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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的成因探析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犯罪现象,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始终伴随着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而存在,并呈现阶段性的不断变化。本文以浙江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为例,通过对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分析,实现防治对策理论在实践中的长足发展。高校腐败频发是腐败文化蔓延的结果。在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大多数表现为集体腐败,单位“一把手”或主要负责人以权谋私、带头搞腐败已经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的成因探析

唐 微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高等教育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高等院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频发高发态势已然触目惊心,如何走出“查处不断、监督不断、犯罪不断”这一怪圈已经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以浙江省纪委研究室《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为切入点,运用犯罪学理论对高校职务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进行犯罪成因分析,深入揭示此类犯罪的根源所在,为控制及预防此类犯罪提供依据。

关键词:高校腐败 职务犯罪 犯罪原因

高校是广大学生梦寐以求的“象牙塔”,是人们心目中的圣洁之地,但近年来出现的高校重大贪腐案件,打破了高校的安静,“净土不净”已经成为社会现实。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5496件6757人,其中共立案查处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73件297人,占同期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15%和4.61%[1]

犯罪学理论强调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作为一种犯罪现象,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始终伴随着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而存在,并呈现阶段性的不断变化。高校职务犯罪行为的实质是高校公职人员原有的常态心理在外界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发生了异化,进而在外界条件适宜时表现出来的越轨形态。本文以浙江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为例,通过对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分析,实现防治对策理论在实践中的长足发展。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腐败文化对犯罪人的内在影响

“腐败文化的蔓延侵蚀人们的正义感,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产生强烈的腐败心理冲动,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实施违纪违法行为。”[2]腐败文化无疑是一种错误的价值观,是人们思想蜕变的根源。

主流价值观的偏离为腐败文化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深入剖析高校职务犯罪行为人的内心世界,不难发现其具有共同的特点:只看到社会生活中的消极、负面现象,造成对现实的歪曲认识。”[3]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是对人影响最大的错误思潮,它不仅腐蚀世俗大众,也危害着昔日的校园“圣地”、清心寡欲的教育工作者。

高校腐败频发是腐败文化蔓延的结果。有人说,高等院校不是腐败的热点领域,是个“冷门”,可是偏偏就是这个“冷门”却是大案要案频发之地。“腐败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和扩张性,不管是热点领域还是‘冷门’,只要存在权力与金钱交换的可能,就容易滋生腐败。当前,腐败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日常行为之中,成为了一种文化,即腐败文化或者说腐败亚文化。”[4]笔者认为,伴随着腐败文化的持续熏陶,人的腐败心理会逐渐产生并演变为一种习惯,这种可怕的心理欲望将促使人们在适宜的机会面前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腐败频发之地没有“冷热之分”,“冷”只是相对清廉,只是腐败的外在机会相对少,一旦机会到来,就有发生腐败的可能。

当今社会存在着“笑贫不笑贪”、“笑廉不笑腐”、“当官是通往学术和财富的阶梯”的现象,因此,不少本以教书育人为天职的教育工作者不惜削尖脑袋捞取一官半职,以权钱交易换取安逸享乐。甚至腐败成了身份地位的象征,普遍的权力寻租现象让人们麻木——默许——随波逐流,为人师表者在世俗的名与利面前彻底放下了宝贵的为师尊严。

(二)变异的心理因素对犯罪的内在强化作用

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没有犯罪人就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现象并不是绝对的发生在每个个体身上,甚至也不是发生在所有具有错误价值观的人身上,而是只针对部分个体。那么,这部分个体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呢?这个问题需要通过对个体心理因素的探究来解决。

高校职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1.补偿心理

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导致客观上存在各行业、行业内部、个人之间的收入差异较大的现象。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高校公职人员的收入与其他行业相比存在着一定差距,与某些高收入行业相比更是差距悬殊。高校公职人员无论在学识、才能、奉献等方面都处于社会的中上层水平,也是心理极易受挫的一个群体,因此心理异变程度也较社会上其他群体更大。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5]在他的悔过书上所说:“由于在工作中我经常接触到一些老板和包工头,与他们相比心理上感到失衡。从本人的智力、阅历、能力等方面来说都不比他们差,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自己的收入与他们无法相比。为了弥补这种失衡,我开始为自己创收。”由于受到这种不健康思想的鼓动,部分高校公职人员出现了心理失衡,竭力将公权力变成“私权利”,即将权力等同于特权。再如,一些拥有科研项目经费特别是横向科研经费的专家学者,不仅对外当起了“老板”,对内还随意开支科研经费,甚至利用管理漏洞想方设法套取经费[6]

2.回报心理

投资回报心理原本是来源于经济学中的投入产出原理,即在行为时总是期望得到高于、至少是不低于投入的产出。原本没有犯罪动机的部分高校公职人员,在为教育事业做出一定贡献后,产生了投资回报的不良心理。对于这类高校职务犯罪人,大家一般都能客观地看待其功与过。典型的如湖北民族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彭振坤[7],在他2009年因涉嫌受贿被捕时,大家对他的贡献依然持肯定态度:“说实话,没有彭振坤,民院也没现在的样子,估计和当年鄂西大的样子差不多,可惜他犯法了。” [8]这种犯罪行为人就是在大众及自我成就肯定当中,产生了索取回报的不良心理。

3.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心理,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法不责众”意识有着中国传统文化根源,它在某种程度上为高校职务犯罪行为人提供了心理保护层。在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大多数表现为集体腐败,单位“一把手”或主要负责人以权谋私、带头搞腐败已经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2005年,我省查处的某高校教材、教学设备采购贪污案,涉及教务处处长、两位副处长和图书馆馆长等9人;某高校教材采购受贿案,涉及图书馆副馆长等8人。宋明均案涉及7人,何心展案涉及6人,夏金荣案涉及7人[9]

高校职务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贪腐现象,更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特殊的犯罪现象,作为由个体组成的高校职务犯罪群体在实施犯罪时的心态各异,相互交织,具体心理也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以上心理状态分析仅是做典型性分析,其余的因素还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的剖析与探讨。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高校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是指能够引发高校职务犯罪的各种客观因素的总和。从目前实际和现状来看,促成高校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也是错综复杂的,归纳如下:

(一)经济体制转型改变社会主流价值观,是引发高校职务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

犯罪是——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犯罪类型的变化也是多种社会因素造成的,职务犯罪就具有非常深厚的社会因素,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10]。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社会结构属于一种总体性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控制犯罪的力量远远大于犯罪的力量,形成一种廉政的社会态势,这种廉政的社会环境是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换取的。而市场经济体制强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经济发展迅猛,但与此同时多元价值观的引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环境是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变化的,两种经济体制产生不同的社会环境,环境对人的影响自然是不可避免的。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是一次复杂的、系统化的社会变革,也给高校职务犯罪带来了更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影响。

高校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一方面,市场经济将高校塑造成了一个经济主体。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高校走出了政府的全权管制,“教育与经济相结合”、“校企合作”,这些做法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经济界与教育界的共识。另一方面,高校进行大规模的合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据统计,截止2005年,全国1069所学校及教育机构经过合并变为424所高校[11]。同时,高校的合并与1999年开始的高校大规模扩招几乎同步推进,使高校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独立自主”谋发展的新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高校与市场直接接轨,高校游走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使部分高校的管理者能够左右逢源,一手抓政治资本,一手凭借其政治资本披着合法“行政外衣”为自己积累实施犯罪的人脉及权力。

(二)高等教育发展导致权力运作失衡,是引发高校职务犯罪的制度因素

据统计,我省共有各类高等院校77所,而2005年以来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就达42所,占了近5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149人中,有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50人。[12]2008年,浙江高教领域最大的腐败串案浮出水面。浙江理工大学原党委书记白同平(正厅级)以受贿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个月之后,与此案相牵连的该校副校长夏金荣(副厅级)因受贿773万元被判处死缓[13]。无独有偶,2009年武汉大学被网友称之为两大“蛀虫”的落马官员陈昭方、龙小乐均为正厅级干部,再次突现教育领域厅级干部职务犯罪上升的趋势。

高校职级较高的党政领导人何以频发职务犯罪案件?究其原因,莫过于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一种组织社会秩序、控制社会资源和支配社会财富的力量,它因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而产生。它本是一种公共权力,应当公正、平等地为社会公众服务,然而,作为一把“双刃剑”,权力本身表现出一种固有的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4]。掌握权力的人总是试图借助权力达到目的,刺激权力人不断膨胀的内心欲望来源于手中权力的诱惑,这是内因与外因相结合的必然结果。高校行政化的内部运行模式造成了权力的高度集中,不受监督的高校行政权力必然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行政权力高度集中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的弊端,权力的行使没有确定的、可执行的规则约束,我国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亦然。以浙江省为例,2005年到2007年间,共查处3名校党政领导、1名校长助理、7名教务处长、3名基建处长、7名图书馆长、3名设备仪器管理处长、5名后勤服务公司总经理(以上均包括副职)。[15]居于高校行政体系核心的重要部门的党政官员几乎享有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这种权力既体现在教学、研究领域,更体现在基建等经济活动领域。在教学、研究领域,身无一官半职的教授还可以有点发言权,而在基建等问题上,则是完全的行政控制,即完全的“家长制”、“一言堂”。如,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长达13年,且长期既分管学校基建,又协管财务管理,一手管钱,一手用钱,从而为夏在新校区建设中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又如,何心展任宁波大学副校长期间分管基建和后勤集团,还担任后勤集团的董事长,而该高校后勤集团承建了学校的基建项目,何某既代表甲方,又代表乙方,而且还是工程项目监管者,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16]一般的教职员工及其他部门领导根本无权参与、无权过问,所有的监督形式都形同虚设,而不受监督的高校行政权力必然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据统计,2005年以来已查处或正在查办的7名高校厅级干部中,除1人外其他6人均与工程建设有关。查处的高校处级以上干部中,有36人涉及工程建设和教材、教学设备采购领域,比例高达67%。[17]近年来,社会提出要给高校更多的自主权,本意是给予更多的学术自主权,但实际上最后却促使了高校行政权力的进一步膨胀。纵观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背后,如高校拥有越来越多的行政自主权,在工程建设、维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等方面,虽然这些行政自主权有利于学校的发展,但是由于内部监督机制的缺乏,法纪法规意识的淡薄,使其手中的财权、物权、招生权、人事权过大。另外,高校与经济接轨后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市场购买活动当中,而部门却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基建、资产、图书、医院等部门,这些部门的利润空间大、制约机制不健全等特点,与一般市场主体相比存在明显的资源优势,从而容易成为不法利益经营者追逐对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所致,权力体制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权力过于集中,致使权力被滥用失去其公共性,最终走向腐败。

(三)刑事司法的缺陷对犯罪预防的“务虚化”,是引发高校职务犯罪的法律因素

高校职务犯罪的影响面是巨大的,不仅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还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从现实的司法环境看,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执行力度较软,“务虚化”问题较突出,这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相称,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依赖于党委和政府的支持,通过行政权的上下级领导管理关系,推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与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

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预警、发现机制,如果群众不举报腐败问题就很难被发现,即使有举报,由于职务犯罪主体都是有职有权者,在执法时容易受到权势的干扰;另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能否一查到底,都受到法律之外诸多因素的制约,毕竟查出来的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同时,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党纪政纪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不完善,特别是廉政法制薄弱,存在定罪、量刑上的就低不就高,重刑轻判,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难以形成真正的有法可依,使得对高校职务犯罪的打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底气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对惩治职务犯罪的决心很大,但由于中国历来预防、惩治职务犯罪所依靠的都是相关政策而非法律,导致职务犯罪现象仍屡禁不止,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远未达到预期目标。

三、结语

犯罪学理论强调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的实证性,找出犯罪成因是有效控制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高校职务犯罪的防控举措必须要以其产生的原因为基础才能实际发挥作用,本文无法穷尽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成因的全部,但求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入研究,并为犯罪防治理论研究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储怀植等.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杨晞春.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刘京美.高等院校职务犯罪防控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注释】

[1]高校成职务犯罪多发区浙江两百校长检察长共商反腐对策.法制日报,2008-09-09

[2]中南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满春教授就腐败文化发表以上观点,摘自《一些人为何会对腐败“羡慕嫉妒恨”》一文,载《检察日报》,2012-04-24

[3]刘京美.高等院校职务犯罪防控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73

[4]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教授就腐败文化发表以上观点,摘自《一些人为何会对腐败“羡慕嫉妒恨”》一文,载《检察日报》,2012-04-24

[5]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利用职权在基建工程中收受贿赂。2009年1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夏金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6]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摘要).浙江省纪委研究室,2012

[7]2009年2月20日,原湖北民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彭振坤(正厅级)受贿一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振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159万元予以追缴。

[8]“功勋院长”一审被判15年.民主与法制网,2009-07-01

[9]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摘要).浙江省纪委研究室,2012

[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1]高校合并问题研究综述.摘自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3e1d77010006n2.html,2006-12-05

[12]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摘要).浙江省纪委研究室,2012

[13]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受贿被判死缓.摘自中国法院网,2009-01-16

[14]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154

[15]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摘要).浙江省纪委研究室,2012

[16]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摘要).浙江省纪委研究室,2012

[17]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摘要).浙江省纪委研究室,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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