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从交通秩序谈培养孩子的荣辱观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九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彬彬有礼过马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维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指示参与交通,自觉服从执法人员的指挥。
二、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三、对行人下列行为,依法当场予以处罚:
1.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罚款10元)
2.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罚款10元)
3.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罚款20元)
4.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罚款20元)
5.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兜售物品。(罚款20元)
四、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下列行为,依法当场予以处罚:
1.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驾驶;(罚款10元)
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罚款10元)
3.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罚款10元)
4.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罚款20元)
5.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或者不按各行其道规定通行;(罚款30元)
6.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罚款30元)
7.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罚款30元)
五、对可当场消除当事人行为违法状态的,一律当场消除;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执法部门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行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执法部门将采取曝光和登记告知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等方式,督促其接受处罚。
六、对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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