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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有限公司“·”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6月20日9时许,重庆××工贸有限公司在职工还建房工程非法施工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3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0日9时许,重庆××工贸有限公司在职工还建房工程(又叫青木关镇青木湖小区安置房工程)非法施工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3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3年6月20日上午,青木湖小区安置房工程2#楼外墙班组按其工作计划对于采光井外墙进行抹灰施工。其采用的装置为现场装配简易手动吊篮(详见《原因技术分析报告》),共有6人站在吊篮上作业,其中站在吊篮发生事故倾斜一端作业的工人有谭工平、刘中明、鲁兴帮、伍鼎元4 人,作业中均未正确佩戴、悬挂安全带。9时许,当吊篮高度位于外墙8楼窗台时,绑扎在吊钩与钢丝绳间14号铁丝松动滑落,导致缠绕在横梁悬挂钢管上的钢丝绳从吊钩上滑脱,○7~○10/e~g轴的采光井处现场装配简易手动吊篮靠里端段脱落下坠,其上的谭工平、刘中明、鲁兴帮、伍鼎元4人失去平衡坠落地面受伤,坠落高度约23.1米。

事故发生后,工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即赶到的120急救车将4人送往青木关镇中心医院。当天4人在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刘中明、鲁兴帮、伍鼎元、谭工平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用于捆绑吊点钢丝绳和吊钩的铁丝松动滑移,钢丝绳从吊钩内脱落,导致吊篮倾斜。

人的不安全行为:谭工平、刘中明、鲁兴帮、伍鼎元在吊篮上悬空作业时,未按规定系好安全绳。

2.事故的间接原因

(1)重庆××工贸有限公司未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而是在本身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由公司自己负责施工,且在施工前未委托监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王真伦、苟正富、程可德、李元胜和杨显军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承接青木湖小区安置房工程,并违规向作业人员提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装配手动吊篮进行施工。

(3)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4)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

(5)总经理温德文作为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单位无建筑资质、超出经营范围非法施工,工程手续不全,违规使用手动吊篮作业,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刘中明,未正确佩带、悬挂安全绳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鲁兴帮,未正确佩带、悬挂安全绳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3.伍鼎元,未正确佩带、悬挂安全绳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4.谭工平,未正确佩带、悬挂安全绳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5.王真伦、苟正富、程可德、李元胜和杨显军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承接青木湖小区安置房工程,并违规向作业人员提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装配手动吊篮进行施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沙坪坝区公安分局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温德文,重庆××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工程手续不全、违规使用现场装配手动吊篮作业、从业人员未系安全绳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28万元罚款(70万元×40%)的行政处罚。

7.重庆××工贸有限公司,未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而是在本身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由公司自己施工,且在施工前未委托监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违反规定使用现场装配手动吊篮作业,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第十二项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重庆××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工商登记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并将处理结果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9.重庆××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土地、房屋建筑施工等手续就进行房屋建设,由沙坪坝区国土主管部门、房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0.该事故中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沙坪坝区公安分局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1.对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青木关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在房屋建设用地、施工审批等监管方面的履职情况,由由沙坪坝区监察局、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落实整改。

2.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必须取得土地、施工等相关手续,并将工程发包给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方可恢复施工。

4.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切实落实《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已淘汰的工艺、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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