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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检查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旅客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 000元。

二、入出境检查

(一)海关检查

海关检查是指海关在国(边)境口岸依法对出国(边)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执行监督管理、代收关税和查禁走私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海关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保障国与国之间正常的贸易往来。

海关通关程序及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1.申 报

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事先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及其他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2.红绿通道

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护照的外国籍人员及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人员,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但需向海关出示本人证件和按规定填写申报单据。“红色通道”是应税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口”,“绿色通道”为免税通道,标志为绿色正八角形“img13”。旅客进出中国国境,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向海关申报。海关设立“申报”和“无申报”通道,进出境旅客应根据海关现场公告规定选走相应通道。“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走“申报”通道通关,即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不论选择何种通道,旅客携带的物品均不得拒绝海关检查。

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3.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申报单上所列的自用物品,海关加上“△”记号的,必须复带出境。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移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的封条。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4.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税办法的规定

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了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5个税级:免税、20%、50%、100%、200%。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资料】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第三条 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文件。

第六条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审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 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 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 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 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他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设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 000元以上,5 000元(含5 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 000元(含1 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资料】海关对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监管

旅客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 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出入境,在实行“红绿通道”制度的海关现场,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另予以处罚。依据规定,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

海关对文物的监管

旅客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旅客购自有权经营文物的商店(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的文物,海关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和中国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旅客在中国国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如家传旧存文物和亲友赠送的文物,凡需要携带出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国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八个口岸设有鉴定机构。经过鉴定准许出口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开具出口许可证明。文物出境时,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的出口许可证明放行。

(二)边防检查

各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禁止非法出入境,便利入出境人员和交通运输畅通,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通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设立了边防检查站,对进出境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检查。

出入境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检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

(三)入境卫生检疫

外国人进入中国,应根据国境检疫机关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传染病患者隐瞒不报,按逃避检疫论处。一经发现,禁止入境;已经入境者,让其提前出境。

来自传染病疫区的人员须出示有效的有关疾病的预防接种证书(俗称“黄皮书”);无证者,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将从其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实施6日的留验。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物品,须接受卫生检疫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四)安全检查

中国海关和边防站位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禁止携带武器、凶器、爆炸物品。采用通过安全门使用磁性检查、红外线透视、“搜身”开箱检查等方法,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

(五)持有效证件出境

1.外国游客出境

外国游客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从指定口岸出境。

外国游客出境,须向口岸边防检查站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1)不准出境的几种人。

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③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2)下列人士,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限制出境。

①持无效出境证件的。

②持伪造、涂改或他人护照、证件的。

③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外国游客携带我国文物出境(包括古旧图书、字画等),应向海关递交中国文物管理部门的鉴定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准携出。

2.中国游客出境

中国游客出境也须向我口岸边防检查站交验有效护照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赴香港须提交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中国游客出境前,须事先填好旅客行李申报单一式二份,带出旅途自用的手表、相机、收录机、摄像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应将其数量、品名、规格及新旧程度等详细填写清楚,以便回程时海关凭此核对免税带进。海关将其中一份已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退回游客本人留存,待回程时交入境地海关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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