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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通过考察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趋势,探讨基层社会的重组过程,并分析其社会根源。但由此往往引起误解,以为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主体是宗族组织,因而未能揭示其演变趋势与时代特征,在此有必要略作辨析。明清之际,闽南地区已有不少“合众姓为一姓”的乡族集团。清中叶前后,闽南乡族械斗的规模不断扩大,械斗的主体逐渐演变为各种“会社”。

所谓乡族械斗,是指不同乡族集团之间的武装冲突。乡族械斗的盛行,与基层社会的军事化密切相关,反映了社会控制权由官方向民间的转移。清中叶前后,南方地区的福建、广东、广西、江西、湖南、安徽、浙江等省,普遍发生了大规模的乡族械斗,这是清朝由盛入衰的重要标志之一[1]。福建东南沿海的漳州、泉州、兴化等地,早在清初已是械斗多发之区,清末一度演变为乡族割据局面,受到了历朝统治者的密切关注。其流风所及,对台湾、粤东等地的械斗也有深刻的影响[2]。本文通过考察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趋势,探讨基层社会的重组过程,并分析其社会根源。

闽南地区乡族械斗的盛行,可以追溯至明代前期。据说,咸丰皇帝曾询及福建械斗的起源,漳州知府张集馨奏称:“臣查《漳州府志》,盛于永乐末年,其始则不可考。”[3]明中叶以后,由于福建沿海地区长期遭受倭寇的骚扰,导致了民间的普遍军事化,遂使乡族械斗愈演愈烈[4]。清人汪志伊在《敬陈治化漳泉风俗疏》中说:“查闽省漳、泉二府,宋时有‘海滨邹鲁’之称,由风俗以思教化,美可知也。自明季倭寇内犯,练乡兵以卫村堡,募其勇豪,授以军器,尚勇尚气,习惯成风,嗣遂逞忿械斗。礼义廉耻之风微,而诡诈贪横之习起。”[5]郑振图的《治械斗议》亦云:“前明之季,海氛不靖,剽窃公行,滨海居民各思保护村庄,团练乡勇,制造戈兵。逮入国初,耿、郑交讧,戈铤蔽野,……百姓习于武事。其间聚族之人,挟睚眦之嫌,辄至操戈相向,彼此报复,率以为常。械斗之兴,有自来矣。”[6]这种因地方军事化而引发乡族械斗的议论,在闽南地方文献中屡见不鲜,兹不赘引。[7]

至于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起因,大多因大姓欺凌小姓而引发,这也是清人的普遍共识。雍正皇帝在谕旨中说:“朕闻闽省漳、泉地方,民俗强悍,好勇斗狠,而族大丁繁之家,往往恃其人力强盛,欺压单寒。偶因雀角小故,动辄纠党械斗,酿成大案。及至官司捕治,又复逃匿抗拒,目无国宪。”[8]乾隆皇帝也认为:“漳、泉等府民人,凡遇争夺田土、集场及口争等事,辄率多人,执持器械,以决胜负。大姓欺凌小姓,小姓不甘,又复纠集多人,复仇报怨。”[9]在清朝最高统治者看来,闽南械斗之风导源于宗族矛盾,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往往引起误解,以为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主体是宗族组织,因而未能揭示其演变趋势与时代特征,在此有必要略作辨析。

自明末以降,闽南的小姓为了抵御大姓,往往组成各种形式的族群联盟,与大姓长期抗衡。因此,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主体并非单纯的宗族组织,而是较大规模的乡族组织。明清之际,闽南地区已有不少“合众姓为一姓”的乡族集团。据《台湾外纪》记载,在漳州府平和县一带,“崇祯间乡绅肆虐,百姓苦之,众谋结同心,以万为姓。”[10]这一“万姓”集团拥有自己的乡族武装,于南明永历四年(1650)率众归附郑成功,从征江南各地。郑氏失败后,该集团的主要成员归隐于漳州云霄一带的寺庙中,继续从事反清活动,成为早期天地会的创始人。[11]

清代前期,由于族群矛盾日益激化,闽南各种拟制的同姓集团层出不穷,名目繁多。《宫中档》刘师恕奏折记载:“其初,大姓欺压小姓,小姓又连合众姓为一姓以抗之。从前以‘包’为姓、以‘齐’为姓,近日又有以‘同’为姓、以‘海’为姓、以‘万’为姓者。”[12]在乡族械斗较为激烈的地区,就连大姓之间也有类似的同“姓”组织。例如,泉州府同安县于雍正六年(1728)发生“包、齐”二姓大械斗,其中“包”姓集团即由李、陈、苏、柯等大姓组成,而“齐”姓则由众小姓组成。[13]郑振图在《治械斗议》中,对“包、齐”二姓解释如下:“强斗弱以族胜,名曰‘包’。包者,必胜之谓。弱斗强以连族胜,名曰‘齐’。齐者,协力取胜之谓。”[14]这说明,当时闽南地区的“包、齐”二姓已经成为社会分类的标志,专门用以特指不同的乡族械斗集团。

清中叶前后,闽南乡族械斗的规模不断扩大,械斗的主体逐渐演变为各种“会社”。道光年间,龙溪知县姚莹在《召乡民入城告示》中说:“昔日之斗,会社犹少,今各处无不会社。”[15]据说,当时龙溪县共有“一千零八社”。[16]这种因械斗而形成的“社”,一般是以宗族或村落为基本单位,平时通过“会社”的形式组成庞大的乡族集团,一旦械斗发生,遂演变为大规模的攻守同盟,形成广泛的军事对抗。姚莹对道光时期龙溪县的械斗态势有如下描述:

迩者古县之郑姓及杂姓五十余社械斗于南,天宝之陈姓及杂姓七十余社械斗于西,田里之伍姓及洪岱之施姓械斗于东,归德之邹姓与苏、邹等姓械斗于北。西北则乌头门之詹、陈等姓,东北刘鳌浦、扶摇之吴、杨等姓,浦南、芹里之梁、宋、钟、林等姓,半山、龙架坂之杨、林等姓,金沙、银塘之陈、赵等姓,东南则官田、宅前之吴、杨等姓,各社接连,大者数十,小者十余。频年以来,仇怨相寻,杀夺不已。其焚掠截虏、死伤破败之惨,概不可胜言矣。[17]

在泉州府属地区,清代也有各种因械斗而形成的“会”。《温陵风土纪要》记载:“郡属械斗最为恶习,有大小姓会、东西佛会,勾结数十姓,蔓延数十乡。”[18]这里的所谓“大小姓会”、“东西佛会”,是指同类乡族集团之间的联谊组织,亦称“会邦”。根据民国年间的调查:“会邦的组织,有如国际间的攻守同盟。一旦风潮激起,械斗的事总不能避免,……于是会邦的联络,各尽其互助的天职。因此一乡有事,牵连常及于数十乡。”[19]这就说明,在“会邦”、“会社”之类的组织形成之后,乡族械斗的规模已不可能局限于一乡一族,而是势必波及周边的同类乡族集团。清人论曰:

泉之民以乡斗,漳民之斗则以姓斗。以乡斗者,如两乡相斗,地画东西,近于东者助东,近于西者助西,其牵引常至数十乡;以姓斗者,如两姓相斗,远乡之同姓必受累,累则各自为斗,其牵引常亦能至数十乡。[20]

无论是以“乡”斗或以“姓”斗,械斗的主体都不是单一的宗族组织,而是以族群联盟为基础的乡族集团。在此情况下,即使是同一族姓内部的不同房派之争,也会引起大规模的乡族械斗。如泉州地区的“强弱房”械斗,往往演变为“东西佛”械斗,“若强房附于东,则弱房必附于西”[21]。因此,这一时期闽南的乡族械斗,必然伴随着广泛的社会分类过程,时人称之为“分类械斗”[22]

清代后期,闽南乡族械斗的主体进而演变为“旗”,即分别以“乌白旗”、“红白旗”为标志的乡族集团。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由于械斗双方相继与反清势力结盟,逐渐演变为不服政令的乡族割据势力。

“乌白旗”主要分布于兴化府属地区,一度参加林俊的小刀会起义,是清末闽南最为著名的两大乡族集团。施鸿保在《闽杂记》中,对“乌白旗”的由来有如下概述:

兴化乌白旗之始,起于仙游洋寨村与溪里村械斗。洋寨村有张大帝庙,村人执庙中黑旗领斗获胜;溪里村有天后庙,村人遂执庙中白旗领斗,亦胜。由是二村械斗,常分执黑、白旗,各近小村附之,渐及德化、大田、莆田、南安等处。一旗皆万余人,乌旗尤强。……抢劫掳掠,为患行旅,不但时相斗杀而已。癸丑、甲寅间,永春小刀会匪首林俊滋事,诱致两旗人破仙游、围兴化,势甚猖獗。前臬宪保慎斋泰,剿办年余。俊死,白旗先自投诚,乌旗犹恃众反复。及陈颂南侍御奉旨归办会匪,始亦就抚,然抢掠之习,犹未尽除也。[23]

其实,在“乌白旗”械斗爆发之前,兴化府属尚未发生大规模的分类械斗,不同乡族集团之间的分野也不明显。从乡族械斗演变为“乌白旗”械斗,并进而发展为乡族割据局面,与晚清时期的地方政局密切相关。咸丰五年(1855),莆田乡绅陈池养在《代杨东村明府拟请王抚宪速临兴郡禀稿》中说:

伏查兴郡民情,向来欺弱暴寡,但乡无甚大,官得而禁。故自嘉庆以前,虽有械斗之风,不如漳泉之甚。道光以来,命案不办,惟闻缉凶,小乡受虐无所控诉,因而联乡与大乡斗。闻风而起,联结渐多。道光二十五年,仙邑香、连、慈三里联乡大斗,旗分黑、白,因有“乌白旗”之名。自是与乌旗合者为乌旗,与白旗合者为白旗,纵数十里,横近百里,亘于莆、仙之间,南及惠界,各分党类,日事战斗。芟除树木,毁坏禾稼,无以为生,因而掳掠附近庄村,拦阻舟楫行旅,渐不可制。[24]

在“乌白旗”械斗爆发之后,适逢林俊发动小刀会起义,械斗双方为了借助小刀会以增强实力,相继与林俊结盟,遂演变为政治叛乱。陈池养禀称:“闻逆俊滋事之初,仙邑朱塞(寨)盐枭多往从之。仙邑南乡乌旗洋面陈尾,于八月廿四日引以陷仙邑。迨九月初九日,莆、仙二邑乌白旗遂引以围郡城。其时逆贼统约四五干人,其中乌白旗从者甚多。”[25]在此过程中,“乌白旗”集团一度联合行动,成为兴化府地区的主要反清势力。据陈池养记述:

林俊退在华亭地方,力劝乌白旗连和,制造云梯,商议再攻郡城。迨泉州官军行至枫亭,被逆匪林广要遮,逆匪初为官军所败,最后乌白旗三面环攻,彼众我寡,遂为所破。及二十二日,逆匪与乌白旗先聚莆南霞皋村,二十三、四日来攻郡城,昼夜不息。至二十五日,官军开城门,与南洋义民合攻,逆匪由山内而逸,乌白旗散归各村。……迨官军进攻仙邑,逆匪林俊并未出城抗拒,乌白旗胆敢聚众要遮官军,伤害文武弁及兵勇,因而焚烧仙城内外街衢店舍。败兵归者,俱言仙游西乡有“不畏林俊,但畏乌白旗”之语。[26]

在林俊领导的小刀会起义失败之后,由于“乌白旗”集团人多势众,清朝官军无力剿办,只好设法以招抚了事,以致多年悬而未决,逐渐演变为乡族割据的局面。时人记云:

某协戎督师剿办,不能到一匪乡、枭一匪首。我以招抚自恩,贼即以受抚愚我。顿兵三月,屡易师期,贼匪得以从容勾结。迨官兵一出,即入其阱中。……乃在事文式,怵于往辜,一以和解为主,仍是办理械斗故习。甚至王春波中丞泉州凯还,自涂岭以迄兴化,令前驱以银牌及六品军牌分给旗匪,民间因有“买路”之谣。于是界尾、塘边等乡,益横不可制,而著名匪徒如朱三、陈尾等,益怙恶不悛矣。相传中丞启行之次日,即有旗匪八百余人至兴化城外,借称向乡民索取前次攻城时寄放药铅、器械,实欲乘机攻扑郡城,幸被兵勇赶杀,始行逃散。夫军威不振,良民亦变为骄子,何况乱民?自是枫亭一路,行旅不通者数年。后虽略加惩创,而百里间不得而问,盖同化外矣。直至(同治)乙丑,左帅凯旋,檄布政司使王德榜,以兵剿办,乌白旗之孽始除也。[27]

自同治年间以后,尽管兴化府地区的“乌白旗”集团不再公然反清,而乡族械斗却依然如故,直至清末仍是当地严重的社会问题。光绪年间,莆田缙绅涂庆澜在《请饬办莆田械斗折》中奏称:

闻本年春间,该县东路笏石以下各巨乡相斗,致毙数命,报官不办,遂致蔓延四处,群相效尤,于是北路则有九峰、中沁至霞坂、沟上等村,共斗毙数十命;南路则濑溪顶至华亭、埔关等村,共斗毙数十命;惟西路广业、常太二铺稍见静谧。其最著者,东路笏石以下数十乡,如五虎、六狮、东蔡、朱寨等处,现在无日不斗,无斗不毙,尸骸枕藉,共见共闻,而地方官安坐衙署,若罔闻知。计自入春以来,斗者数百乡,毙者数十命,祸亦烈矣,绝未闻有办一斗案、拿一枪犯、惩一凶徒者。现在南路接连仙邑一带,黑白旗会匪又起,闻在濑溪顶竖旗拜盟,啸聚千余人,勾引斗乡奸民入会,羽党四出抢劫掳掠。九里洋大路各处,道途梗塞,民情汹汹。[28]

由此可见,在清朝末年的兴化府地区,由于乡族械斗的盛行和“乌白旗”集团的死灰复燃,地方政府对基层社会已经完全失去控制,乡族割据的局面更是牢不可破。

在兴化府“乌白旗”盛行之际,漳州、泉州地区也开始形成“红白旗”分类械斗,并逐渐演变为反清势力。咸丰年间,张集馨奏称:“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俱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29]在漳州府属地区,“大姓则立红旗,小姓则植白旗,……订日互斗。大姓则合族相帮,小姓则合帮相助”。[30]清末漳、泉地区的“红白旗”集团,实际上是原有“会社”、“会邦”组织的进一步扩大。由于“红白旗”分类的范围突破了县界乃至府界,遂使漳泉各地的同类乡族集团联为一体,每一次“分类械斗”都有可能动摇全局。

咸丰年间,厦门、同安、龙溪等地的乡族武装,也一度与闽南小刀会结盟。据时人记述,厦门小刀会起事之后,“既又潜结漳浦、云霄红白旗匪,诏安、马巷善乌枪匪,为负隅记”。[31]在这里,由于小刀会与乡族武装遥相呼应,遂使地方官员剿抚两难,束手无策。当时的地方官员禀称:

厦、漳贼匪虽多,均系乌合,……惟同安情势,则有难于措手者。弟前因略知,系大小姓挟仇报复,故前函中拟请绅耆劝谕,以期解散。乃自受事后,确加查访,始知从同邑西南门起至灌口、龙江一带,百余里间,大小数十百乡,民心无不变动。现竟按照丁口,派纠钱文,购办火药、器械。究其根由,并不因会匪勾引裹胁。岂天厌此方人,故欲歼灭其种类耶?……若仅恃一二公亲,岂能尽安反侧?若极我兵威,又岂能将此数十百乡,尽诛其人而赭其地?[32]

实际上,当时即使是未曾发生小刀会起义的地区,也无不民心思变,四野骚然。咸丰五年(1855),署晋江知县禀称:

伏查晋邑幅员广阔,俗悍民刁,在下游素称难治。然自会匪滋扰,晋邑未遭蹂躏,论者且尚称为完善之区。……至械斗为下游恶习,从前地方官尚可随时随事下乡拿办,自办理军务,官府无力兼顾,各乡匪类任意横行。彼此结连数十百乡,竟敢迫近城厢,列械互斗,铳炮之声,震闻远近。虽经绅士前往劝谕,暂时止息,而匪徒未经创惩,终属目无法纪,因以叠相报复,要截抢掠,致民人不敢出乡,市井萧条,生理衰耗。外此则抢剥遍于道路,行旅视为畏途,窃盗扰及城乡,善良不能安枕。[33]

由此可见,在晚清闽南乡族械斗盛行之际,地方官对社会秩序已经完全失去控制,这就必然导致乡族割据局面的形成。

应当指出,直至民国初年,闽南各地的乡族械斗仍然十分严重,乡族割据的局面并未完全改观。当时福建当局曾制定一系列章程,严令惩办各地斗案,试图根治械斗恶习,但却收效甚微。如云:

仙游、莆田等处之乌白旗、铳刀会,同安等处之班、苦、包、齐及会班、会齐等会,又晋江之会帮、强弱会,各种名目,不一而足。无非集群顽不逞之徒,为贪劣之乡长、族长及讼棍、土豪所嗾使,伺隙而动,强凌弱,众暴寡。甚至一乡而联合数十乡,此邑而牵动彼邑,求快一朝之忿,寻仇报复,身命财产轻于鸿毛。……举凡极恶穷凶、残暴惨酷之行为,皆若行所无事。而盗匪之乘机蜂起,良懦之横被株连,更不堪问。地方官之贤良者,办理得法,尚可补救一时,然亦不外罚款私和了事,从未肯执法以相绳。不肖官吏一遇斗案,由皆视为利薮,敲诈多端,微独不能先事防维,且复有意酿成巨案,以遂其营利之私。故一案之起,其初两造不过小怨小嫌,每因官吏之恣为需索,判断不公,愈积愈深,铤而走险,或致无数之斗案辗转发生,迄无已时,而弭斗之法益穷。此可为太息痛恨者也![34]

这里描述的闽南乡族械斗与乡族割据态势,与清末可谓一脉相承,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极。民国初年,闽南地区民军四起,长期处于军阀混战状态,实际上也是乡族割据的进一步发展。

纵观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当地社区关系的深刻变化。前已述及,在清代闽南各地的乡族械斗中,形成了许多不同名目的乡族集团。如清初“合众姓为一姓”的同“姓”集团、清中叶的“会社”与“会邦”组织、清后期的“乌白旗”与“红白旗”,都是因械斗而形成的乡族集团。此类乡族集团的普遍发展,打破了强宗大族控制基层社会的局面,遂使超村落组织与族群联盟在社区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过程中,基层社会经历了全面的分化与重组过程。清人陈池养论曰:“既同居一乡,而小姓相联;同为一姓,而小房相联。于是或合数十乡而为一,或分一乡而为二,斗经岁月,死不报官,此械斗之风之所以日长也。”[35]清末泉州缙绅吴增在《泉俗激刺篇》中,对乡族械斗也有如下评述:“蔑天理,无人心,械斗祸最深。彼此同一乡,既分大小姓,又分强弱房、东西佛、乌白旗,纷纷名目何支离。械斗祸一起,杀伤数十里。死解尸,冢发骨,乡里毁成灰,田园掘成窟。伤心惨目有如是,不知悔祸不讲理。”[36]在他们看来,乡族械斗破坏了传统的伦理规范,导致了普遍的社会对抗,构成了对统治秩序的严重挑战。

从表面上看,乡族械斗是完全非理性的社会暴力行为,却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与合理的发展逻辑。笔者认为,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社会实质,在于争夺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清代社会控制体系的失衡,亦即官僚政治体制与基层社会自治化的内在矛盾。

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体系,可以分为“公”与“私”两大系统,“公”的系统即国家政权,“私”的系统即乡族势力。[37]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政权可以利用乡族势力,对基层社会实行间接统治,从而表现为某种程度的乡族自治。明中叶以降,由于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与财政、户籍制度的改革,导致了基层社会的全面自治化。[38]在聚族而居的历史条件下,基层社会的自治权往往为强宗大族所把持,遂使土豪劣绅得以“武断乡曲”。明嘉靖二十六年(1547),福建巡抚朱纨在推行保甲法时,就曾经明确指出:“保甲之法,操纵在有司则可,操纵在巨室则不可。近见闻一等嘉谈力行者,此不过为蕃植武断之地耳,非真欲厚风俗也。”[39]尽管朱纨力图打击豪族势力,却无法改变现存的局面,他自己反被闽南“巨室”诬告入狱而死。万历二十年(1592),福建巡抚许孚远在团练乡兵时,则采取相反的策略,试图倚仗“富室大家”的实力以控制基层社会。他认为:“此举专为各保地方所设,惟富室大家为主,贫人下户干系甚轻。”[40]万历四十三年(1615),福建巡抚黄承玄在《约保事宜》中亦云:“凡保中富家大姓,其族众、族男、干仆,率以千百计。宜于保甲之外,另集乡兵,以资防御。”[41]这种鼓励“富家大姓”建立乡族武装的做法,既促成了各地民间的军事化进程,也强化了乡族组织的社会控制权。

明清之际的长期战乱,逼使闽南民间聚族自保,进一步加强了宗族组织的凝聚力。清代福建的地方官员,仍是借助于强宗大族,对基层社会实行间接统治。康熙年间,闽浙总督兴永朝在福建推行“粮户归宗”,赋予宗族组织包揽赋税的特权。[42]乾隆年间,在福建全省推行“族正”制,“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43]官僚政府选任“族正”的目的,原是为了加强官方对大族的控制,但结果却事与愿违。乾隆皇帝曾在上谕中指出:“所举族正,大半多系缙绅土豪,未必尽属奉公守法之人。若明假以事权,必使倚仗声势,武断乡曲,甚而挟隙诬首及顶凶抵命,何不可为?”[44]因此,他不同意赐予“族正”品官顶戴,使之未能正式纳入官僚体制。[45]

由于官僚政府未能对基层社会实行直接统治,强宗大姓“武断乡曲”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如云:“漳俗,族姓大小、强弱之分最明。小役大,弱役强,由来已旧。缙绅之强大者,平素指挥其族人皆如奴隶,而性畏见官,有事则深匿不出,或阴使其族人为诸不法。愚民不知畏官,惟畏若辈,莫不听其驱使。”[46]在族际关系中,强宗大族更是依仗权势,鱼肉乡邻,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清道光年间,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强凌弱、众暴寡,福建下四府皆然。诏安小族附近大族,田园种植须得大族人为看管,方保无虞。其利或十而取一,或十三而取一,名曰‘包总’。否则强抢偷窃,敢怒不敢言。”[47]在兴化府仙游县一带,“小姓畏大姓甚于畏官。其畏之者何?一朝之忿,呼者四应,直有剑及寝门、车及蒲胥之势。而小姓积怨既久,乃集群小姓以与之敌”。[48]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小姓难以利用法制手段与大族抗争,就只能诉诸武力了。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起源,大多表现为小族反抗大族的斗争,其原因即在于此。

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盛行,反映了官方社会控制能力的日益削弱。清人论及闽南乡族械斗的起源,无不归咎于吏治的腐败与法纪的废弛。闽浙总督卞宝第认为:“至于械斗之习,则有由官激成者。甲乙结怨申诉至官,官或懒于听,或狱以贿成,讼者积愤不伸,遂至酿成私斗。”[49]《泉漳治法论》对此有如下分析:

夫民有屈抑则讼之官者,势也。乃讼之官而官不能治,曰犯不到案者,悍而不可捕也;捕已到案矣,又或贿之而不能持其平也。民以为信矣,官不能捕,吾将自捕之。于是有掳禁之事,有私刑拷掠、毙命灭尸之事,以为犯罪而官不能治,则虽毙命灭尸无惧也。俄而信矣,毙命灭尸者可不到案矣,到而贿以免矣。于是群相效尤,遂成风俗。……至其事关乎乡邑者,则率众合族,私相侵伐,由是而有械斗之事。

在械斗爆发之后,又往往因官吏贪赃枉法而不能平息,甚至使之更为激化。嘉庆年间游宦泉南的福州名士陈寿祺,在《冶南狱事录》中记述了当时晋江、南安、同安、龙溪等县的一些大斗案,其中多数与地方官吏的“索贿”有关。例如:

(同安)灌口东蔡之斗也,距十余里有二姓,曰“山边李”,曰“莲花陈”,亦以其间相攻击,各毙一人。令且治东蔡狱,且责李、陈贿。陈贫而李富,李之贿倍于陈四。李之族相与谋曰:“二姓死人均,而贿轻重悬,不如再斗,视所死之多寡而定贿焉。毙益夥,则令怵于法,吾可无贿而息。”于是果再斗,毙陈七人,李亦毙五人。邑贡生某甲、某乙相与调停,卒使二姓纳贿累千金于官,令竟寖其狱。[50]

有些官吏为了满足私欲,更是不择手段地激化矛盾,扩大事端,使械斗双方雪上加霜,蒙受更大的劫难。陈寿祺记云:

凡泉民械斗,……往往不以闻于官,以官不足治其狱也。其讼于官者,率乡之奸宄与讼师。比舍凶手而罗织,富者无得脱,令乃集民壮、乡勇、徒役近百人或百余人,若出师状,驰诣其所捕捉,尚恐不胜,则以兵从。而民先尽室远遁,空其庐。令与兵役至,索人不得,则焚其屋舍,殃其鸡犬,鱼烂而未已,于是健役与乡之奸宄数人为之居间关说,使必纳贿以解。其富而无辜者惧祸,不得已诺之,然亦敛钱于合族。乃集既成,官使健役等往敛而纳诸上,健役又必与居间者俱恫喝蹂践,民毒痡焉,健役以次收囊橐。自营将、县宰以逮阍人,兼从胥役厮养,舆皂之徒咸中饱,然后狱事颇释。[51]

由于官吏不仅未能有效治理械斗,反而为民众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陈寿祺强烈反对官方对斗案的积极干预,力主以乡族自治平息械斗之风。他在《与总督桐城汪尚书书》中说:“往时猛吏治泉,闻其止斗捕凶,善钩致魁恶而用之,往往焚爇邨庄,株连族属,始未尝不扑捄一时,然其害至不可胜道。……今之宰于泉者,犹复效尤不已,诩为长策,不识摧残之极,依于胡底?此鄙人所为杞忧者也。”[52]在《与总督赵尚书书》中,他又提出:

顷承示禁止械斗,当责之生、监、族长,将奏行之,甚善甚善。……必于族长、房长之中,择其端良洁悫者,立一人为族正,复立一人为族副,奏明于朝,假之以约束举劾之权,严之以纵容曲庇之罚,则任专而有所执持。遇有议斗,集众祠堂之时,族正、族副忠言劝阻,族长责之房长,房长责之家长及诸恶少年,而锋遂以杀,势遂以格。如是,然后族长得行其志,有司得伸其法。若其寻常雀鼠之讼,族正副可以制其曲直而止,善也;否则听断于官。勿令每案牵涉,使其仆仆然匍匐公庭,由是族长安而民事亦无不治。设不幸而成械斗,将必有擒絷倡乱之人以献者,何凶之难缉哉![53]

在这里,陈氏实际上是要求恢复乾隆初年的“族正制”,再度强化宗族自治的机能,以此作为重建社会秩序的基础。此论虽然不无迂腐之嫌,却也是有感而发,表达了他对官方统治能力的极端不信任。

平心而论,在清朝的政治体制下,即使是廉吏、能吏,也未必可以制止乡族械斗。这是因为,乡族械斗源于基层社会的内在矛盾,其发生与发展往往是不以官吏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廉吏与能吏只能治理于事后,却难以防患于未然。清人姚莹曾经指出:“夫械斗之缘有数端,或宿仇不解而斗,或讼狱不平而斗,或大小相凌而斗,或睚眦仓促而斗,……此皆乡情未和之故也。”[54]这就是说,乡族械斗虽有种种不同的起因,其根本原因则是乡族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由于清朝政府未能对基层社会实行直接的统治,自然也就不可能正本清源。乾隆皇帝曾明确表示,治理民间械斗之法,“惟在地方官实力弹压,有犯必惩,以清嚣凌之习,政体不过如此。”[55]如果乡族械斗尚未危及清朝政权,清政府也不可能把治理械斗视为当务之急。

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官员为了贪图私利,往往有意激化乡族矛盾,助长械斗之风。郑振图在《治械斗议》中指出:“有司于庶狱无所罔利,而于其斗也,命伍伯询有赀力者嬲之,武弁亦剖食焉,而皆以斗为利薮。……从前械斗之案,官借以渔利,近时无利可图,则亦不得不事和解。”[56]陈寿祺论及闽南官吏办理斗案时的“贪贿”之风,则认为这是当时的地方财政体制使然。他在《冶南狱事录》中指出:

大邑廉俸仅千金,而岁费当数万缗。郡伯之例规,幕宾之修脯,驿传之供亿,贼囚之解送,其用至繁浩,计安所出?非资贿于民不可。资贿于民,则莫械斗若也。莅兹土者,上下内外嚣然,惟贿之是图。官所置民壮乡勇,大抵皆市井诸恶少,与悍役日出洞伺民间,一闻某乡械斗,则鼓掌相庆,否则疾首蹙额,若不可终日。[57]

这种以斗案为生财之道,唯恐民间不斗的心态,不仅反映了官吏道德素质的普遍下降,而且说明乡族械斗与当时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58]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的有些地方官吏,曾经认为乡族械斗有助于稳定清王朝的统治秩序。如嘉庆年间,汪志伊在《敬陈治化漳泉风俗疏》中说:“会匪由来虽久,而不致酿成如川、湖巨案者,则以乡邑械斗,互相仇杀,其仇不可解,其心不能合,其势不能联故。”[59]他所说的“会匪”,是指当时活跃于闽南、台湾等地的天地会。既然清朝官员认为械斗有助于遏制天地会的反清活动,自然也就不会积极治理当地的乡族械斗了。延及清代后期,闽南乡族械斗已演变为全面的社会动乱,各级官员无不视为心腹之患。但这时已是病入膏肓,无从治理了。

[1]参见冯尔康等著:《中国宗族社会》,第248—253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又,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中国法制史研究·家族村落法》一书中,收录了大量南方各地乡族械斗的资料,可资参考。

[2]清人程含章《论息斗书》认为,粤东械斗之风,“起于福建之漳、泉,流传至于潮州,渐染及惠、嘉、广、肇、韶、南,而以潮州为尤甚”。(《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三)乾隆皇帝亦云:“广东之惠、潮两府,与闽之漳、泉壤地相接;江西之宁都一州,与汀州府属亦属毗连,悉皆薰刁风,号称难治。”(《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六)详见徐晓望:《试论清代闽粤的乡族械斗》,载《学术月刊》,1989年第5期;胡炜崟:《清代闽粤乡族性冲突之研究》,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至于清代台湾的械斗之风,论者多认为与闽南、粤东民俗有关,兹不赘引。

[3]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66页,中华书局,1981年。另据黄谋烈《从先维俗考》,泉州地区的械斗亦源于明代。

[4]参见拙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171—174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

[5]《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三。

[6]《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三。

[7]参见拙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171—174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

[8]《清世宗圣训》卷二十六,《厚风俗》。

[9]《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六,乾隆六年七月乙丑上谕。

[10]江日升:《台湾外纪》,卷七。

[11]参见翁同文:《康熙初叶“以万为姓”集团余党建立天地会(天地会起源新证之一)》,“中华学术与现代文化丛书”之三,《史学论集》,1975年。

[12]转引自庄吉发:《清代天地会起源考》。

[13]王先谦:《东华录》,雍正朝卷十二,雍正六年正月己未。另据民国《同安县志》卷三,《大事记》,此次械斗的大姓集团为李、陈、苏、庄、林五姓。

[14]《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三。

[15]姚莹:《东溟外集》卷四。

[16]姚莹:《东溟外集》卷四。

[17]姚莹:《东溟外集》卷四。

[18]转引自《泉州旧风俗资料汇编》,第111页,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1985年。

[19]转引自《泉州旧风俗资料汇编》,第166—167页。

[20]引自《泉漳治法论》。

[21]参见《泉州旧风俗资料汇编》,第162页。

[22]陈池养:《慎余书屋文集》卷二,《咸丰乙卯公禀宓署府宪留兵防守郡城》。

[23]施鸿保:《闽杂记》卷七,《乌白旗》。

[24]陈池养:《慎余书屋文集》卷二,《咸丰乙卯公禀宓署府宪留兵防守郡城》。

[25]陈池养:《慎余书屋文集》卷二,《咸丰乙卯公禀宓署府宪留兵防守郡城》。

[26]陈池养:《慎余书屋文集》卷二十一,《兴郡剿捕事宜议》。

[27]魏秀仁:《陔南山馆诗话》卷八,引《大令集》。

[28]涂庆澜:《荔隐山房文略》卷一。

[29]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66页。

[30]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66页。

[31]参见黄家鼎:《小刀会匪纪略》,光绪十九年刊本《马巷厅志》附录下。

[32]沈储:《舌击编》卷五,《咸丰三年六月代李勋伯作》。

[33]沈储:《舌击编》卷五,《咸丰五年九月晋江察稿》。

[34]《治闽公赎》卷下,《饬六十一县知事遵照公布〈福建省械斗暂行章程〉并〈县知事办理械斗案功过暂行章程〉,限文到十日内将办理情形具覆由》。

[35]陈池养:《慎余书屋文集》卷一,《窃叹》。

[36]转引自《泉州旧风俗资料汇编》,第111页,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1985年。

[37]参见傅衣凌遗作:《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38]参见拙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242—257页。

[39]朱纨:《甓余杂集》卷八,《公移二》。

[40]许孚远:《敬和堂集》,《团练乡兵行各道》。

[41]黄承玄:《盟鸥堂集》卷二十九。

[42]参见拙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190—194页。

[43]《清高宗实录》卷四十九,乾隆二年八月。

[44]《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五,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45]参见常建华:《清代族正问题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第1期。

[46]《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三,姚莹:《覆方本府求言札子》。

[47]陈盛韶:《问俗录》卷四,《诏安县·包总》。

[48]陈盛韶:《问俗录》卷三,《仙游县·竹签》。

[49]卞宝第:《闽峤輶轩录》。

[50]陈寿祺《左海文集》卷三,《冶南狱事录》。

[51]陈寿祺《左海文集》卷三,《冶南狱事录》。

[52]《左海文集》卷五。

[53]《左海文集》卷五。

[54]《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三,姚莹:《覆方本府求言札子》。

[55]《清高宗实录》卷八一二,乾隆三十三年庚申。

[56]《清高宗实录》卷八一二,乾隆三十三年庚申。

[57]陈寿祺:《左海文集》卷三,《冶南狱事录》。

[58]参见拙文:《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清史研究》,2001年第2期。

[59]《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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