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是要明确管理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的公示、起草、竞标、发包金收缴等全过程监督,并负责调解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依法承包集体土地后,村集体要按下列程序对农民承包的土地分户进行登记,并报县级有关行政主管

3.4.1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概述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的发包、大宗商品采购、中小型项目建设等,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内容要及时向村民公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和资源的发包中必须明确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的主体,必须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资源的用途、缴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同等条件下,资产和资源的发包实行“本村村民优先”的原则。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承包。包括耕地、机动地、四荒地、林地、果园、水面等资源的承包或租赁。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场)房、场地以及其他建筑物的承包、租赁。

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出租、出售。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宗商品采购。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中小型建设项目、依法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及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

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是要明确管理责任。村委会主要领导为村级发包合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每份合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二是要强化监督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的公示、起草、竞标、发包金收缴等全过程监督,并负责调解等。三是要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情况下,村级发包金必须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统一管理,村组不得坐收坐支,使用时按计划拨付。用于大宗商品采购和村级中小型项目建设的款项,也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进行拨付,杜绝资金截留、挪用、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发生。

3.4.2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的管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承包经营权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也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对村组发包合同鉴证、备案及合同纠纷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所谓“承包”,实质是指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范围不仅包括在承包的土地种植粮食、棉花油料、树木、茶叶、蔬菜等;还包括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承包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短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要政策规定

①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③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书面申请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

④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⑤承包土地不得买卖。

⑥承包土地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

①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②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a.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

a.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b.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c.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d.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义务。

a.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b.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c.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d.执行县(市、区、旗)、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e.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

a.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b.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义务。

a.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b.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将承包土地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c.依法履行国家政策规定的税费和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缴纳任务。

d.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增加对土地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农民依法承包集体土地后,村集体要按下列程序对农民承包的土地分户进行登记,并报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乡镇政府主管站(所)提供适用标准合同文本等样式,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承包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推荐若干人代表发包方签名,并加盖公章。采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且合同金额达到2000元或者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发包签订合同时,乡镇政府主管站(所)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派人具体指导、监督。

①承包土地农户或法定代表人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a.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b.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名称、地点、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生产经营方式。

c.承包起止时间及承包合同兑现结算时间。

d.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项目和时间、服务效果和服务收费标准。

e.承包方承担的税金、国家任务、承包金、承包物、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f.承包生产资料的使用、维修、保养要求以及考核和奖惩办法。

g.承包前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h.违约责任、风险责任。

i.纠纷处理办法。

j.合同终止后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②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按照“一户一页,一地一格,一村一册”建立农户承包土地台账。

③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土地的农户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是确认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是承包农户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程序。

a.办理程序:承包方书面申请—发包方报送土地承包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填写申报审批表—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对报送材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县人民政府颁证。

b.申报材料。第一,承包方书面申请,有发包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第二,土地承包台账;第三,土地承包合同(换证、变更、注销权证的须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审批表,有发包方、乡镇政府主管站(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⑤合同的管理。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应当指导处置方将已订立经济合同的所有项目及期限、指标等造册登记,并将收取的合同款(物)登记入账。

(2)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鉴证程序

①准备鉴证材料。当事人申请鉴证提供的材料包括合同文本一式4份、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②提出鉴证申请:承包合同双方应在3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鉴证或公证。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一般由乡镇政府主管站(所)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鉴证;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较复杂的,由所在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承包合同鉴证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处置方是否具有处置资格,承受方是否具有承受资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决议;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含义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鉴证机构认为应审查的其他方面的内容。承包合同鉴证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合同鉴证。

承包合同鉴证管理机构对经审查认为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鉴证条件的合同,不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对经审!认为不完善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予以修改,经修改后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当事人不予修改或虽经修改仍不符合鉴证条件的,不予鉴证。

④合同的鉴证。合同管理机构对经审查认为符合鉴证条件的经济合同,经审查无异议的应当在两日内鉴证。鉴证人员应制作鉴证书,或在合同文本上直接鉴证。鉴证书应包括鉴证意见、鉴证人员署名、鉴证编号、鉴证日期,加盖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的印章。经鉴证的合同,一式3份,有关当事人各执1份,鉴证机构保留1份。合同管理机构鉴证承包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鉴证费。

(3)合同的转包或转让

①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项目转包第三者,并与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也可以将其承包合同转让第三者,并与第三者订立转让合同,由第三者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承包合同即行终止。

②承包方与第三者订立转包或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经承包合同主管机关登记。

③承包方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承包合同,可以要求受包方或受让方对其在承包生产经营期间的投资(包括劳务)及其获得的收益给予经济补偿,可以获得双方约定的其他经济利益。

(4)转包或转让合同的登记

①登记的申请。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主管站(所)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申请登记。

②登记材料的准备。申请登记转包合同的材料包括原合同文本、鉴证材料、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受包方或受让方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发包方书面同意意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③合同的审查。在办理转包和转让合同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a.原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b.受包人和受让人是否具有承包能力。

c.发包方是否书面同意。

d.是否改变原承包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e.是否超过原承包合同的期限。

f.转包或转让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含义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可行,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g.登记机关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

④合同的登记。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或受让方、转包或转让项目名称;转包或转让的期限;登记编号、登记人员姓名、登记日期。将这些内容填入转包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簿,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写明登记人员姓名、登记编号、登记日期,并加盖合同管理机构的印章。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不予登记。登记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在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转让合同的登记,参照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

(5)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①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适用范围。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承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a.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b.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c.由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收回使用权的。

d.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e.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f.除义务兵服役和中专、高等学校学生就读外,按人口或劳力平均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人口或劳力发生变动,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

g.承包方因病残等原因而丧失生产经营能力的。

h.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荒芜承包土地、放弃生产经营行为,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双方商定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经过鉴证或公证的承包合同,应报送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处理。

③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赔偿责任。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有前述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第b、c、d项规定情形之一,经当事人双方商定,并取得有关部门证明,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④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情形。

a.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b.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c.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无效承包合同。

a.违反法律、法规的。

b.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c.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

d.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e.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f.违反法规规定,擅自转包承包项目、转让承包合同的。

无效承包合同,由人民法院或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②被确认为无效的承包合同,有关财产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a.当事人双方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

b.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违反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包合同,其取得的财产应分别缴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调解处理的方式和途径

因执行承包经营合同导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申请调解。

③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承包合同纠纷或协商、调解无效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依据承包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承包合同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当事人双方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作出裁决的,应当制作裁决书。当事人对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复议决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复议裁决书,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土地经营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

①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合同年度分类统计册(簿)、鉴证合同登记簿、鉴证合同档案袋、转包、转让合同登记簿、合同管理收费登记簿、年度收支决算及与合同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存备查的其他资料。

②合同资料的归档。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笔录及调解书、裁决书、复议裁决书等档案材料,应当在案件处理终结后,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平衡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解决人地矛盾;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济效益;有利于确保农民收入增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流转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和期限等。受让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流转。流转过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依据承包合同平等协商约定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②依法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完备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发包方要依法依规,公正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流转的名义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发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让方不得破坏地力、不得损害生产设施。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都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单方面毁约。

③有偿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收益的项目、标准、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服务机构

①管理服务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对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促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县(市、区、旗)应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原则上设在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内。乡(镇、屯)也应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主管站(所)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一级的土地流转服务由村委会承担。

②管理服务的基本职能。

a.接受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咨询,登记可流转土地数量、区位、类别等情况,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

b.发布信息和推介项目。多渠道、多形式向辖区内外及时发布土地储备和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推介开发项目,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

c.搞好协调、指导鉴证。根据出让、受让信息及双方委托,及时牵线协调,促成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办理有关流转手续。提供统一的合同(协议)格式,搞好合同(协议)鉴证。

d.跟踪服务,调解处理纠纷。积极主动帮助土地经营者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信贷、技术、物资等方面开展横向联系,并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协助调解处理土地经营中引起的纠纷,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①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②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超过1年的代耕也视同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③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④互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⑤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转让期内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1年以内的代耕形式外,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流转合同,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主管站(所)。

①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a.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各执1份。

b.发包方及乡镇政府主管站(所)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c.流转当事人向乡镇政府主管站(所)申请合同鉴证。

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a.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b.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

c.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d.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3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e.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f.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各执1份。

g.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主管站(所)申请合同鉴证。

③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a.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b.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主管站(所)报告,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c.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各执1份。

d.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e.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主管站(所)申请合同鉴证。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a.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方式),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

b.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相应流转方式实施。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

①流转合同的订立。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和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各备案1份。

②合同文本的格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

③合同的鉴证。

a.双方提供的材料。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包括:个人提出自愿承包或自愿流转土地的《申请书》,原承包人提供个人资格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证明,现承包方提供身份证件和入户时间证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包括村委会负责填写统一规范的《××县(市、区、旗)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申请审核表》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流转)合同书》,村委会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包括承包土地“四至示意图”)等材料一式4份上报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审核。

b.乡镇需要办理的事项。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对以上《×××承包合同书》及相关材料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编发合同号码、登记造册,并由乡镇政府主管站(所)向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鉴证申请。

c.县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接受申请,对《×××承包合同书》以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对《×××承包合同书》加盖“鉴证合格”和“××县(市、区、旗)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并出具《×××承包合同鉴证书》一式4份;根据《×××合同鉴证书》,再次征求双方意见,保留谈话记录并送达《×××合同鉴证书》回执、存档;根据《×××合同鉴证书》,编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县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纠纷调解处理的方式。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b.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c.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a.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合同年度分类统计册(簿),鉴证合同登记簿,鉴证合同档案袋,转包、转让合同登记簿,合同管理收费登记簿,年度收支决算及与合同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存备查的其他资料。

b.档案管理的内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一般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合同纠纷仲裁终结之后保存5年。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集体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合同档案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3.4.3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合同的管理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方式

①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采取这种方式承包经营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目标,按照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②承包、租赁经营。?取这种方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依照合同规定提供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合理利用集体资产、资源,按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提取并缴纳固定资产折旧费。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组织实施。

③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采取这种方式承包经营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资产评估。

④其他方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如“四荒地”(不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下资源和埋藏物)既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应注意的问题

①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③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且对承包人应当进行资信调查,确信承包人资信良好,有充分的经营能力后,才能签订承包合同。防止虚假承包,甚至转手渔利的情况发生。

④下列事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a.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b.重要固定资产购置和重大项目投资。

c.年度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方案。

d.主要资产、资源处分和其他重大事项。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山林或荒山承包、租赁合同,水面和滩涂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变更协议和到户清册等。

(1)承包合同的订立

①合同订立前的准备。

a.民主议定处置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资源经营项目处置时,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民主议定通过,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

b.村民代表讨论表决。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批准后,村(居)委会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针对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时,签订合同的对象、条件等重点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要翔实完整,包括会议的时间、与会人员、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结果以及与会人员的签名等。

②合同的签订。处置方和承受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提供标准合同文本等方式,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a.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名称、地点、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生产经营方式。

b.承包起止时间及承包合同兑现结算时间。

c.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项目和时间、服务效果和服务收费标准。

d.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e.承包方承担的税金、国家任务、承包金、承包物、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f.承包生产资料的使用、维修、保养要求以及考核和奖惩办法。

g.承包前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h.违约责任、风险责任。

i.纠纷处理办法。

j.合同终止后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k.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对合同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或较复杂的经济合同,或者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方时,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派人具体指导、监督。

(2)承包合同的鉴证

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纠正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须到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进行鉴证,具体可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鉴证进行。

(3)承包合同的登记

合同登记主要是将发包方、承包方或受让方、转包或转让项目名称、转包或转让的期限、登记编号、登记人员姓名、登记日期填入转包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簿;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写明登记人员姓名、登记编号、登记日期,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不予登记。登记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在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4)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a.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b.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c.由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收回使用权的。

d.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e.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f.除义务兵服役和中专、高等学校学生就读外,按人口或劳力平均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人口或劳力发生变动,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

g.承包方因病残等原因而丧失生产经营能力的。

h.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荒芜承包土地、放弃生产经营行为,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i.签订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其他规定。

a.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达不成书面协议的,按合同纠纷程序解决。

b.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c.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承包的资产、资源。因承包集体性资源依法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方案做调整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d.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双方商定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过鉴证或公证的承包合同,应报送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处理。

e.在承包期内,当事人一方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f.在承包期内,不得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g.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项目转包第三者,并与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h.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合同转让第三者,并与第三者订立转让合同,由第三者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承包合同即行终止。

i.承包方与第三者订立转包或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经承包合同主管机关登记。

j.承包方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承包合同,可以要求受包方或受让方对其在承包生产经营期间的投资(包括劳务)及其获得的收益给予经济补偿,可以获得双方约定的其他经济利益。

(5)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无效承包合同。

a.违反法律、法规的。

b.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c.违反本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

d.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e.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f.违反规定,擅自转包承包项目、转让承包合同的。

无效承包合同,由人民法院或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②被确认为无效的承包合同,有关财产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a.当事人双方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

b.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违反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包合同,其取得的财产应分别缴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3.4.4 农村大宗商品采购和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的管理

(1)农村大宗商品采购合同订立程序及相关事项

农村大宗商品采购的订立包括起草采购合同文本草案、审定采购合同文本草案、合同签订、合同生效等步骤。

①起草采购合同文本草案。农村大宗商品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方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协议内容务求详细。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商品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

b.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和法律专家共同参与。

c.合同文本内容的表述力求准确、完整。

②审定采购合同文本草案。审定合同文本草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商品的名称、质量、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审定采购合同时,要严格审查供应商资格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对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合同文本内容,要严格全面审查商品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价格、结算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条款等。

③合同签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定并批准农村大宗商品采购合同文本草案后,村委会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a.合同的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商品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由于农村大宗商品采购合同关系到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合同签订时除村委会和供应商签章外,还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村民理财小组签章后方可生效。

b.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④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农村大宗商品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大宗商品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a.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

b.大宗商品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大宗商品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

c.大宗商品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

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农村大宗商品采购合同文本的归档管理

①农村大宗商品采购合同文本必须由村委会指定专人担任合同管理员,将双方正式签字生效后的合同、合同附件提交1份给合同管理员登记存档。

②合同管理员要建立《采购合同履行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内容摘要、合同预付款支付、交货情况、付款情况、采购商品质量情况等信息,便于合同及时适当履行。

③合同管理员应将合同整理规范,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确保合同文本内容全面、页面整齐、字迹清晰,同时注意保持合同页面清洁,不得涂改、挖补。

关于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在上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本节仅就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文本应注意的问题作简单介绍。

(1)注意审查中标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施工能力

中标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合同签订的基础,在起草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有效期、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等基础材料。在对上述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将材料复印件留存,并由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不能轻信熟人、亲友介绍来的客户,而疏于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

(2)不得擅自变更招标通告中注明的信息

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必须遵照招标通告中注明的相关信息,对招标农村中小型项目的地点及质量、时间要求不得做任何修改。

(3)合同主要内容要完备

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文本的标的、双方权利义务、价款、质量、交付、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缺一不可。

(4)合同条款无法律障碍

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条款必须首先合法,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5)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要明确

在起草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时,要广泛征询了解该项目建设工程的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对质量标准的表述不能含糊不清。

(6)款项的结算要确保双方利益

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要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清款项”,同时对验收的标准、期限、期满的处理等都要做具体的约定,确保合同签订双方的义务到位。

(7)明确界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履行义务的风险承担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如约定“违约金20万元”,或者“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0%”。

(8)关于争议的解决与管辖要具体

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合同要注明争议的解决程序、争议的范围,管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机构,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