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标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标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还没有建立以自愿性标准为基础的标准体制,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渠道极为不畅,而国家又没有更多的资源来完善产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体系,这就形成了两难的局面。在中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主要靠行政执法。

一、标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中国现有的标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确立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要有效参与国际标准竞争,原有的标准体制就显得很不适应,在一些方面还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

(一)标准的类别和体系不合理

标准主要是自愿性的,技术法规则是强制性的,自愿性标准是广义上标准(含技术法规)体系的主体;国际上在涉及人身健康、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主要靠由国家主导制定的强制性技术法规来规范,而在市场竞争的领域,则以自愿性标准的形式来规范,从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竞争并促使优势技术形成标准。这样整个标准体系分类明确、分工合理,既保证了国家集中资源健全公共基础层面的标准体系,又激发了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活力。

而目前中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前三者在形式上又区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了企业标准,无论是强制性还是推荐性标准均由国家立项、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中国还没有建立以自愿性标准为基础的标准体制,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渠道极为不畅,而国家又没有更多的资源来完善产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体系,这就形成了两难的局面。

(二)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实施机制不合理

中国的强制性标准与国际上的技术法规虽然都带有强制性,但两者的范围和内容却不完全一致。中国许多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由政府来调节的范围,一方面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控制的领域,比如环保、公共基础方面的标准又出现缺失,这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在标准领域的突出表现。

同时,中国的强制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遵循的是一般标准的制定程序,与国外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有较大差异,影响了标准的强制效力;而且,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缺乏应有的协调机制,造成部分强制性标准之间出现交叉矛盾,给标准的执行带来了一定难度。

在中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主要靠行政执法。由于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大,而政府的执法力量相对不足,执法中存在较大的真空地带,加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因执法尺度把握不好而削弱执法的力度,从而使技术法规起不到应起的作用。

(三)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结合机制不合理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是有机结合的整体,标准是基础和依据,技术法规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则以两者为支撑,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构成贸易技术措施,是促进和保护进出口贸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在中国,由于没有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合理分工,合格评定程序又政出多门,很不统一,因此难以形成三者有机结合、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有效机制。往往标准的要求不能在合格评定程序中加以反映,合格评定程序中出现的问题也很难在制定标准时加以改进。三者的脱节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国内外贸技术措施的有效利用,使中国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和建立自己的贸易技术措施体系方面显得较为落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