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以渤海、黄海等相对独立的海洋生态系统为单位,仍然没有一个综合的规划,缺乏针对不同海区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规划和中长期的部署,从而难以改变在各海区内不同海洋产业、地区、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出现海洋生态系统在地方、行业上的分割现象,导致在很多地方海洋开发仍然无序,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仍然严重。此外,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

目前,各海洋产业部门和各沿海省市大都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订各自的海洋发展规划。但是,由于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海洋生态环境复杂多样,各个区域和各种资源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因此,各种单一行业或地区的海洋发展规划容易在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在我国,以渤海、黄海等相对独立的海洋生态系统为单位,仍然没有一个综合的规划,缺乏针对不同海区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规划和中长期的部署,从而难以改变在各海区内不同海洋产业、地区、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出现海洋生态系统在地方、行业上的分割现象,导致在很多地方海洋开发仍然无序,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仍然严重。

此外,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这一特别具体的职责要求,然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如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履行这一重要职能却没有进一步做出规定。而对渤海等重点海区和滨海湿地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都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法规,比如,我国现有的有关湿地的法律条款分散在《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各个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相关的法律条款还比较分散,法律条文相互交叉、重复的情况并存,且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