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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哪个地方有特色

时间:2022-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没有尝试来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因而,部分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管理是“分散管理”。这些方面的特征体现了社会组织较为“放任”的发展。也就是说,以管控社会组织为目的来限制社会组织发展。这次清理整顿主要是规范化社会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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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党的政策变化成为社会和政治变革的起点,它就像是一个闸门,这个闸门赋予由它所启动的一切社会和政治变化以合法性”。[41]所以,社会组织发展需要从党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决策里找根据。我们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1.自发生长时期

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89年的时间段内,是我国社会组织自发生长时期,也称为“放任发展和分散管理”时期。[42]这个时期大约经历了10年左右的时间,国家几乎没有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也就是说,国家既没有限定社会组织发展也没有明确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组织发展是自发生长的。当然,也有些学者认为这段时期应该是12年,“从1978年到1992年这14年间,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遍地开花的原始生长期”。[43]而在这之前的社会组织政策还是早在1950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制度》。随着市场的开放,特别是农村改革取得成功之后,城市改革推动了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尽管有些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提到要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但是真正落实的政策很少。从总体上看,这个时期没有形成对社会组织的统一管理体制,基本上可以认为这个时期是社会组织“放任发展”时期。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没有尝试来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这个时期中央和国务院对全国性的社会组织提出过规范性的要求,但是没有形成法律、法规或政府条文之类的文件。在1981年,有关部门曾经起草《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决定(草案)》并提交给全国人大讨论,后因故未获得通过。其他方面也有过一些政府临时性的规定或通知,要求控制成立全国性的社会组织,1984年11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对全国性的社会组织提出复查登记。[44]也就是说,这一时期,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规范主要是一些临时性政策或通知以及各个部门自行规定的政策,而非“条例”或法律规范。因而,部分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管理是“分散管理”。“分散管理”一方面体现在一些专业部门或者地方也有对社会组织的规定,规范和审批权“分散在各个不同的党政部门及相关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45]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分类分散,由不同部门审批登记管理。根据规定,自然科学方面的社会学术组织,由国家科委审核批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社会学术组织,暂由国家体改委审批;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等,由国家经委审批;集资性组织(如各种基金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按《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社会福利组织,由民政部审批;其他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这些方面的特征体现了社会组织较为“放任”的发展。

严格意义的现代社会组织,在这个时期是从无到有并迅速成长。到1989年,全国性社会组织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会组织达到20多万个。[46]当然,还有很多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实际上的社会组织数量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2.“双重管理体制”时期

从1989年开始,与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基金会相关的登记管理的法规出台,“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统一登记”的管理体制形成,从此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进入了“双重登记管理”体制时期。

“双重管理体制”是以限制发展和归口管理为特征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以管控社会组织为目的来限制社会组织发展。归口管理指将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统一归口到特定的管理机关,通过赋予其相应的法定权力及行政职能,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形成统一管理的体制。制定并颁布相关法规,开展所谓“清理整顿”是实现归口管理的主要步骤。[47]1988年的《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这个时期规范社会组织的重要法规。199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32号),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1991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到1992年9月,共注销全国性社团400个、地方性社团20000多个,并对认定的严重违法的120个社团进行了查处。[48]社会组织数量从1990年的10855家增加到1991年的82814家。这次清理整顿主要是规范化社会组织管理。第二次清理从1997年4月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持续到1999年10月,社会组织数量有所回落。这期间正值“法轮功事件”,相关部门出台了治理整顿的多部法规、意见,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决定》、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

尽管政府对社会组织主要是控制和分类管理,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组织成长是必然的趋势。到1998年,全国性社会团体才达到18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降到了16.56万个。[49]随后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期,2007年社会组织总数为38.69万家,比1999年增长了171%。[50]到2012年,我国社会组织超过50万家。[51]

3.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举时期

2013年3月11日,国务院宣布将放开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的登记。这一决定在几个月之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得以重申,“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52]也就是说,从2013年开始,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进入了新时期,这个时期将部分是直接登记,部分仍然受“双重登记管理体制”制约。根据中央、国务院部署到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营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诚信自律、有序竞争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2013年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进一步加快。这里面原因也较为复杂。特别是上海,据统计,2014年年底,全市社会组织12363家,净增长756家,反而低于2013年的净增数量862家。其中,在上海市登记的净增162家,高于上年的62家;在区县登记的净增756家,低于上年的800家。探索其主要原因是,区县担心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原来负责其日常监管的业务主管单位已经没有了,行业主管部门又不参与审批登记,因而全部责任和日常管理必将由登记机关负责。一方面登记机关力量不够,另一方面登记机关“怕出事,不愿受理”。[53]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并没有出现期望中的那样快速增长。这也说明了政府登记方式不管是有一道卡还是两道卡并不重要,关键是整个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和政府在关卡中的力度如何才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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