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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算绩效管理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预算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绩效自评通知,由省教育厅牵头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高等学校的绩效自评计划,视情况选取部分项目确定为单位自评项目,并下达通知,由各高等学校具体组织实施自评。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预算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根据《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浙教办计〔2013〕6号)规定,高等学校要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根据《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监督〔2013〕16号)规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其中,高等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明确本单位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3.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较为完整科学的指标体系。

4.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在实施中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跟踪监控。

5.对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6.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促进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高等学校应建立统一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研究本校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根据《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以客观的、可测量的绩效指标来表示的预期绩效水平,即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的使用财政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对计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及其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期应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并据此进行编制、审核、批复的过程。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单位(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高等学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项目预算同时填报《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绩效目标相关内容,一般由学校资金使用部门会财务部门共同完成;学校整体预算同时填报《单位(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文本》,一般由学校综合管理部门会财务部门共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制订绩效指标和指标值。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区分专项公用、发展建设等不同项目类别,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学校整体预算绩效目标主要根据单位职能、年度工作任务等,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是指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求:

1.客观且可测量

客观且可测量是预算绩效目标的根本属性,预算绩效目标不能模棱两可,必须客观确凿。绩效指标必须可测量,可以明确判定达标与否,不能是估计或主观臆断。

2.细化量化

细化量化是预算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的具体体现,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要从数量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度等方面对项目或单位整体的产出和效果分别进行细化分解,将复合、笼统的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细化、具体的子目标,并尽可能用量化形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

3.合理可行

设定预算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既要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等现实支撑条件,确保目标合理可行。

4.相应匹配

预算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要与年度的工作任务、计划数及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绩效指标是预算绩效目标的指标化标识,预算绩效目标的子目标对应一条或多条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可能完整充分地对目标进行标识,并做到凸显重点、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绩效指标可分为产出指标、效果指标。制订的绩效指标应当同时明确指标值,且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指标值分为历史指标值、计划指标值、行业指标值和经验指标值,通常用相对值和绝对值表示。

绩效监控是指对预算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的跟踪,是绩效目标管理的后继环节。高等学校应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自行开展绩效监控,动态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确保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报批。高等学校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将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省教育厅,抄送省财政厅。

绩效评价是检验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完成后要开展绩效自评或绩效评价。实施单位(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要逐步开展单位(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以下重点对项目绩效评价进行说明。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高等学校自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学校要及时组织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项目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凡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学校自行选择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范围重点为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等部门指定的绩效评价项目,评价资金范围为项目总额,包括项目中所有配套资金。

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有: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在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时进行事前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跟踪,进行事中评价;在项目完成后,对结果进行事后评价;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高等学校填报本年度的项目评价计划表,根据省财政厅的绩效评价时间安排,由省教育厅遴选部分自评项目后统一报省财政厅。

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绩效自评通知,由省教育厅牵头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高等学校的绩效自评计划,视情况选取部分项目确定为单位自评项目,并下达通知,由各高等学校具体组织实施自评。

1.凡经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确定的自评项目,高等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评价。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组织与步骤等,重点是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选定评价形式。高等学校在组织开展项目自评时,可采取组建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价。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自评的,其中介机构须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组织专家组进行绩效评价的,如需聘请外部专家,可在省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

3.实施绩效自评。高等学校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和分析,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评价方式,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并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4.撰写评价报告。高等学校自评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自评材料,并按省财政厅规定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绩效陈述清晰明确;文字简明,分析准确,反映问题具体清楚;结论客观,形式多样,所提建议合理可行。报告完成后,在规定上报日之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评价材料报省教育厅。

5.反馈整改。高等学校评价工作组应对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6.归档存查。项目评价结束后,高等学校应及时将评价报告、实施方案、评价通知书等资料归档存查。

省教育厅可在各高等学校项目自评的基础上,对自评工作质量和评价报告质量进行集中审核或复评;省财政厅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定比例的绩效自评项目,重点对自评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实施抽查。

根据《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制度:

1.高等学校要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教育厅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2.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高等学校要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予以表扬和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4.建立项目经费绩效奖惩机制。省教育厅将逐步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高等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促进“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支出项目管理机制的形成。

5.单位申报项目过程中,采取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的,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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