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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计划为导向的教师教育管理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新中国的集中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系是我国教育发展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得以恢复和完善,这是在当时我国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和教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根据整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始建立独立定向的师范教育制度,包括中等师范专科学校、高等师范院校和教育学院(含教师进修学校)在内的这一庞大的教师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巨大保障。与新中国的集中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系是我国教育发展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我国当时落后的基础教育的大背景下,要普及义务教育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来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迫切需要一批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又红又专”的师资队伍。因此,为了解决建国之初师资缺乏这一“软肋”,新中国则必须要走西方发达国家都曾走过的老路,就是建立独立的师范教育体系,实行定向培养,师范生从招生一直到就业都由国家统一计划安排。事实也证明,这一独立定向师范教育体系为新中国的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教师,为新中国教育的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然而这一体系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极大冲击,1966年至1971年,全国各地的师范院校停止招生,大部分学校被迫停办、合并、搬迁,我国的师范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遭受重创。据统计,到1979年,全国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或者普通高中毕业的学历的仅占47%;全国初中教师,具有高等院校毕业或肄业的只占10.6%;全国高中教师具有高等院校毕业学历的只占50.8%,整个教师队伍中学历不合格人数达1/3以上。在这样的教师队伍现实背景下,要提高教师的合格率,仍然需要大力发展独立定向的师范教育。因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的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制度得到恢复、发展和强化。1980年国务院批准了《教育部关于师范教育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指出:“为了使我国教育事业在八十年代有一个大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重视师范教育,办好师范教育,摆正和提高它在整个教师事业中的地位。师范教育不是可办可不办的问题,而是一定要努力办好。当前,要继续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建立一个健全的师范教育体系,使之成为培养各类中等、初等和幼儿园合格师资的基地。”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指出:“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行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根本大计。为此,要采取特定的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鼓励他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与此同时,必须对现有的教师进行认真的培训和考核,把发展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育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决定》中进一步强化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系,明确指出:“从幼儿师范到高等师范的各级师范教育,都必须大力加强。师范院校要坚持为初等和中等教育服务的办学思想,毕业生都要分配到学校任教,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也应有一部分分配到学校任教。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中小学合格教师改任其他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中也指出:“进一步扩大师范院校定向招生的比例,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保证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仍然强调教师教育的定向培养体制。

与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系相对应,我国整个教师教育的管理体制也呈现出以计划为导向的特征。根据196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实行草案)》规定,包括高等师范院校在内的高等学校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教育部作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高等学校的行政机关,其担负着以下多项管理职责:高校设置、高校专业设置、高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订、高校科研工作制度与科研机构设置、高校招生工作和毕业分配、高校正副校(院)长任免、高校教师培养与调动、高校政治思想等各方面工作。同时,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央方针和制度,对本地区内的高校进行管理。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央再次肯定了1963年《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效果。此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对各自所属的高校的领导管理关系进行调整,逐步恢复“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领导管理体制”。

同时,1980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和《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恢复自1956年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和《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指示》所建立的“省、地、县分级管理”的中等师范教育管理体制。其中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与停办,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教育部备案;中等师范学校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厅)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因此,由于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制强调设置独立的师范院校,专门招收各类师范生进行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那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也必须呈现计划为导向的特征,即教师教育发展规划的制订、经费的提供、师范院校的设置与管理、校长的任免、招生规模的制订、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设置、毕业生的分配都是由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来主导的。政府根据中小学的教师队伍现状和国家教育发展未来规划来制订教师教育的发展蓝图,设置和调整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组成和结构,并确立相应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各所师范院校,提供对应的师范生培养经费,同时通过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来保障师范生培养的计划性与统一性,最后按照定向培养的计划,将招收的师范生分配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去。其核心特征就是“计划”,整个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从规划、院校设置、招生、经费、课程乃至毕业——都以计划为依据,从而确保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系统平稳运作,从而保证我国基础教育合格师资的稳定供应。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得以恢复和完善,这是在当时我国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和教师教育遭受“文化大革命”重创之下必然的历史选择,唯有通过计划导向的教师教育管理,中央政府方能从全国大局出发,全盘规划教师教育,确立从招生到毕业分配一系列教师教育计划,从而迅速解决中小学师资缺乏和合格率偏低这一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同样,这一计划导向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作为整个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也是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写照。由于我国政府整个行政管理体制采取的是一种集权结构,中央政府和省(市、自治区)、市(地、盟、州)、县(市、区、旗)呈现一种金字塔形的上下等级体制,因此我国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也必然是在整个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框架内建立起来的。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基础在于“统一领导”——即中央统一领导全国的教师教育事业,对全国的教师教育发展进行规划、决策、统筹、领导与协调。中央层面由国务院来实施对教师教育的管理,国务院设教育部来落实教师教育管理的具体工作,教育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统管包括教师教育在内的全国教育事业的权力。根据我国《宪法》有关国务院职权的规定,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教师教育发展的规划、法规建设、决策、系科专业审批、教学评估等工作,并直接管理教育部直属的若干所师范大学。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的另一特点在于“分级管理”——即各级地方政府分别管理本区域内的教师教育事业。在地方层面,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教育厅或教育委员会,市(地、盟、州)设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县(市、区、旗)设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来具体管理本区域内的教师教育工作。同时,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或教育委员会在业务上服从教育部的领导,在行政上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各市(地、盟、州)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和县(市、区、旗)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在业务上隶属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上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各级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教育发展规划、决策、协调、经费使用、教师教育评估、师范院校招生规模、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安排,指导本地区的教师进修等;另一方面直接管理所属的师范院校以及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等。

从我国整个教师教育体系的结构组成来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在高等师范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和教师继续教育三个方面有所差异。首先在高等师范教育方面,主要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制度,中央负责院校设置、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订、科研工作制度与科研机构设置、招生工作和毕业分配、正副校(院)长任免、教师培养与调动、政治思想等各方面工作。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央方针政策,管理本区域内的高师院校,负责包括:督促检查高师院校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对本区域内的高师院校设置、规模、专业设置、事业计划提出建议;协助中央检查教学工作;加强高师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领导直属的高师院校的各项工作,提出任免直接管理的高师院校正、副校(院)长的建议。

其次在中等师范教育方面,主要实行省(市、自治区)、市(地、盟、州)、县(市、区、旗)三级管理体制,中师院校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来统一领导,省(市、自治区)属中师院校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管理,其余师范院校由市(地、盟、州)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管理。随着省属师范院校的减少,中等师范教育多实行地(市)、县(市)两级体制。

最后是教师继续教育方面,各地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决策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继续教育工作主要有省级教育学院、地市级教育学院和县市教师进修学校来承担,各级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则由同级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对其人事、招生、行政等行使领导和管理权。

1.教师教育工作管理的计划导向

在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系下,我国的教师教育工作——包括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两方面——在管理上都是以计划为导向。首先在教师教育的办学形式、办学种类和办学组织等各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国家统筹规划建立包括中等师范教育、高等师范专科教育、高等师范本科教育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等四级教师教育体系,其中包括两类办学机构:师范院校和教育院校(含教师进修学校)。国家对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教育院校的培养任务也作出明确规定和部署。1980年,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重申师范教育的基本任务和各类师范院校的办学方向,其中进一步明确高等师范院校本科主要是培养中等学校师资;师范专科学校,培养初级中等学校师资;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小学、幼儿园师资,同时指出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是培训中小学在职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的基地。

其次对教师教育的学制、招生、培养模式和毕业分配等一系列工作进行计划管理。1980年6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全面分析我国教师教育面临的形势,明确了教师教育发展的方向和方针政策,此后陆续出台包括《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关于大力办好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意见》等文件,对教师教育中具体工作都作出明确规定。在学制方面,明确规定中等师范教育的学制为三年或四年,高等师范专科教育的学制为两年或三年,高等师范本科教育的学制为四年。在招生方面,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和小学的民办教师,可以提前单独招生,采取推荐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高等师范院校的招生对象为应届高中毕业生,依托全国统一高考,实施计划招生。在培养模式方面,教育部在1980年8月颁发《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对中等师范学校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育实习与生产劳动、时间分配等一系列培养方案作出明确规定,并附《三、四年制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表》;在高等师范教育方面,教育部于1980年、1981年、1982年先后下发了《关于高等师范学校专业设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试行高等师范学校理科五个专业教学计划的通知》《关于试行高等师范学校文科三个专业教学计划的通知》《关于大力办好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意见》《关于印发师专教学工作座谈会有关文件的通知》,对高等师范本科教育和高等师范专科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材建设等方方面面进行细致的规定。在毕业分配方面,通过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制度,规定师范院校的毕业生都要分配到学校任教,按照分配计划进行工作分配。

同样,在教师在职培训方面,国家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计划管理。1980年8月22日,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省、地(市)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县教师进修学校、公社培训站的不同培训对象和任务,并提出:“今后,根据各师范院校的现行教学计划及各地教师进修院校执行教学计划的经验,教育部拟制定统一的在职教师进修的教学计划”。据此,教育部于1981年5月召开会议,研究起草了《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教学计划(讨论稿)》《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十二个专业的教学计划(试行草案)》,于1982年由教育部颁发试行。1982年6月教育部召开会议,研究起草了《小学教师进修中等师范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并在同年8月颁发试行。这三份教师在职进修教学计划,对整个教师在职进修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时间安排都作出详细规定,从而保障政府对教师在职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

2.教师教育机构管理的计划导向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国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都有直接管理的权限,政府对教师教育机构的人、财、物、事等各个方面都担负管理职能。首先在人事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校长、副校长等干部的任免,教职工岗位数的确定,教师职称的评审,招生名额的分配等;其次在财政方面,由于教师教育的投资基本上只有财政拨款一个渠道,因此在经费的投入和使用上都由政府直接管理;在物方面的管理主要涉及学校硬件的建设,包括学校各种设施建设的管理,依据1980年10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大力办好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意见》就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师专的基础建设、仪器供应等方面,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切实管起来;在事务管理方面,主要是针对教师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学校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在 1980年8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中就要求:必须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学校工作,要切实保证教学业务活动时间,学校的后勤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都要围绕教学这个中心,为教学服务。

3.教师教育行政管理的计划导向

在我国整个教师教育体系之中,政府为了便于管理,同时也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对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教育院校(包括教师进修学校)都进行行政级别的确定,并给予校(院)长和党委书记以相应的领导职务待遇。部属的师范大学,校长和党委书记的级别按照副部级待遇;其他高等师范本科院校则是厅局级;师范专科院校则厅级和副厅级兼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则属于县处级。由此,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教育院校就与整个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相配合,也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下教师教育机构提供行政依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教师教育体系逐步恢复,重新确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但经过1979年至1985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这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经济的高速增长对我国教育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包括教师教育管理体制在内的整个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成为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阻碍力量。因此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中央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教育体制入手,有系统地进行改革。”由此,包括教师教育管理体制在内的整个教育体制开始全面反思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展开了一场全面的改革战役。

在1985年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已然明确了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症结所在——教育管理权限划分的问题。而在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中,这一问题更为突出,这与我国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系不无关系。由于我国教师教育体系是一个封闭独立的体系,在学生入学、培养方案和毕业分配等政策方面都实行一条龙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管理权限方面完全由政府主导,师范院校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不是独立的办学主体。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确立的独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计划导向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它确实为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也为改变我国基础教育落后状况作出重大贡献,但是这一体制有其固有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管理权限划分上,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这些固有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概括而言,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1993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指出:“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加快步伐,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实际上,这种“统得过死”表现在政府内部,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统得过死,在教师教育管理权限上分配不均。

首先是中央政府对于教师教育统得过多,地方政府对教师教育管得较少。中央政府依托教育部,对全国教师教育实施全面管理,从教师教育整体的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到专业设置和具体培养的教学计划,中央政府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和要求,尤其是在高等师范教育这块儿,中央政府拥有更多的管理权限。而地方政府在教师教育管理上更多承担督促、检查、协助和建议的权力,即便是在地方政府辖下的中等师范教育和教师在职培训方面,中央政府亦通过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拟定来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在199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央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中央主要负责大政方针、宏观规划和监督检查,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均交给地方,进一步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设在本地区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协调作用。”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中央和地方在教育管理权限分配方面确实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矛盾。

其次是在地方政府层面,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到县(市)人民政府,其对教师教育管理的权限也是逐渐降低,上级政府相对于下级政府在教师教育管理上也是管得过多。这主要体现在中等师范教育方面,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院校设置、校(院)长任免、招生分配、师资队伍、经费、基础建设等方面有着更多统筹规划和直接管理的权限,而地(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则较少教师教育管理的权力。

政府内部在教师教育管理权限划分上的不均衡,政府级别越高统得越多,尤其是中央统得多地方管得少的问题,与我国地区经济和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存在矛盾。虽然这一不均衡确实需要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需要中央政府的协调平衡和政策倾斜,但是更需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地制宜地发展教师教育。因此必然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权,中央政府需要更多将教师教育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各级政府。

因此,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对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一是在包括中等师范教育在内的中等教育体制方面,《纲要》指出:“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国家颁发基本学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等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确定本地区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确定教师职务限额和工资水平等。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二是在包括高等师范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体制方面,《纲要》指出:“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少数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指导下, 对地方举办的高等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都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这个精神,中央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充分论证、严格审议程序,自行解决办学经费以及统筹中央和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的条件下,有权决定地方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

在我国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中,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管理权限划分问题表现得尤为严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几乎包揽了教师教育管理的方方面面,政府对学校统得过多,教师教育机构从整体布局、办学方向、办学目标、办学层次都是由政府来统一规划,教师教育整个过程从学生入学、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劳动实习到毕业分配都是由政府计划安排,学校内部的人事、财政、硬件建设和事务管理上都或多或少由政府包办,学校的主要工作和决策几乎都要经过政府的批准。

政府对学校及其教师教育工作进行全方位管理,必然存在管理过细的问题。本来学校作为办学主体,在法律上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有其应该履行的职能、责任,以及相应的权利,理应具有办学主导权。而政府包办教师教育的管理工作,最终导致学校缺失办学主动性,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造成整个教师教育的封闭运行。学校完全按照政府的计划来培养和培训教师,以一刀切的模式去培养单一类型的教师,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发展,这种封闭单一的培养模式逐渐不能满足来自社会、家庭和中小学对教师质量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广大师范院校在这种包办的管理体制中逐渐丧失活力,一方面是在推动教师教育的发展上,一直以来我国教师教育课程门类单一、内容陈旧、方法落后,尤其是在教育学科课程上依旧是“老三门”(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法),几十年来课程门类和内容少有变化,导致教师教育的简单化与实际教育教学的丰富性、复杂性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另一方面在师范院校的自身发展上,由于师范院校从招生、培养方案到毕业都是国家统一安排,与其他高等院校相比,自主性更低,也不存在与其他高校竞争的局面,最终导致师范院校在自身发展上停滞不前。

因此,教师教育管理的政府包办与院校自主性不强,最终导致整个教师教育陷入一种简单再造与循环状态。虽然这一状态能够保证我国基础教育所需师资的数量需求,但是随着社会对师资质量要求的提高,其在提升教师教育质量和提高教师质素上也显现出天然的不足。其实,从整个国际教师教育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在发展教师教育之初大都通过独立的师范教育来解决师资缺乏的问题,但随着教师数量问题得到解决后,各国政府都会以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来提升师资培养的质量。因此,为了提升教师教育的质量和培养更多优秀的教师,我国的教师教育体系必然要走向开放化之路,我国原有的计划导向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也必要走上改革之路。国家教委在1985年10月召开全国中小学师资工作会议,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会议强调要改革师范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扩大师范教育司的职能,强调以宏观管理为主。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是要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进一步促进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国家要加强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组织法等。政府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经济、评估和信息服务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保证学校拥有充分的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在专业设置、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筹措和使用经费、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对外交流和学校管理等方面拥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学校要善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承担好自己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激励、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总而言之,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我国教师教育已经从最初高度的中央集权制逐渐地走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温和集权制,这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目前教师教育管理的国际趋势——集权制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与分权制的教师教育管理体制走向融合的总体趋势,这本身就是一次巨大的进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步入转型期,这一转型是以过分集中的国家与政府权力下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标志的。社会的转型伴随着教育的改革和转型,中国教育也正在经历着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从继承性教育走向创新性教育的转型过程。这种社会经济与教育的转型对教育质量和教师质素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教师教育必须实现从封闭型向开放型的转型,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也仍有改革的空间。因此,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同时强调在包括高等师范院校在内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其中特别是“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时期指导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从国家政策高度明确了我国包括教师教育管理体制在内的整个教育体制改革的道路和方向,明确了教师教育管理体制从计划导向走向标准导向的历史趋势和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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