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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就是对教师个体的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品质的职业道德价值作出衡量和判定。在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时,人们所使用的最一般概念就是“善”和“恶”。任何道德评价总要依据一定的善恶标准,这是一个常识。在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标准问题上,也是如此,教师职业道德的善恶标准也是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

第二节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一、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一)善恶标准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就是对教师个体的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品质的职业道德价值作出衡量和判定。在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时,人们所使用的最一般概念就是“善”和“恶”。

“善”是人们从一定的立场出发,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对符合一定道德规范和原则的行为给予的赞许和肯定的评价。“恶”就是人们从一定的立场出发,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对于不符合道德规范和原则的行为给予的谴责和否定的评价。

任何道德评价总要依据一定的善恶标准,这是一个常识。问题在于,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善恶标准,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善恶标准去进行善恶评价,这是我们在进行道德评价之前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1.善恶标准的历史性和阶级性

对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以什么样的善恶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见解。

在西方,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提出以知识和理念作为善恶的标准。柏拉图说:“善的范型是最高的知识。”知识愈多就愈善,反之就是恶。康德则把他的“绝对命令”,即先天的善良意志,作为唯一的评价善恶的标准。而伊壁鸠鲁、斯宾诺莎、费尔巴哈等人,则把获得快乐、幸福的多少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伊壁鸠鲁说:“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斯宾诺莎说:“所谓善是指一切的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指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所谓恶是指一切痛苦足以阻碍愿望的东西而言。”

在中国思想史上,有所谓“义”“利”之争,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一种善恶标准之争。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认为一种行为的善恶,主要以它是否符合“义”为标准。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主张“利”的思想家们,则认为一种行为的善恶标准,主要看它有利还是有害,认为凡是能得到“利”的,就是善,“利,所得而恶也”;反之,就是恶,“害,所得而喜也”。从这个标准出发,他们认为道德行为的善就是使人趋利避害,等等。以上这些观点之中都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从总体上看都是片面的、错误的。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从抽象的善恶观念出发,宣扬超阶级、超社会、超时代的善恶标准,实际上是把他们本阶级的善恶标准说是适用于一切阶级的善恶标准。这当然不可能对善恶标准做出科学的规定。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善恶决不是先验的和上帝的意志,也不能从人的自然属性中引申出来,而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逐渐修成的。在阶级社会中,善恶观念既有历史性又有阶级性。其历史性要求在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时,必须按照历史的实际条件,以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客观标准。凡是对当时社会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就是善的;凡是阻碍当时社会发展的行为,必然是恶的。其阶级性表明,任何善恶观念都是具体的,对每一个人来说,判断行为善恶与否,主要是以其所属的阶级利益为标准。人们的行为,只有符合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阶级的利益,才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在现实的社会主义道德评价中,只有依据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按照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去评价人们的行为,才能真正判明道德上的善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还认为,判断人们行为的善恶标准不是抽象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善恶观念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产物。在一定的社会里,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利害关系不同,人们的善恶观念也是各不相同的;而且社会历史条件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人们的善恶观念也随之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因此,善恶标准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阶级性。

2.善恶标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

由于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甚至于不同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各不相同,所以进行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也各不相同,这说明,任何道德评价的标准都是相对的,即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具有相对性。

但是,马克思主义在承认道德标准的相对性的同时,也承认其绝对性,即善与恶是有其客观标准的。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的上层建筑。判断某种上层建筑是落后的还是进步的,是革命的还是反动的,要看它对社会经济基础起什么样的作用,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一般说来,凡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凡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碍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就是恶的。具体地讲,在阶级社会里,只有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阶级的利益,才是与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趋势相一致的,因此人们的行为只要符合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阶级的利益,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一个阶级及其道德是否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客观的。因此,这种善恶标准也同样是客观的,而不是哪个阶级的自我标榜所能取代的。这就是善恶标准的绝对性。

就我们的社会现实而言,社会主义社会集中体现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而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的阶级,它的阶级利益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及人类社会的长远利益是一致的,它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所以,无产阶级对于行为善恶的评价标准是与客观标准相一致的。换句话说,无产阶级对于行为善恶的评价标准,就是客观标准。凡是有利于无产阶级利益的行为,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行为,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凡是不利于无产阶级利益的行为,就是恶的、不道德的。无产阶级的利益在道德上体现为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如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爱劳动、爱科学等。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这些标准是阶级性与历史性、相对性与绝对性的有机统一。只有按照这些标准,正确进行道德评价,就可以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3.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如前所述,任何教师职业道德都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如同没有超时代、超社会、超阶级的道德一样,也没有超时代、超社会、超阶级的教师职业道德。在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标准问题上,也是如此,教师职业道德的善恶标准也是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但是,教师职业道德毕竟不同于社会的或阶级的道德,因此,在评价标准问题上,也不会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社会或阶级的标准。它在体现其社会性和阶级性的同时,也还有其明显的职业性,即要结合教师职业特点,把社会的或阶级的道德要求,具体落实在教师的行为是否有利于所需人才的培养成长上。

在人类文明史上,历代社会的统治阶级,都是从自己阶级的利益出发来办教育、培养他们所需要的人才的。因此,他们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最根本的就是有利于他们所需要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有利于维护他们利益的教育,这也是他们评价教师职业道德善恶的最根本的标准。教师的行为凡是有利于维护他们利益的教育、有利于他们所需人才的成长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学而优则仕”是其教育的一个主导思想,即要为封建地主阶级培养他们所需要的人才——仕。这种教育把道德教育作为一项主要内容,要求教师按照“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思想,严格教育学生,“教不倦”的教师就是“仁也”,否则“教不严”,就是“师之惰”。这里,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在教师职业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但又不是简单的“君、臣、父、子”或“仁、义、礼、智、信”等,反映了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中善恶标准的社会性、阶级性和职业性的统一。其他社会中,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的善恶标准也是如此。

但是,如同其他方面的善恶标准具有相对的一面和绝对的一面一样,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也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它不会以某个阶级的善恶为善恶,而有其客观的标准。这种客观标准就是要看教师所服务的那个社会或阶级的教育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看教师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所需人才的进步。如果教师所服务的那个社会或阶级的教育,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教师的行为又有利于社会所需人才的健康成长,那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就是恶的、不道德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教育是无产阶级的教育,是人民大众的教育,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全民的素质,为社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这种教育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相一致,因此,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是与社会发展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客观标准相一致的。换句话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就是评价教师职业道德善恶的客观标准。教师的行为,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利于“四有”人才成长的,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凡是有碍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害于“四有”人才成长的,就是恶的、不道德的。社会主义教师职业道德,经过几代人几十年的创造和总结,已经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的科学体系,这些道德要求,既是教师用于规范自己行为的标准,也是社会和教师进行师德评价的标准。

(二)职责标准

职责标准主要是从评价对象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价。教育职责是指教师在教育劳动中,自觉意识到社会对教师提出的各种道德要求的合理性,把遵循师德规范看作是个人的内在道德需要,是对社会、对教育事业、对学生应尽的使命、责任和义务。教师个体有了强烈而又坚定的责任感,才会产生一种迫使自己去履行教育工作的要求。职责是教师的一种社会属性,其特点是渴求并善于从对社会、对教育事业、对学生有益或有害的观点来评价教育行为,用师德规范来衡量教师的行为,把需求和现实可能性加以对比,服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根本利益。职责是社会、教师集体用以调节教师个人教育行为的手段,也是教师个体调节自身行为的手段。教师处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生活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对与自己相关的他人、集体以及整个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义务和责任。教育职责适应于社会利益、教育事业的利益以及学生利益的要求,是教师这一社会分工所客观规定的。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怎样施教,怎样处理与学生的关系、与教师群体的关系,怎样对待学生、培养学生和要求学生,并不是他个人的随心所欲,不是个人的权利,不是受个人意志和个性特征的支配,而是有着客观的社会规定性,具体体现为职业的规定性。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品质及水平进行评价,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是否贯彻执行了党的教育方针,是否有认真的教学态度,是否有较高的教学质量,是否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是否既尊重、热爱又严格要求学生,是否能有效地转化后进生,等等。

职责标准可以使评价对象增强教育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是如果职责范围不清或要求不恰当,也会给评价工作造成偏差。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评价过分偏重于职责方面,则容易产生使教师个体只顾耕耘,不管收获的现象。久而久之,就会出现一些忙忙碌碌的形式主义者。因此,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中,不宜过分偏重于职责标准。

(三)素质标准

所谓素质标准,就是从教师个体承担各种职责或完成各项任务应具备的条件的角度提出的标准。例如,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有比较渊博的知识,要认真研究教育理论,懂得教育规律,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思想教育的能力,有组织管理能力。再如,教师要具备胜任教育工作的良好心理素质,即具有高尚的情操、美好的心灵、坚强的意志、广泛的兴趣、稳定的情绪、炽热的爱生情感等。以上这些方面,都可以作为素质标准。目前,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中,素质标准经常被人们忽略,如评价一位教师教学态度是否积极,是否具有责任心,往往只注意他一时的表现,很少注意教师本身素质水平的高低。重视评价中的素质标准,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教师个体不断地追求进步。

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依据

阐明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只是为着手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提供了基本的前提,然而要顺利的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还必须明确评价的依据。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依据就是教师教育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因为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对象是活动着的人和事,人的活动是有目的有意识并在一定意志力支配下的活动,它表现在一个从行为的动机到获得某种效果的过程。我们要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或品质进行评价,总要涉及是看行为的动机还是看行为的效果。动机是指激励人去行动的主观原因,是人对自己行为的自觉意识,往往由需要所引起。由于人的需要复杂多样,导致人们行为的动机并不是单一的。效果是指人们行为完成后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和结局。效果具有客观性、外在性、现实性的特点,是动机的最终实现。

(一)在评价道德行为善恶的根据问题上,要坚持动机与效果统一的观点

在强调动机与效果统一的前提下,对教师道德评价首先看行为的动机。因为动机反映着人的行为的整个精神趋向和原初意图,最能体现行为者的精神境界和行为的本质。但是,动机是属于观念形态的东西,并不是可见的,因此要判断动机的好坏是否,还要借助于效果,因为效果是动机的外化,效果对动机具有检查和验证的作用。因此,在检验动机时主要依据行为的效果。

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过程中,常常有只看后果,不问动机,只看学生考试分数,只看学生的满意度,不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全过程的现象。教师职业劳动的特殊性使得劳动效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教师的劳动付出与实际成效并非时时成正比。“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就是这个道理。因此,仅以学生的当下表现和考试分数作为判断与评价教师劳动成效的依据,具有较大的片面性,会挫伤一些教师的积极性。

(二)坚持用目的与手段相统一的观点来评价教师的道德行为

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一方面,道德目的决定道德手段,道德目的的性质决定道德手段的性质;另一方面,道德手段也影响道德目的,道德手段的性质也影响道德目的的性质。因此,在评价行为的道德价值时,要坚持目的与手段相结合,反对单纯的目的论或手段论。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应当具体分析目的与手段的联系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

(三)坚持用理想与现实统一的观点来评价教师的道德行为

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标准作为一种尺度,往往体现着评价主体对教师价值目标的追求,因此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标准蕴含着社会的道德理想和期望,具有明显的理想型特征。以至于人们在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从“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出发,以为教师的思想行为不是善就是恶,不是高尚就是恶劣,不是利他就是利己的。然而,教师的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思想行为也是复杂多样的,仅用道德与不道德这两种维度来判定师德行为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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