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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与依据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教师应学习和掌握教师道德规范的基本结构与依据,这将有利于他们准确地把握其职业道德规范的精神实质与具体要求。可见,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在师德规范中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依次为对教育专业行为的最高要求、中级要求、最低要求或起码要求。师德规范阐明对教师的道德要求,即道德义务或伦理职责。在我国目前制定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已经有许多有关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与依据

教师职业道德体系是由教师职业道德理论、职业道德意识、职业基本原则、基本规范、主要范畴及由此形成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和评价而构成的有机统一的体系。这个体系是鼓舞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的动力源泉和精神支柱。为此,教师应学习和掌握教师道德规范的基本结构与依据,这将有利于他们准确地把握其职业道德规范的精神实质与具体要求。

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

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首先必须明确规范的基本结构,包括规范的基本成分、层次、类型和合理的框架等,以便从整体上把握规范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一)师德规范的基本成分

一套完备的师德规范,应当说明规范颁行的目的,确立教师从事教育专业信奉的道德理想,阐明教育专业遵循的道德原则,制定教育专业履行的道德规则,提出教育专业恪守的道德标准,规定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的执行程序和修订程序。其中,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是规范中必不可少的基本成分。

(二)师德规范的层次

师德规范是对教育专业行为的具体要求,师德原则是对各种规则的一般概括,而师德理想又体现各项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师德理想通过师德原则与规则得以体现,师德原则通过各种具体的规则得以落实。规则所反映的是一个称职的教师最基本的要求,与师德理想相比,师德规则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在实践中也更加具可操作性。在具体的教育情境中,在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师德规则发生冲突时,教师需要诉诸更高层次的师德原则,通过其整合来化解冲突。当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师德原则发生矛盾时,教师需要诉诸更高层次的师德理想,以解决或消除矛盾。可见,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在师德规范中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依次为对教育专业行为的最高要求、中级要求、最低要求或起码要求。

(三)师德规范的类型

教师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形式,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既与社会主义的总体道德规范保持一致,又有其与职业相联系的特色。教师职业道德向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指明了在教育活动中如何按照教育道德的原则和规范,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指导每个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保证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教育任务的出色完成。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既要处理教师与国家民族的关系,又要处理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领导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教师与其他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师德规范阐明对教师的道德要求,即道德义务或伦理职责。因此,我们认为,师德规范应围绕如何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进行阐述:

1.关于教师与国家、民族的关系的道德要求,即对待教育事业的伦理职责;

2.关于教师与同事关系的道德要求,即对待从事教育工作的群体的伦理职责;

3.关于教师与学生关系的道德要求,即对待教育工作对象的伦理职责;

4.关于教师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教育工作者关系的道德要求,即对待影响教育对象的社会群体的伦理职责。

(四)师德规范的合理框架

结构合理的师德规范由序言和主干构成:序言主要阐明规范颁布的目的以及执行和修订规范的程序,阐明教育专业信奉的道德理想以及坚持的道德标准;主干部分重点阐述教育专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采取一条原则统帅多条规则的方式,分别规定教师对学生和专业的道德责任和行为准则。

(五)不同层次的道德规范具有不同的功能

不同层次的师德规范对从教人员的专业行为,具有不同的规范功能:师德理想体现着教育专业至善至极的道德境界,给教师确立了基本的价值取向和一个不断追求终极目标,激励着教师形成高尚的专业行为。师德原则是指导专业行为的基础。在一般情况下,原则所表明的是教育界认同的应当而且能够达到的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处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师德规则是对教师专业行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无论肯定性规则还是否定性规则,在执行当中都不可违反,几乎没有可以商量变通的余地,因而也最具有约束力。

总之,师德理想主要具有激励功能,师德原则主要具有指导功能,师德规则主要具有约束功能。三者在师德规范体系中所占的比重,直接影响到整个规范体系功能的发挥。师德规范因结构不同而发挥不同的功能:理想多以激励为主,原则多以指导为主,规则多以约束为主。只要三者比例适当,整个师德规范结构合理,就可以全面发挥其规范功能。反之,则会导致功能不足,或者功能失调。

二、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依据

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多种因素制约,除应考虑国家基本的法律要求、我国的教育目的和教育的基本规律外,还要考虑教师工作的特点和对教师的不同层次要求,将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结合起来。

(一)必须将教师职业道德放在国家基本的法律框架内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强制性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治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法治原则是全部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以法律为依据,不能超出法律所规限的范围。

教育进入法律调节领域,这是现代社会与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前,由于经济生活落后,社会交往相对隔绝,不同等级之间界限森严,因此教育的功能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受教育机会、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等都不能不受到极大的限制;受教育机会为少数人所有,主要为政治需要服务;学校教育的范围较小,主要是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的私人活动,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需要法律这种手段,因此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教育法制。

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一百多年来,教育已逐步发展成为一项规模巨大的社会性事业,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管理教育的作用。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具有强制作用的法律的支持,教育的国家化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凭借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的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是各国教育走上现代化的一个标志。由此可见,制定教师职业道德时,必须将其放在国家基本的法律框架内。

在我国目前制定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已经有许多有关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在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第二条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这为确立教师的地位提供了依据。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再次明确重申“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这也为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保证。教师职业道德是社会对教师教育行为的要求,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处理各种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一般社会道德或一般职业道德在教师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成为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因此、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定必须以不违背法律为前提。我国已公布的相关法律条文比如《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师事业。”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必须遵循我国的教育目的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教育目的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对于所要培养的人的总的要求。对于具体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来说,特定社会的教育目的决定了教师自身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因此,社会需要能否满足,教育目的能否实现,教师的任务能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自身文化科学素质和道德思想素质的状况。所以,每个社会都必须依据教育目的和要求,对教师文化科学、思想品德素质提出比其他职业更高的要求。

宏观上看,教育规律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教育的运行与发展受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制约;二是教育的运行和发展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年龄特征的制约。因此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时,一方面要考虑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特定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虑这些职业规范应能很好地适应儿童、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和成长规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如果违背了教育规律,不仅不能推进教师工作和教育发展,而且完全有可能给其带来巨大的损伤。在中国乃至世界教育发展上这种事情屡见不鲜。

(三)必须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的特点

教师的职业劳动是教师道德的物质基础。正确认识教师劳动的特殊性,是我们认识教师职业道德本质的前提和基础。

1.教师劳动的高度责任性

教师劳动的高度责任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教育事业是关系到国家的进步和发展的事业,因而社会与人民寄予教师以重望;二是教师劳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发展和前途,因而,家长和学生本人也寄予教师以很高的期望。

社会、学生和家长的这种期望在教师身上可以转变为一种高度的责任感,它会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特别是在选择和竞争的情况下,这种压力就更大。由于这种高度的责任性,要求教师一开始就必须兢兢业业地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满足和松懈。应当指出,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责任性的大小及其给劳动者所带来的心理压力的高低,已经成为判断这种劳动重要性和艰巨性的重要标志。

2.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教师劳动对象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多样性。每个学生都是具有思想、感情、个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独立个体。在教育过程中,每个学生,哪怕是年龄很小的学生,也会以一个有意识的独立个体的身份,对教师的劳动采取认同或排斥的态度,从而影响教师劳动的效果。另外,由于不同学生的遗传素质和在学校外所受的影响不同,他们的身心发展水平和潜在的最佳发展方向也不同,因而教师在劳动时,不可能采用某一固定的模式,而必须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发展情况灵活地加以调整。二是影响学生发展的途径具有多样性,并可能出现相悖的情况。学生在学校接受教师教育的同时,还接受来自家庭、社会和朋友等各方面的影响,这就需要教师综合分析影响学生的各种因素,善于利用有利的因素,排斥、抵御和转化不利的因素。这就大大加强了教师劳动的难度。三是劳动的内容是复杂的,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巧性。一个教师应当掌握广博的知识,以保证教育内容的正确性。还要接受很好的师范训练,以保证在教育过程中表现出高超的教育技巧。四是劳动过程是复杂的。教师劳动既是一种转化过程,又是一种双向活动过程;既是独立性很强的工作,又需要教育集体的合作与配合,其劳动过程表现出高度的综合性与丰富性。

3.教师劳动的示范性

一方面,学生的“向师性”和模仿性决定了教师的示范性会带来良好的教育效果。“向师性”是指学生大都有尊重、崇敬教师,乐意接受教师教导的自然倾向,都希望得到教师的关注、关怀、鼓励和引导。教师的品德、知识、言谈举止、为人处事的态度、求知精神、思维方法,都被学生视为榜样,竭力模仿。另一方面,教师的直接的教育意义。教师在教育中,除了使用教材、教学设备这些辅助工具外,主要教育工具是其品行的展现,即教师展现的知识水平、思维能力、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情感意志等具有直接的教育意义。

4.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一方面,世界上没有两个人内心世界是完全相同的,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和条件下,内心世界也会有所不同,教师要想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就不能墨守成规,必须不断地对学生的内心世界进行探索和创新。另一方面,由于影响学生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方法也是千变万化的。这就需要教师巧妙地、富于创造性地投入自己的劳动。此外,教师还需要对教学内容不断地更新和改造,使之既能较快地反映当代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又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身心发展水平和学习特点。

(四)必须将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结合起来

1.理想主义是激励教师达到更高的道德境界的一种追求

教师的职业道德能够使教师认识到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教育、激励教师达到更高的道德境界。人的一生主要是在职业活动中度过的,一个人在道德上的发展与完善往往也是在职业道德的实践活动中实现的。职业道德是人们职业生活的指南,它规定具体职业的道德责任,指导人们在具体的职业岗位上,确立生活目标,选择人生道路,形成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理想,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并通过自己从事的职业活动来为社会服务,为人类造福。特别是在各种职业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优秀人物,他们的业绩及精神境界将成为各种职业的优良传统,激励人们向更高的道德境界攀登,进一步在道德上锤炼升华,从而达到道德上的自我完善。由此可见,一定社会的教师职业道德体现了理想主义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时,首先应有职业道德理想层面上的追求。

2.现实主义是指导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具体行为准则

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应能起到调节教师在教育职业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的作用。因为,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必然要与社会、职业内部人员及服务对象等发生种种关系及矛盾。这些关系和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与解决,必然会阻碍职业活动的正常进行。职业道德作为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其基本职能就是正确地调节、处理这些关系和矛盾,从而使职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人们在自己的职业生活中一旦确立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观念,并把它变为自己的信念,就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使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力地工作。

因此,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时,应该将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结合起来,以理想主义作为师德的最高追求,以现实主义作为师德的落脚点和基础,使师德真正发挥指导教师工作和人生的作用。

按照上述思想路线,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时,应使师德理想具有激励、导向的功能,应以“要……”的方式规范师德的内容与要求;应使师德原则具有整合的功能,应以“应……”的方式规范师德的内容与要求;应使师德规则具有可操作、体现其便于执行的功能,应以“不得……”“不准……”的方式规范师德的内容与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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