破,但是它所产生的案件事实毕竟与社会真实隔离,同时也不需要学生亲身参与实践,因此我们还需要建立产学研平台来拉近课堂内外的距离。

4 结 语

一个社会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但它却更需要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实务者。从转变观念开始,以更生动并具针对性的教学手段为依托,切实改变传统法学教育的种种弊端,去除其在学生心目中枯燥、滞后的形象,让金融类专业的学生认识到金融法律知识与其所学专业的紧密联系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灵活、实用、复杂等特性,才能激发其学习热情,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圆满地完成课堂内教学,为下一阶段的社会实践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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