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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证明在哪开具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与国家档案局共同编制的,或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内各机关、单位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较多的保管期限表,还须把条款加以分类。编号的目的是固定条款的排列位置,并作为鉴定人员使用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引用条款的代号。档案保管期限是指对档案划定的存留年限。

档案保管期限表,就是用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它是鉴定档案保存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

从我国已有的各种档案保管期限表来看,有如下几种类型:

1.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又称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国家档案局编制的,供全国县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档案通用的标准和依据,是全国各级机关和单位确定一般性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和制定其他类型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指南。如2006年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性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专门档案一般由专用公文转化而来,因其是在一定工作部门和业务范围,根据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公文,所以有其特殊性,保管期限与通用保管期限有所差别,故需专门制定。如1998年,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颁发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3.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与国家档案局共同编制的,或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内各机关、单位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如199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1998年7月中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4.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是同一类型(如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鉴定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如××市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

5.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各机关根据本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况编制,经过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专供本机关鉴定档案时使用的。如《浙江省档案局(馆)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以上各类型保管期限表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关系,标准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其他几种保管期限表具有指导意义;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又必须以标准的和上级机关颁发的各种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所规定的保管期限表为依据;各种类型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不能缩短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所规定的保管期限,但可延长保管期限。这种相互制约关系,是我国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体现,它有利于妥善地制订有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实际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

档案保管期限表通常由顺序号、条款、保管期限、附注以及总的说明等部分组成,其中条款和保管期限是最基本的项目。条款较多的保管期限表,还须把条款加以分类。

1.顺序号

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各条款按类别系统排列后,必须在各个条款前面统一编顺序号。编号的目的是固定条款的排列位置,并作为鉴定人员使用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引用条款的代号。编号方法一般采用层累制结构,每类目下流水编号。

2.条款

条款是一组类型相同的档案文件的名称。条款的撰写要求简明扼要,力求用准确的文字概括出一组档案文件的来源、内容和形式。每一条款应当代表一组有内在联系的价值相同的档案文件。条款不宜过多过细,但也不能过于笼统,应以便于使用为原则。条款应按照一定的方法归纳起来,分为不同类别,有序排列,使之条理清楚,便于鉴定人员查找使用。

3.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是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的保存年限,列于每一个条款的后面。

4.附注

附在条款之下,对条款及其保管期限所作的必要注解和说明。比如,对条款中“重要的”和“一般的”可以注释为:“重要的”,是指政策性或重大问题、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件材料;“一般的”,是指一般业务或事务性问题、不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件材料。再如,一些合同、协议书的保管期限,可以在保管期限后注明“失效后”的字样。

5.总说明

一般应当指出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适用范围、制定依据、结构、批准施行时间,以及保管期限的计算方法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档案保管期限是指对档案划定的存留年限。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又可分为30年、10年。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有些特殊文件和专门文件可以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一次,如发现仍有保存价值的,应继续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

1.永久保管

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2.定期保管

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一定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列为定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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