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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司“·”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组织制定有效的防硫化氢中毒措施的事故应急预案,也未按规定进行演练。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次事故是一起由于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1年7月5日,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发生一起中毒事故,死亡5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1年7月5日21时许,重庆××印染服装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夜班工作人员李春兰和高金梅接班后发现站内硫酸罐方向发生异常(白班未见该处异常),随后李春兰电话告知技术员樊静,樊静接电话后赶往现场处理,21时40分,樊静中毒倒地,李春兰和高金梅相继中毒,污水处理站主管岳朋斌、维修工魏勇及金考拉公司职工范青松(系高金梅丈夫)、综合服务部经理马波云、生产计划部经理李兵闻讯后赶去现场救援,但未穿戴相关的防护装备,救援过程中相继中毒。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樊静、魏勇、岳鹏斌、高金梅、范青松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卧式硫酸罐的硫酸进入富含硫化物的泥污池中产生大量高浓度有毒硫化氢气体,污水处理站地势低洼,现场不开阔,当晚气象条件差,硫化氢气体扩散不开,致使进入污水处理站人员相继发生硫化氢中毒。

2.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为管理上的缺陷,主要表现:

(1)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不规范,且未向有关部门申报完善相关手续。该公司日常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烧碱、硫化钠等物质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没有按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硫酸罐设计安装不符合要求,未经具有专业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设计和安装,没有明确的液位指示,围堰及地面未经防腐蚀处理,且围堰有效容积小于储罐设计容积,围堰强度、厚度不够。

(2)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组织制定有效的防硫化氢中毒措施的事故应急预案,也未按规定进行演练。

(3)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公司没有对污水处理站内硫酸罐泄漏可能直接与富含硫化物的污泥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公司没有对所使用的稀硫酸、烧碱、保险粉、硫化钠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它们相互之间由于储存不当(如发生泄漏等)相遇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安全进行隐患辨识和排查整治。

(4)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公司安全保卫办公室人员和部分污水处理站员工安全知识缺乏,不熟悉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不了解生产中、污水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硫酸、硫化物、保险粉及烧碱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5)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员工安全防护不够,污水处理站作业过程中涉及危险(有毒)化学品,公司未向员工配备防毒的面罩。

(6)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由于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樊静,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技术负责人和实际管理者,对污水处理站内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雨水沟堵塞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处理,未对废旧污泥中污泥提出处置意见,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岳鹏兵,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主管污水处理站运行工作,未认真开展对污水处理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雨水沟堵塞和废旧污水池中污泥没有得到效的处置,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3.李兵,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部经理),联系安全保卫办公室,作为具体联系安全工作的公司领导,没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公司按其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4.赵辉宗,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全面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公司内未明确具体分管安全保卫办公室的公司领导,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空档;未认真组织制定完善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对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冉兵,重庆××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安全保卫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知识,特别是与污水处理站工艺相关的安全知识缺乏,未认真开展对污水处理站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没有针对性地开展组织污水处理站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公司按其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李文伟,重庆××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未对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开展经常性检查,污水处理站内硫酸罐及站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和处理,对废旧污泥中污泥没有督促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公司按其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7.陈雄,重庆××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具体分管安全工作,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没有认真指导、督促属全资子公司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不完善工作失察,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由公司按其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8.刘光平,重庆××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主管总公司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防护配备不足,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由公司按其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9.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不规范;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制定有效的防硫化氢中毒措施的事故应急预案,也未按规定进行演练;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污水处理站员工安全防护不够,未配备防毒面具等劳动防护品;对污水处理站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由给予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对相关人员涉嫌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召开相关会议,举一反三,深刻剖析,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让全体员工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污水处理站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报请环保部门监测,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污水处理站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3.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的管理,相关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执行,同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4.重庆××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依法强化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推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尤其是领导岗位和重点作业岗位的职责。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搞好应急演练。要针对企业生产的危害因素,认真做各级、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工作,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设备器材,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充分考虑突发事件对周边群众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将可能造成的危害告知周边的群众,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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