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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与“盈利”不分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人们认为“营利”与“盈利”是等同的。但“营利”与“盈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相区别又相联系。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标准受政府限制;营利性学校收费标准主要根据教育市场供需变化由市场决定。但是现实中,无论是独立学院本身,还是独立学院的参与举办者都出现了“营利”与“盈利”不分的问题,造成独立学院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界限模糊。“按成本收费”就意味着零利润,零利润的领域不可能会吸引资本进入。

(三)“营利”与“盈利”不分

“营利”与“盈利”不分导致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对独立学院的“公”“私”界限模糊。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营利”与“盈利”是等同的。但“营利”与“盈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盈利是指一种收入大于支出的收支状态;营利则是指谋求利益的经济行为。盈利不一定是因为营利所得;而营利行为也不一定会取得盈利的结果。(18)民办高等教育盈利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民办高等教育产业化的过程,从资本寻利的本质到民办高校发展需要积累,都不能否认和忽视盈利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19)

就学校而言,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的具体差异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办学性质不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是由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捐资举办或由社会公益组织出资举办,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我国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是由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投资举办,实质上是以提供教育服务为产品的产业。(2)所有权不同。对非营利性学校而言,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投入的财产全部归学校所有,即使学校停办时也不能收回;而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投资举办营利性学校,投资者依然享有资产的所有权。(3)收益权不同。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享受财产的收益权,学校经营所获得的结余只能用于学校的发展,不能用于分配;投资举办营利性学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则就享有该份财产的收益权,可以获得学校盈余相应的回报。(4)收费标准不同。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标准受政府限制;营利性学校收费标准主要根据教育市场供需变化由市场决定。(5)政府管理方式不同。对非营利性学校,政府按社会公益事业来管理,在用地、税收等方面提供诸多优惠条件;对营利性学校的管理则基本按照管理公司企业的办法管理,工商注册、依法纳税。(20)

即使是盈利性的民办学校,其办学也分三种情况,其一是完全以为社会培养专门人才为目的,将办学的公益性放在首位;其二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和获得一定的经费盈余,将结余用于提高办学质量:其三是办学完全以盈利为目的,一切以经济效益为衡量工作的指标。可见,民办高校从非营利组织向营利组织的转变,主要取决于其办学目的是靠近社会公益目标还是适应市场利益目标。市场化所带来的只是办学观念、经营方式的转变,并不是民办高校营利与否的分水岭。市场既给予民办高校办学盈利的空间,同时也为民办高校提供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的公益机会,关键取决于民办高校自身的需要和选择。(21)

独立学院作为市场化运作的民办高校,就是借鉴企业发展、运作方式而经营、管理办学事务。它们实行全额成本或高额成本收费,不向学生提供免费教育,注重办学成本的核算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追求盈利,但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但是现实中,无论是独立学院本身,还是独立学院的参与举办者都出现了“营利”与“盈利”不分的问题,造成独立学院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界限模糊。

一是独立学院办学成本模糊不清造成独立学院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界限模糊。独立学院办学成本与利润直接相关,利润与资本增值直接相关,资本增值与所有者权益直接相关。成本是一个关键问题。每当有言论指独立学院收费太高时,通常会有“仅是按成本收费”的声音出现。实际上,“按成本收费”是一个并不切实际的理由。首先,没有人能确切知道中国高教的实际人均成本是多少。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1998年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根本无法进行成本核算。10年来,有关部门没有颁布过关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具体制度以及具体的成本核算体系。(22) 2005年虽然国家发改委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但因该办法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而无法在高校落实。其次,不合正常逻辑。“按成本收费”就意味着零利润,零利润的领域不可能会吸引资本进入。(23)

二是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收取的费用分成属性不清,造成独立学院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界限模糊。公立普通高校申办独立学院的收益与回报,多数以学费分成(比例各有不同)的方式体现,少数以独立学院股份或者股份加学费分成的方式体现,申办高校抽取的学费分成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迄今尚未有一致的说法。有的认为是“管理费”,有的认为是投资回报。那申办高校向独立学院投入的究竟是无形资产(校名、师资)的使用权还是无形资产(校名、师资)的所有权? 若申办高校投入的是无形资产(校名、师资)的使用权,则申办高校只宜收取许可使用费;若申办高校投入的是无形资产(校名、师资)的所有权,则应经评估后折价入股(转移所有权)收取利润分成。(24)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第十三条更进一步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这样,申办高校投入的就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依法作价评估后的入股,如果是这样,就会给举办高校收取高额管理费甚至追求营利性一个合法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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