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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待遇不合理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民办高校同样面对着与公办高校一样的学生,教师从事着同样的劳动,但两者的待遇是不公平的,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严重挫伤了他们的自尊心。可以说,尽快提高民办高校专职教师的收入,解决养老保障的同等待遇问题,是解开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困境之锁的钥匙,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钥匙。

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因其学校的非企业法人(“民非”)属性,决定了教师所享受的待遇公办高校的事业编制身份存在较大差距,教师在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报酬,而且教师退休以后其得到的养老保险明显低于公办高校的待遇,其本质就在于“民非”性质与事业单位的差别。虽然民办高校同样面对着与公办高校一样的学生,教师从事着同样的劳动,但两者的待遇是不公平的,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严重挫伤了他们的自尊心。

(一)经济收入低

根据2013年上海市民办高校年检数据统计,18所民办高校所提供的税前标准收入与税前实际收入数据见表3-8。

表3-8 上海市民办高校专任专职教师收入情况

(续表)

(二)养老保障待遇较差

当前困扰我国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同样从事教书育人工作,却享受不一样的社会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大部分参加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将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不及相同资历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的一半。这种政策导致不少教师对在民办学校任教和谋求发展缺乏信心与安全感。可以说,尽快提高民办高校专职教师的收入,解决养老保障的同等待遇问题,是解开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困境之锁的钥匙,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钥匙。这个问题不解决,所有其他一切改善民办高校学术职业状况的措施都难以产生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由于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同等的法律地位”也无法实现。2010年2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了教育管理体制座谈会上,黄河科技学院院长胡大白就民办学校不公提出了三点建议,其中一点就是:尽快出台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上海市政府持续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民办高校提高教师缴纳年金(各类社会保险金)的比例,并根据学校缴纳数每年以“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的形式全额下拨给民办高校,但由于种种原因,各校为教师缴纳年金的数额有多有少,还是存在较大差距,再加上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养老待遇与公办高校教师的明显差异,导致民办高校教师缺乏归宿感,流失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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